某县乡镇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参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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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乡镇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参考办法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规范,制定本参考办法,各乡镇人大可据此办法,结合本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或规定,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 ,结合全县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参考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推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初,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年度拟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乡镇人大主席团征求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乡镇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乡镇人大工作要点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监督和支持乡镇政府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重大举措;(三)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四)编制或变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五)编制或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六)县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资金和专项基金的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融资、政府债务举借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七)全县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事项;(八)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事项;(九)教育、科学、文化、卫计、体育、广电、食药监、旅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社会事业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事项;(十)制定或修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事项;(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十二)县人大常委会就重大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四)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事项;(十五)县人大常委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十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实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每年年底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县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对没有列入年度清单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提出。第六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县人民政府;(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第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四)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县人民政府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议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应分别由主任、县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由联名人共同签名。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开展决策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到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询问。议案或报告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对询问作出答复。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事项,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办理的, “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实施整改,整改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出罢免案。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县人民政府凡越权或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撤销;造成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崇信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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