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制度合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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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制度合规培训 周华成2009 05 05 证券经纪人制度出台背景现有法规解读公司准备情况近期安排 证券经纪人制度出台背景 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已出台规范文件监管机构态度仍存缺憾 经纪业务营销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聘用无资格人员委托外部人员委托其他机构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 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 居间人近10万人业务占比近40 证券公司自有销售及维护能力严重不足全球趋势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 已有规范文件 监管机构态度 不鼓励也不反对 各公司自行选择遗留问题清理是前提 以645号文为依据 从严从重处罚谨慎审核 成熟一家批一家持续监管和注重上访和投诉 仍存缺憾 工商总局 经纪人 与 证券经纪人 不一致展业成本未明确税务处理不得兼职 已有规范文件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机构部194号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机构部645号文证协 关于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证协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监会令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 证协 经纪人行为准则及合同标准 证协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专业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 经纪 承销 投资咨询 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 推销 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 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 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 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 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协会 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执业注册流程执业年检流程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 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执业人员受到处罚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 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被市场禁入的 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 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 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194号文 投资者教育 让投资者充分理解 买者自负 让投资者明白 股市有风险 入市须谨慎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有机融入各项业务流程 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194号文 规范账户 开立 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 确保真实 准确 完整 使用 资产权属关系清晰 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 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194号文 加强营销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 客户服务 产品销售活动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 明确授权范围 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违反交易规则的 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94号文 重申禁则 不得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不得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不得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收益或者赔偿作出承诺不得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 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不得违规融资 提供融资担保 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194号文 提升服务 开辟开户专用通道 延长开户工作时间 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 宣传 引导投资者 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 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投拆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 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完善灾备制度 做好应急处理预案 防范技术风险 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 便捷 高效的服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与客户签订交易委托 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 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 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 交易 证券和资金记录 以及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执业证书 证券经纪人证书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 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 交易 证券和资金记录 以及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执业证书 证券经纪人证书等信息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 客户服务 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十四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 代理进行客户招揽 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应当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 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 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 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 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三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公司承担责任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 交易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任职资格 实际行使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 证监会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 予以公告 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很明晰 机构部645号文 对各地及各公司194号文后的遗留问题要保持清醒认识 予以高度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 坚决平稳地予以规范加强对证券公司营销的指导 督促其根据实际情况 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以及实施这项制度的必备条件 要服从于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实际需要 要审慎稳健 充分准备 以扬长避短 取得实效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 各局要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194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摸清底数 平稳做好遗留问题规范 08年12月20日之前摸清底数对于存在遗留问题的证券公司 要严肃指出问题 如实记入监管档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出台之前 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对目前尚未取得资格的营销人员 督促证券公司组织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对于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的 督促证券公司立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对规范工作重视不够 措施不力 弄虚作假或规范过程中 没有达到平稳要求的证券公司和相关人员 要责成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加强管理切实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 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 并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对于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 要妥善处理 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 对于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 要负责接回并妥善疏解 息诉息访 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再次强调六项禁则 指导做好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准备工作 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明确经纪人的授权 执业地域范围业务职责组织控制形成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避免片面追求开户量 交易量等不良行为 禁止行为掌握客户招揽 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传递客户需求收集投资风险提示 投资者教育的方式方法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监控 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证券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证券经纪人后台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系统 保障经纪业务服务水准和合规状态 有效防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引致的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建立证券经纪人业务支持系统 保存关于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执业资格状态 职业培训 工作权限及业务状况 绩效考核 客户投诉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等情况的电子化记录 并保证客户至少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通过现场 电话 互联网络等方式及时查询证券经纪人基本信息 二是建立分析监控系统 能够对客户的异常操作 异常交易 异常资金流动进行监控 及时发现和纠正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三是建立统一的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的后台支持系统 能够提供证券公司统一的证券资讯和咨询信息 建立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三者之间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有效渠道 四是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 能够保证通过面谈 电话 网站 信函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定期访问 了解证券经纪人执业情况 并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 制定并实施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规划 能够保证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知识 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执业前培训和后续执业培训 能够考虑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意愿 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条件 切实保障其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建立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能够保证建立具体 明确的投诉和差错纠纷处理流程 并以适当形式向客户明示 在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网点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投诉电话有人值守 投诉事项有人受理并及时反馈客户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和监管措施 对违反194号文有关规定 在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聘用无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 委托外部人员或者机构从事经纪业务营销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责成公司立即纠正并实施内部责任追究 对因授权不清 管理不善 监督不力导致经纪业务营销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内控机制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 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妥当 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确已规范完毕后 按照 成熟一家 推出一家 的原则 允许其以证券经纪人方式从事经纪业务营销 关于从事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 通过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 经申请执业注册 可以取得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 但不得从事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营销人员应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营销人员应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是指 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 含内部销售 证券经纪人基本准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维护行业声誉 专业服务 后续执业培训 客户优先 保密 及时报告和处理一般禁止事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别禁止事项基金销售人员特别禁止事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四条经纪人为从业人员 应当通过资格考试 并具备执业条件 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 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委托合同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 代理权限 三 代理期间 四 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 执业地域范围 六 基本行为规范 七 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 双方权利义务 九 违约责任 执业地域范围 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 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九条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 应当收回证书 向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变更 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终止委托关系的 应收回证书 并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注册登记 因故未能收回证书的 应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作废 第十条取得证书后方可执业 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书 明示委托代理关系 并在约定权限 期间 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十二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第十四条应当按协会规定组织后续培训 对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对经纪人及其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保障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防止经纪人违法违规 超越权限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 保证现场 电话或者互联网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信息 通过现场或互联网能够查看经纪人的照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以信函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提供给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 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 电话 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 了解经纪人的执业情况 并作出完整记录 负责客户回访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 采取技术手段 对经纪人客户账户进行有效监控 发现异常情况的 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应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明确处理流程 妥善处理投诉 纠纷 持续做好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 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 有专门人员受理投诉 接待来访 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 应在公司网站和营业部现场公示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投诉 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 作为衡量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 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应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 实现执业过程留痕 档案应记载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券从业资格状态 代理权限 代理期间 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执业地域范围 执业前后培训情况 执业活动情况 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自律规则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应当规定和合同约定 追究其责任 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 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涉嫌违法违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 涉嫌刑事犯罪的 应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 应当将有关的管理制度 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营业部 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经纪人行为准则及合同标准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 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第五条签订合同 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 方能进行执业注册登记与公司签订合同前 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 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十条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 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第十三条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 推介或服务 应尊重客户的意愿第十五条如实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不夸大 歪曲 隐瞒 遗漏有关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第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 细致 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 建议 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 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 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 处理与反馈机制 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 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 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 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 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三十条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制订应急预案 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 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合同还应约定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 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 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依据 计算方法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相关人员执业信息备案 与证券公司终止委托合同 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自律规则或者职业道德的 受到证券公司处分的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到期 证券公司不提交终止委托合同备案的 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视同委托合同延期 第十五条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自其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之日起每年检查一次第十九条未通过年检的人员 由协会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收回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通过年检 一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注册登记或年检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 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 三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注册登记条件 四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五 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准备情况 已建立健全了十项制度已拟定了三个附件文本已建立健全了四个系统已着手安排遗留问题清理已完成了申报材料准备 十项制度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风险监控制度 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客户回访制度投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三个附件文本 证券经纪人承诺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档案归集流程 四个系统 营销服务平台教育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平台统一咨询平台 近期工作安排 制度及系统使用培训 5月5日 5月15日 公司及营业部系统及档案清理 5月10日 5月25日 系统试用 5月10日 5月31日 培训课件制作 5月6日 5月31日 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培训 5月10 5月31日 谢谢后续培训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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