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眉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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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WZS 000XS2017骏眉红茶 Junmei black tea (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中 国 茶 叶 流 通 协 会 发 布团 体 标 准T/CTMA XXXXXXXXXI前 言本标准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贵州正山堂普安红茶业有限公司、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祥云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会稽红茶业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王庆、江元勋、罗绍江、王天权、余运良。1骏眉红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骏眉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毛茶加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红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 取样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T 30375 茶叶贮存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骏眉红茶 Junmei black tea骏眉红茶是指以单芽、一芽一叶、一芽二、三叶及同等嫩度对夹叶的茶青原料,分别进行萎凋、揉捻、发酵、干燥,毛茶加工制作而成的,具有香、鲜、浓品质特征的红茶产品。3.2 毛茶加工 processed tea 是指通过初制工序完成的毛茶,经过拣剔、复火、匀堆、包装装箱成为成品的工序。区别于工夫红茶精制工艺,毛茶统一付制,定等定级,成为产品。4 产品分类与实物标准样4.1 产品分类及质量等级产品按照采摘标准,分为单芽、一芽一叶、一芽二、三叶及同等嫩度对夹叶红茶产品。单芽及一芽一叶红茶产品仅设特级。一芽二、三叶及同等嫩度对夹叶红茶产品根据其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4.2 实物标准样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5 要求5.1 基本要求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得含有任何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5.2 制作工艺3初制加工工序:茶青萎凋揉捻发酵干燥毛茶毛茶加工工序:毛茶拣剔复火匀堆包装装箱成品5.3 感官品质骏眉红茶产品各等级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1、表 2、表 3 的要求。表 1 单芽骏眉红茶感官品质要求项目外形 内质级别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特级 重实,锋苗秀 挺 匀整 净 色润 鲜甜,馥郁, 香气持久 鲜活甘爽 金黄色,清 澈透亮 芽头饱满,红亮表 2 一芽一叶骏眉红茶感官品质要求项目外形 内质级别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特级 重实,显锋苗匀整 净 乌褐润 鲜甜香,持久 鲜醇,回甘显金黄色,透亮红亮表 3 一芽二、三叶及同等嫩度对夹叶骏眉红茶感官品质要求项目外形 内质级别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特级 紧结或有锋苗 匀整 净 乌褐润 香高,鲜甜 鲜,醇厚 明亮 红匀明亮一级 稍紧结 稍匀整 稍净 乌褐润 香高,稍鲜 醇厚 稍明亮 尚红匀亮二级 尚紧结 尚匀整 尚净有嫩茎 乌褐尚润 稍高 尚醇厚 尚亮 红尚亮5.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g/100g) 7.0总灰分/(g/100g) 6.5粉末(质量分数)/% 1.2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045.5 卫生指标5.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5.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5.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6.2 理化检验6.2.1 取样方法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6.2.2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4 总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执行。6.2.5 粉末按GB/T 8311规定的方法执行。6.2.6 水浸出物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执行。6.2.7 净含量5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3 卫生指标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抽样抽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7.3 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 新产品投产时;b) 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67.4.1 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7.4.2 型式检验时,凡不符合第五章要求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7.5 复验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志、标签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H/T 1070 的要求。8.3 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8.5 保质期产品可长期存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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