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投资平台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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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镇委投资平台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镇委投资平台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一)工程设计变更、地质地貌条件变更(标高、基线、位置、尺寸);(二)材料与设备的变更、暂定材料和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三)施工条件变更;(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第三条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控制投资,对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做到事前和事中调整。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填报的内容不得与主合同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以联系单的形式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核权限、程序与备案第五条工程变更程序要求。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共同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属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并经上述单位审签,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组织施工。涉及工程规模、标准、主体功能结构、主要施工工艺、主要材料改变等重大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调整手续。如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还必须由跟踪审计组代表签名并签具意见。第六条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及时签证,经签证的联系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在县工程项目监管平台上进行填报,未及时签证或未在网上填报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第七条1万元以上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一)简易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1-5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内(含10%),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二)备案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5-2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内(含10%),应到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20-5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内(含10%),应到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三)会审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的,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监察局及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审,经会签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依据。工程变更造成累计投资增减额超过批准概算10%或金额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县发改局组织审查,报县政府审定后审批。第三章联系单的填制要求第八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签证手续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规范的变更联系单。第九条联系单的填制要求:(一)联系单须注明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原因、数量及变化的造价并进行连续编号,其中变化的造价需由有造价编审资格的人员签字或盖章。(二)联系单中的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相关数据,并附详实的图样和计算式,隐蔽工程和关键施工部位应在覆盖或进入下道工序前进行签证验收;属结构变更的,应附构造简图;如有专家论证的,应附会议纪要。(三)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内审机构的,需对造价1万元以上的变更签署详实的复核意见。第四章工程变更的监管责任第十条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管办等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备案、报批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三)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六)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虚假变更和高估冒算,被县审计等监管部门审查后发现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第十三条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为业主单位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性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规定同时废止。第 7 页 共 7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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