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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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姓名:XXX部 门:XX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切实改善库区水环境,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本规定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形成的网络系统。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在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对于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排放监测报告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量,以及价格部门核定的运营费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第十一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并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由价格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6 页 共 6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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