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政权公开透明运作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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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促进政权公开透明运作的实施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促进政权公开透明运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政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我区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顺利、健康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批转区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一)强化对政权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三)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企业、群众办事;(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区、乡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授权的区直单位、基层站所,都必须推行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范围是:(一)区政府本级(区长、副区长);(二)行政授权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具有政权或行政授权具有执法资格的基层站所。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第二章政权公开的内容第六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外,要求公开透明运行的所有政权,都要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以规定方式公开,包括:1、行政许可权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2、行政处罚权;3、征税权;4、行政事业性收费权;5、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管理权;6、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产权交易、各类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公共性资金分配使用等重要方面权力的行使;7、其它依法实施的政权。第七条公开办事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胸牌、胸卡。行政执法人员的相片、姓名及执法证号(或代码号)要上墙公开。第八条公开权力运行程序。对经区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审核后所行使的所有政权,各单位要逐项登记,编制目录和单项职责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公开办公办事制度。各单位的行政职能、科室设置及分布、办公电话;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等;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名称、标准、范围等,均要公开。第十条公开办事时限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的,各单位的办事时限要比法定时限再缩短三分之一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办结时限,尽可能规范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规则。所有行政许可权行使单位均要实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制度。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要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限时办理;在规定时限没有办结的,要向管理相对人说明原因。第十一条实行政权公开透明运行的单位所有公开的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五)办事时限,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时限,或本部门结合部门自身实际制定的时限;(六)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七)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八)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第十二条凡进入区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工作无缺位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形成的文件和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区设立的文件中心和档案机构,并及时在政权公开透明运行网上公布,供公众查询利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查询、复制应当公开的政权事项的信息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协助。第三章政权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政权公开的基本形式有:(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五)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第十五条政权公开的特殊载体:(1)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由进驻部门通过电视、宣传资料、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各自的审批项目、办理条件、程序、要求、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作出承诺。(2)网络公开。网络公开的内容,要与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其它要求相呼应、相统一。涉区政权公开透明运行网,由区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的维护、更新与管理;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产权交易、公务员录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等八条重点网络由牵头单位各负其责,并明确专人做好网络的维护、更新与管理。第十六条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各类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主要办事场所以适当的方式将应当公开的内容公布,便于前来办事的人员查询。第十七条公开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第四章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第十八条区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权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区违反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各单位的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权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十九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人事、法制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进行一次,分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部分。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乡镇、区直各有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区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士担任政权公开监督员,参与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定期向本级或者上级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第二十三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向政协通报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建立政权公开透明运行投诉处理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健康开展。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权公开有关规定要求的,区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区纪委、监察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和行政授权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二)政权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三)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四)公开的范围与政权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五)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六)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七)对本机关政权公开的载体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八)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九)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十)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十一)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政权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区级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推进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政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10 页 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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