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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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统计法基础知识,新昌县统计局主讲张玉坤联系电话:86029956,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我国最早周朝就有关于统计法律如:周礼注疏的记载,1932年颁布了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中华民国统计法,但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建国后多次发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统计工作真正走上了依法统计的路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统计执法力度的加大,大家迫切需要了解统计法。统计法是宠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细小分株,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相关方面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在统计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统计法的版布,对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了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保障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既然我们是搞统计工作的,或有志于搞统计工作的,就应该熟悉它,掌握它,并遵循它。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来办理。只有这样才能搞好我们的统计工作,才能在统计工作中少出差错,少犯错误,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共同学习,共同探讨。,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一、统计法的概念及表现形式1、政府统计的基本功能(基本任务)任务: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特征: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统计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功能:信息、咨询、监督。2、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特点: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范围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表现形式随着统计立法工作的加强,一个完善的统计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配套齐全,彼此协调,不相互抵触的有机整体。,()统计法律,制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订:1983年12月8日第一次修正:1996年5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特点:规定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法规和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制订:国务院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订:1987年2月15日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2日第二次修改:2005年12月16日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制订:2006年8月23日,()地方性统计法规,制订: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2、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如:杭州市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如:宁波市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制订:1990年7月1日修改:1994年12月19日、2000年6月、2002年1月1日,()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订。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2002年6月1日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2003年8月20日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2003年8月20日20%,3-5万。浙江省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5月23日浙江省统计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规定2003年5月23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规章2007年4月28日,、统计法的作用()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准确性:统计数据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性:按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3)赋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统计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职责是法定的、依法履行其职责、独立行使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依法如实及时、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商业秘密、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三、统计管理体制现行: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一、统计调查的分类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民间统计调查特点:自原性、营利性涉外统计调查:有涉外因素的民间统计调查,二、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目的特点例子拟订审批国家搜集和了解全国性国民生国家统计局重大的国务院全国性的基产总值或与国务院一般国家统计局备案本情况有关部门共同部门根据业务专业性管辖内: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管理需求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管辖外: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搜集和了解地域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同级地方本地方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人民政府基本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省以上人民政府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以下报省政府审批本书无:(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1、国家、部门、地方必须分工明确、互相衔接2、部门、地方不得与国家重复、矛盾3、综合部门一般不直接调查,确需调查应批准后实施。4、抽样、重点、记录能完成不全面;一次能完成不经常;按年能完成不按季;按季能完成不按月;月以下从严控制。5、新调查方案必须试点或征求意见。6、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保证。,三、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统计法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制定与审批同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定。、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部门统计标准(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其他统计标准四、统计调查方法、普查:为了详细地了解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全面调查。人口普查(年)、农业普查(年)年一次,经济普查(、年)年一次。、抽样调查: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例:城乡住房调查,农产品产量调查。、全面调查: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法定表)、重点调查: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5、行政记录:,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统计资料管理:是指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重要统计数据:、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方面的主要统计数据。GDP联审,其他下管一级。、统计资料的保管: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提供: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放场所,或为满足特殊需要提供使用。目的:)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为社会公众服务(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公布程序:根据权限,经过核定、审批和备案;公布方式有: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根据不同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采取不同的措施。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382)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泄密: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3)个人信息:未经加工汇总的反映家庭和个人情况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三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统计机构一、统计机构的设置:我国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未提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由国务院独立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部门统计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业务需要而专门设置(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二、统计机构的职责:P42,二、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就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二、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求真务实、优质服务,忠诚统计事业。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实事求是是统计人员最重要、最基本的品质,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从近几年来的统计执法情况来看,统计数字不实的原因主要有(分析第期)1)对统计法缺少深刻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功利思想严重以及社会公德意识差。2)基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人员统计业务不熟,工作责任性不强。3)统计任务与力量矛盾突出。4)统计法律不够健全,统计执法力度不大。5)上级领导订计划压指标定调子,甚至直接干预。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依法统计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是追求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普通要求,也是统计工作规范动作的客观保证。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三、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7年5月又进行了修改。p99一、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二、范围、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乡镇统计员;、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专业职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三、认定机关及职责、国家统计局;领导、管理认定工作;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考务规则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机关;考点设置、审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机关;考试报名、申请受理、证书发放。为了便民,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四、程序、申请:相对方提出申请,除免试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时间为:每年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专业、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免试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单科合格二年有效。、受理:承办机关出具受理与不受理的凭证。、审查:实施机关终审时间为二十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一、统计违法行为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41条五万以下,严重的520万,个体一万以下警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统计调查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特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例:P68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例:P69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P69(41条警告)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P70(41条)统计检查查询书是政府统计机构在检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过程中,为获取检查核查的相关信息,向检查对象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警告,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P70。(41条五万以下,个体一万以下,严重的520万警告)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1条警告)6、迟报统计资料。(42条一万以下,个体一千以下警告)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42条警告)1-7警告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45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37(违法行为的主体:负责人。通报)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行为的主体:负责人。37通报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主体:负责人。(37条,负责人处分,单位通报)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利用权力。(37条处分,通报)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统计行政问责制。违法行为的主体:负责人。37通报913处分,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内容。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38(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伪造: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篡改:擅自修改。非法。(38条处分)通报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38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任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通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3815,920,22、24、25通报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39条任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39条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39条21、泄露国家秘密。(40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521处分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按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警告。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按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除警告可罚款外,24、25还可罚款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警告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警告,二、统计法律责任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特点: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被处罚的对象是统计违法行为人。原则:法定原则(处罚依据、处罚主体及职权、处罚程序)、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2、统计行政处分:处分对象国家工作人员;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来解决。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只有处分的建议权,没有直接处分权。)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其他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统计违法行为形成的主要原因,1、对统计法缺少深刻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功利思想严重以及社会公德意识差。2、基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人员统计业务不熟,工作责任性不强。3、统计任务与力量矛盾突出。4、统计法律不够健全,统计执法力度不大。5、上级领导订计划压指标定调子,甚至直接干预。分析18统计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1、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2、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一、统计监督检查统计监督检查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特征:、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p90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1、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1)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检查。(2)临时检查,是指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2、根据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四、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立案:对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且有明确的行为人,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调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调查工作抓三个方面:案件的违法事实、被调查人员的有关情况、证据材料。撰写调查报告: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处理: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统计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听证p95听证条件:对单位罚款超过一定数额(单位2万,公民2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3日内)、结案。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四、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复议管理相对人争议统计执法机关申请(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范围: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不作为、行政侵权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1、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上一级统计机构或本级政府;2、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本级政府。,3、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向国家统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复议,不服,法院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二)、统计行政诉讼管理相对人争议统计执法机关申请对具体统计行政不服侵犯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范围: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1、由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2、复议不服: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3、国家统计局,复议后不服,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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