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加强规划区建筑监管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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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城区加强规划区建筑监管工作意见姓名:XXX部 门:XX部城区加强规划区建筑监管工作意见XX-2020年新一轮县城总规施行以来,我县加大了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个人建房问题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我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及区域划分县城规划区为县县城总体规划(XX-2020年)确定的总面积约126平方公里的范围,北至沪昆高速公路,南至宋家源水库和邱家水库以南,西至下令桥,东至螺丝山东部。县城规划区又分为核心区和控制区。(一)核心区为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近、中期建设区范围,北至信江,南至外环路以北,西至茶场,东至凤来大桥(以信江和河为界),总面积15.5平方公里。核心区包括古镇保护区、建成区和待建区。(二)控制区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二、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县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与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建立长效机制,完善责任追究等制度,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推动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及审批办法1、核心区内所有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规划方案须经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依法审批后方可建设。一般建设项目经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依法审批后方可建设。2、古镇保护区域内的个人住宅确属危房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原样修复。不能维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储或产权调换。3、规划待建区内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收储管理。该区域内要严格按照控规、详规要求统一建设。4、控制区内主要地段及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具有一定规模(10亩以上)的农、林、水、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性用地的选址和规划方案须报经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依法审批后方可建设。5、居民危旧房改造由县房管局或产权所属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每个社区每年改造一至两个片区。农民安置建房由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每个行政村每年建设(或改造)一至两个农民安置区(或村庄改造点)。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危旧房改造或农民新建、改建个人住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1)属危旧房户,属本村无房、少房户,并经张榜公布无异议;(2)危旧房改造区、农民安置区(或村庄改造区)的建设规划,经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定;(3)居民危旧房改造或农民安置建房项目管理方案(即: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报批土地、统一设计、统一办证、统一放样验线、统一市政设施、统一竣工验收、统一项目管理),经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核,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4)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改造,由城市改造项目部统一监督实施。6、县城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征收个人合法建筑物的,进行货币补偿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不再安排建房用地;非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三、管理职责的划分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等部门各自履行法定职能,负责规划区内的规划和土地、房屋管理工作。(一)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城规划区的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与监督管理;县规划局负责全县建设规划编制、行政许可与实施的具体工作;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对不听劝阻、严重妨碍行政执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二)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管理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立案、调查、取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县房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即房屋的拆除和拆迁安置区的建立、实施和管理工作;(四)乡(镇)、村(社区)的行政领导为辖区内个人建房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责任人;(五)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县工业园区在规划、国土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六)各村(社区)委会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属地监控,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四、强化执法保障切实加强县城规划管理与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管理制度,强化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规划执法力量,增加规划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规划执法队伍要严肃查处违章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XX年县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关于县城规划区内违章建房清理处罚标准的相应条款予以经济处罚。五、行政责任追究县城个人建房审批、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乡(镇)、村(社区)对在管辖区内出现的违章建筑管理缺位或隐瞒不报的;个人建房未经张榜公布或不符合申报条件,通过审核程序的。(二)规划建设部门未经会议审核或违犯规划擅自许可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发放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给予产权登记的。(三)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第 7 页 共 7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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