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组织管理通则(2019版)

上传人:雅*** 文档编号:3372962 上传时间:2019-12-12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6.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组织管理通则(2019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组织管理通则(2019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组织管理通则(2019版)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组织管理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社科联)对所属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组织科研和业务活动顺利开展,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省级社会组织是指由山东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或作为山东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学会、研究会、协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要以有效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社科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领广大社科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为服务山东“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任务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省级社会组织要牢牢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第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要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宣传、普及和服务为宗旨,坚持为社科工作者服务、为学科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人文社科素养服务、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社科工作者创新发展,协调一致推动创新型、开放型、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省级社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社科工作者,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反映社科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社科工作者之家;(二)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政策研究、舆情引导、社会调查、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等,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三)组织社科工作者开展理论创新,参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研讨和咨询服务,加快社科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四)依照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各类社科普及活动;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社科普及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及活动开展、乡村文化振兴社科普及活动和社科普及周基层延伸行动;(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社科研究诚信自律监督机制,促进社科研究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六)组织社科工作者参与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重要事务的协商、决策和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新型智库;(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拓展公共服务职能;(八)推荐优秀成果,举荐社科人才,发现培养杰出社科人才和创新团队,发展壮大社科队伍;(九)开展国内外社科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山东社科界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及社科工作者的交往合作;(十)管理内部刊物、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使其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承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介绍学科前沿发展、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舆论阵地;(十一)积极推进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规章制度,重点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十二)发展、参与和支持符合社会组织章程、有利于经济社会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第六条 山东省社科联对业务主管的省级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对社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捐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省级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省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五)必要时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指导省级社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第二章管理(一)申请业务主管第七条 登记成立省级社会组织时,申请由山东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二)承认并遵守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通则;(三)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属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主要发起单位应在全省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一定的代表性;主要发起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主要发起单位和发起人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在党的建设、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人员组成情况等方面符合要求;(五)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社会组织相同或相似。第八条 省级社会组织发起人向山东省社科联提交申请,经同意后,由发起人向山东省民政厅申请登记,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第九条 省级社会组织成立大会应通过社会组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组织机构和财务、印章、人事管理制度等,选举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具备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 1个月报山东省社科联审批。会议结果报山东省社科联备案。第十条 已经成立的省级社会组织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山东省社科联的,须先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经内部程序表决通过,向山东省社科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到山东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二)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第十一条省级社会组织申请成为山东省社科联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通则;(二)按照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四)活动开展正常,具有较强的社科创新、决策咨询和社科普及能力,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有必需的日常经费支持。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组织均可向山东省社科联提出入会申请,经研究同意,接纳为山东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不变。第十三条山东省社科联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山东省社科界代表大会;(二)获得山东省社科联有关资料;(三)获得山东省社科联有关活动资助;(四)参加山东省社科联有关学术活动、普及活动、课题管理、评奖评优、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五)对山东省社科联的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六)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退出山东省社科联团体会员。第十四条山东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社科联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决议;(二)接受山东省社科联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布置或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及时向山东省社科联报告工作规划、工作进展、活动计划以及组织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提供学术信息,推介科研成果。(三)脱离与退出第十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解除与山东省社科联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内部程序表决通过后,向山东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脱离,并向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省级社会组织退出山东省社科联团体会员,须经其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后,向山东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四)备案与信息公开第十七条省级社会组织应向山东省社科联备案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会员证、会徽;(五)山东省社科联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省级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五)年度工作报告;(六)山东省社科联、山东省民政厅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九条省级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山东省社科联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五)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重大事项,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接受国(境)外捐款或资助;(三)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四)举办100人以上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学术活动;(五)邀请国(境)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活动;(六)组团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七)评比达标、表彰类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况,须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二)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三)社会团体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受行政处分(罚)的;(四)由于各种矛盾、纠纷,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六)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山东省社科联将对其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第二十三条团体会员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山东省社科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教育、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监管措施:(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不民主、不团结,不服从管理指导的,给予谈话教育或通报批评,直至责令限期整改;(二)履职不力、组织涣散,或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三)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通则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社科联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或建议民政部门对该社会组织撤销登记,(一)严重违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通则有关规定;(二)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领域发生重大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有效整改的;(三)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自觉服从山东省社科联管理,不能积极参与山东省社科联组织的有关活动,受到警告1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连续两年或三年内有两年未履行年报义务的。第二十五条省级社会组织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及各类资助项目,不得参与推荐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相关成果评选。第三章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一)社会团体会员第二十六条承认省级社会组织章程,符合会员条件, 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会员。第二十七条省级社会组织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二十八条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专业知识的社科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二)单位会员。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愿意参加社会组织有关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第二十九条会员的权利:(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四)获得社会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对社会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社会组织章程,执行社会组织决议;(二)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三)完成社会组织交办的工作;(四)向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依社会组织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六)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省级社会组织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级社会组织对会员进行登记,颁发统一编码的会员证。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级社会组织,并交回有关证件。第三十四条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社会组织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1年内不履行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社会组织理事候选人。第三十五条会员严重违反社会组织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二)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社会组织终止事宜;(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期3-5年。省级社会组织应依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等工作。换届工作须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进行,业务主管的省级社会组织同时按照山东省社科联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省级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按照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经由理事会作出决议,业务主管的省级社会组织报省社科联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山东省社科联备案,并按要求向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三)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四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领导社会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第四十四条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四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四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第四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原则上根据社会组织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1/3。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鼓励吸收中青年社科工作者;(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六)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第四十八条届中增补理事,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第四十九条 调整省级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四)监事或监事会第五十条省级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山东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等根据相关规定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五)监督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五)社会组织负责人第五十三条省级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院长、所长、主任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等)、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较高威望的人士,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热心社会组织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意识强,善于团结他人;(六)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3)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4)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之日未满五年;(5)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6)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上报山东省社科联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方可按照社会组织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六条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第五十七条省级社会组织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组织,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山东省社科联和山东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第五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处理年检、年报等其他日常事务。第五十九条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山东省社科联审核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第六十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兼职。第六十一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省级社会组织任职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兼职。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聘任制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第六十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省级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代表社会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有关文件,但需书面授权,明确授权事项、时间及责任,且不得超出理事会委托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山东省社科联提交述职报告,接受山东省社科联的考核评价。(六)办事机构第六十四条办事机构是省级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自觉接受理事长(会长)和理事会的领导。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须报山东省社科联批准。第六十五条挂靠单位应对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其编制内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调动,先应征求常务理事会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七)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第六十七条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是社会组织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社会组织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省级社会组织的组织基础。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组织开展活动,承办社会组织交办事项的机构。第六十九条 省级社会组织内设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社会组织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山东”、“全省”、“省”、“齐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省级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级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省级社会组织承担。第七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三)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七十二条 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省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第七十四条 省级社会组织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第七十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第七十六条未经省级社会组织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第七十七条社会组织要健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度,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山东省社科联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撤销。第七十八条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七十九条社会组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开展活动。(八)社会团体会费第八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第八十一条 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第八十二条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第八十三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八十四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八十、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九)经费与资产管理第八十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和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八十六条 省级社会组织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八十七条 省级社会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八十八条 省级社会组织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八十九条 省级社会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由山东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社会组织,接受山东省社科联审计、财务检查。第九十条 省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十)内部管理制度第九十一条 社会组织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建立和完善证书、印章、文件、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社会组织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在监管人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九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关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可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十一)变更第九十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时,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其他变更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上述变更事项经山东省社科联同意后,向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和章程核准。团体会员省级社会组织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后报山东省社科联备案。(十二)党的组织第九十四条 省级社会组织应依据社会组织党建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山东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省级社会组织,其理事会、办事机构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共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社党委”)领导。业务主管省级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或举行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由省社科联社党委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九十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省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省级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章终止与清算第九十六条 业务主管省级社会组织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或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封存其所有公章、法人登记证等。第九十七条 山东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省级社会组织注销前,须在山东省社科联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十八条 省级社会组织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九十九条 省级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社科联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五章附则第一百条 本通则中有关规定如有不适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组织的,以专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为准。第一百零一条 本通则由山东省社科联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本通则自2019年5月27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省社科联省级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凡与本通则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则执行。 END 2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