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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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8年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实施方案第一部分申报主体资格第一条 申报主体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园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在园区纳税;(三)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资料;(四)原则上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对个别成长性好、贡献度大、产出率高的优秀小微企业,可择优扶持。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一)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当年不予扶持;(二)在申请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之前已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整改的,或还在处罚期内的;(三)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或有环境污染投诉经查属实的,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还在处罚期内的;(四)在申报年度内违反税收政策、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稽查的不予扶持;(五)有违章建筑事项,在申报年度仍未完成整改的或还在处罚期内的;(六)违反企业落户园区时所签投资合同有关规定要求的;(七)园区认为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三条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缴项目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申报企业有以上情况的,从当年起2年内取消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第二部分补贴方式和内容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申报上年度项目。补贴内容包括技术改造升级、突出贡献奖励、厂房建设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五个方面。每个企业(项目)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项。第五条 技术改造升级扶持补贴为鼓励已投产企业应用先进设备、新购置生产性成套设备、仪器(指生产线及其辅助设备,不含土建和装修等投入)及工业机器人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设立技术改造扶持补贴。(一)申报条件企业须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申报条件的要求并同时符合下例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即可申请:1.依托现有企业新购置生产性设备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2.申报的技改项目已在园区经济发展局或市级有关部门立项备案(核准),并正在实施的;3.项目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申报年度已完成实施并已投入生产;4.上年度已申报技改扶持项目的企业,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增幅不低于10%,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5.项目技术和产品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6.在园区已报送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7.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提升自主创新水平,非规模以上企业也可申报技改扶持项目。(二)申报资料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料复印件;3.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明细表(附件3)及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4.申报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标识照片;5.企业上一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6.承诺函;7.园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三)扶持补贴标准和要求1.按申报技改项目新购设备投入总额15%给予扶持补贴,每个技改项目或设备只能申报一次,单个项目或设备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户企业可申报多个不同的技改项目或设备,每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年度纳税总额的50%,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享受了省相关技改资金补助的项目,可以叠加享受,但申报年限的上年度已享受本细则实施的技改项目或设备,则不能重复申报。3.二手设备不纳入扶持补贴范围。4.原则上价值3万元以下的易耗单独部件不计入补贴范围。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励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成长性好,生产经营贡献大的企业进行扶持补贴。(一)申请条件企业须经营良好,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申报条件要求并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申请:1.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2.申报当年以往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达10%以上,且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二)申报资料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料复印件;3.产品介绍说明书、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上一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5.承诺函;6.园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三)扶持补贴标准和要求1.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按其工业增加值1%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但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20%。2.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达到5亿元以上,对工业增加值5亿元部分按1%的比例扶持,超过5亿元部分按1.5%给予扶持,但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第七条 厂房建设扶持补贴为加快项目厂房建设,推动企业早日投产,引导园区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设立厂房建设扶持补贴资金。(一)申报条件企业须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以申报当年度为基准往前推3年的新建企业(以签约合同为准),如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新建的厂房则不受此限,但须有发改或经信部门立项备案项目。2.申请本项补贴必须是申报当年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正式投产,并在正式投产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3.本项补贴中所称厂房是指建设地点在韶关工业园区内,使用工业用地,投资工业项目所建设的权属清晰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宿舍、饭堂,其中办公用房、宿舍、饭堂超过规定容积率的部分不予补贴。4.企业须按签订的投资合同规定期限动工、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和投资规模、竣工、验收等约定条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报建手续。对未履行投资合同,未按投资合同规定建设,以及改变厂房用途的不予申报,对申报后改变厂房用途且已经获得补贴的将追回补贴资金。5、所建厂房达到园区规定或者投资合同的投资强度,建筑总面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最低计容建筑面积。(二)申报材料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3.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厂房建设进度安排表复印件;5.厂房总平面图复印件;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7.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或规划局批复意见)复印件;8.投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9.企业上一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10.承诺函;11.园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三)扶持补贴标准和要求1.生产性厂房建筑总面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最低计容面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0元,超过最低要求建筑面积部分补贴200元/平方米。扶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是当年投产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以核实的补贴额为基数再扶持奖励15%。2.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已达最低计容面积并已投产达1年以上的规上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用房(不含办公用房、宿舍、饭堂)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扶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厂房建设实行定额一次性扶持补贴,申报当年之前已获得过该项补贴的厂房或已享受过园区厂房建设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如不属重复申报面积,符合增资扩产条件所建厂房面积,二者可叠加享受扶持。第八条 厂房租赁扶持补贴为盘活园区闲置厂房,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园区,尤其是对经营状况良好、产品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设立厂房租赁扶持补贴专项,对租赁黄沙坪创新园或园区内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予以扶持补贴。(一)申报条件企业须符合细则第一条所要求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企业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及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对租赁黄沙坪创新园内从事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科技研发、孵化服务等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规上或者规下企业),租赁单位面积年产出效益达到5000元/平方米以上或年缴税金达650元/平方米以上;对获得第三方认证的服务检测或研发、孵化平台可适当放宽条件。3.所租赁的园区内楼宇、厂房等必须是申报企业自用于生产或经营方面,不能转租。对黄沙坪内被评为市级以上孵化器可按有关孵化器管理办法转租,但转租与承租方不能同时申报。(二)申报资料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3.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上一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5.承诺函;6.园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三)扶持补贴标准和要求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租赁莞韶城(一期)楼宇的,给予最高每月15元/平方米租金扶持补贴;租赁黄沙坪创新园范围以外,但属园区范围的工业厂房,给予最高每月5元/平方米租金扶持补贴,部分租赁用于办公、宿舍、饭堂等配套用房,其租金扶持补贴为每月3元/平方米。2.每月租金扶持补贴合计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租金扶持补贴跨度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上年已获奖补的企业,间隔3年后可再次申报,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连续申报。3.如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或者经营,并主营业务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以核实补贴额为基数再奖励15%。4.出租厂房的所有者与申报企业存在持有股份或以租金作为申报企业股份的合作关系,不能申报。5.韶关工业园工业生产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50%。第九条 贷款贴息扶持补贴为了促进园区企业更好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贷款贴息扶持补贴。(一)申报条件企业须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所要求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企业需经营1年(截止申报当年)以上,必须经营效益良好,申报年度增加值与上年度增长不低于5%,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2.企业向本地区商业银行贷款以用于自身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用于此外的其他用途,对已贷款项,但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剩余贷款,不予贴息;企业自有资金不能转贷,一经发现将追回贴息资金。(二)申报资料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料复印件;3.项目贷款合同、贷款项目用途说明、付息凭证复印件;4.贷款及付息情况明细表;5.企业贷款情况介绍、银行信用记录、购置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有效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6.企业上一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7.承诺函;8.园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三)扶持贴息标准和要求1.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按上年度贷款基准利率已付利息的20%给予扶持补贴。2.申报企业如通过园区鼎盛担保公司、圆融小贷公司发生的贷款数额,扶持补贴可按上年度贷款利息的22%给予补贴。3.申报企业每一年度最高扶持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 所有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皆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成立专责机构。园区成立“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统计局、建设局、国土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经管委会批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的评审工作,并签订评审服务合同。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扶持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产业方面进行审核。招商局:主要对与申报企业所签的投资合同进行把关,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已履约投资合同约定的条款及企业有关签约时限是否符合申报范围等认定。统计局:主要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的经济指标进行审核。建设局:主要对申报企业或项目尤其是申报“厂房扶持补贴”对厂房面积、报建手续以及违建方面进行审核。国土规划局:主要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用地和规划方面进行审核。财政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财税情况的审核,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对各自负责的事项出具意见。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项。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一)发布申报指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管委会批准的申报指南或方案,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布,告知申报条件等内容。(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园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三)材料初审。由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有关指标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提供给第三方评审机构,作为评审依据。(四)评审。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管委会批准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核实,并出具评审意见。(五)核定。由管委会对第三方出具的评审结果意见进行核定。(六)公示。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定的结果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将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答辩和现场评审,并将有关情况呈交管委会最终确定。(七)拨付扶持资金。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园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给企业。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园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采取扶优扶强、择优拨付的方式扶持企业或项目发展。第十四条 如扶持资金评审结果总额超过当年预算额度,则以申报企业核准的申报金额为基数,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第四部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扶持资金下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须按照本办法及韶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于资金下达的次年3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园区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园区财政局定期与不定期的资金监督检查与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企业)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第五部分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园区其他扶持政策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为准,与园区其他政策有相同或者重叠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已经获得园区重叠政策的先予以核减,只能申报其中一项。对省有关政策则可以叠加申报。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结合2017年实施情况,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无修改,将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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