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工程标后管理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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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范本:_投资工程标后管理总结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投资工程标后管理总结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含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其施工与监理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市建设、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标后管理主要采取审查资料、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等形式。第四条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包括:(一)合同订立的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二)合同变更的监管。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由提出变更的单位说明理由并指明责任方。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三)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报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五)施工现场的监管。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应认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六)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及时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应当以已备案的合同(补充合同)为依据。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部分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考核制度。(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第八条由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标后管理检查组。严格执行标后监督管理程序,并由监察局牵头采取定期不定期、随时跟踪督查等形式开展标后专项检查,抽查工地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情况,确保招投标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九条市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3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第十条市发改委负责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立项的范围内。市财政局负责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标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处理。第十一条政府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对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予以限制进入名录:(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变更追加应报批而未报批的;(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四)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第 6 页 共 7 页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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