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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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66 页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司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三)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四)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六)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七)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九)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十)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六)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八)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九)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十)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十二)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十三)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项目法人安全职责(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十)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九)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合同执行。(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七)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九)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十)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十二)组织项目参加公司或网省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十四)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十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十六)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十四)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网省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第三章基建安全目标第二十条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第二十一条公司基建安全目标(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二条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五条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火灾事故。(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条网省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二条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第三十三条公司、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五章例行会议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对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第三十九条网省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第四十条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第四十二条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第四十三条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第四十四条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第六章施工安全方案管理第四十五条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第四十六条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第四十九条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第五十条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第五十一条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并根据项目规模、等级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第五十二条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见附录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第五十三条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第五十四条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第五十五条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技术人员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第五十六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第七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第五十七条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第五十八条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五十九条网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第六十条设计企业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第六十二条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第六十三条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第六十四条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五条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第八章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第六十六条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第六十七条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第六十八条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批;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第六十九条监理项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第七十条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第七十一条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分包安全协议。第七十二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第七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等内容。第九章安全风险管理第七十四条公司、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第七十五条公司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第七十六条网省公司每年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中重点分析所属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控制方案。第七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企业重点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制定工作。第七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核,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十九条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识别的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八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风险管理台帐,同时应根据工程现场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和控制措施调整;每项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本项作业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第八十一条对基建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级监督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第八十二条公司对所属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安全情况实行安全性评价。第八十三条施工企业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并整改闭环。第八十四条对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及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源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项目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企业本部组织专家组对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性自评价;自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五条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自评价结果进行复查。第八十六条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第十章职业健康第八十七条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基建工作。第八十八条公司基建系统各单位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八十九条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九十条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标准。第九十一条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第九十二条施工企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第九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第十一章安全检查第九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基建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一)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二)网省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六)施工班组(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第九十五条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第九十六条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第九十七条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第九十八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准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第九十九条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第一百条网省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第一百零一条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第一百零二条各类基建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水平。第十二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基建系统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构建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学习平台,缩小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均衡提高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制定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330千伏及以上项目的竞赛活动,具有满足参赛条件工程项目的网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竞赛活动。第一百零五条网省公司组织本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特高压及跨区联网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参加公司的竞赛活动;制定本区域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不同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竞赛活动。第一百零六条竞赛活动重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第一百零七条组织单位对竞赛活动优胜的项目进行表彰,授予流动红旗。第一百零八条组织单位采取总结竞赛活动成果、召开安全管理现场会等方式,交流、推广基建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第十三章应急与事故处理第一百零九条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应急响应。第一百一十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第一百一十一条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第一百一十二条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一)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二)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四)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五)定期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并针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修订。(六)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第一百一十三条应建立的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五)机械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六)食物中毒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八)突发恶劣天气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现场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第一百一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第一百一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一百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第十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安全信息月报,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第一百二十三条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承揽系统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基建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性质、事故等级的不同,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月度、季度定期报告,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即时报告。第一百二十七条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其中工程项目事故还应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报告,此后根据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按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一百二十八条3人及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第一百二十九条重大、特别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第一百三十条对基建原因导致的220千伏变电站全所停电、500千伏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等,以及比上述事故更严重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网省公司或直属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同时在16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第一百三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均应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第十五章安全工作奖惩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基建系统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从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负责建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作为拨付工程项目监理费、设计费、施工费的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制度,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第一百三十五条网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业绩及其实际效果,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奖惩激励办法,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安全奖惩标准。业主项目部对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网省公司。第一百三十七条网省公司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范围内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第一百三十八条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内部应制定基建安全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确保奖惩机制有效落实。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章安全监督第一百四十条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安全教育培训、达标投产等例行工作。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一)建设管理单位:指直属公司、网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设机构、项目部、指挥部、地市级供电公司或控股公司;和受直属公司、网省公司委托,负责各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直属单位或网省公司。(二)业主项目部:指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代表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综合评价、协调等管理职能和执行具体业务。(三)监理项目部:指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现场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业务的组织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四)施工项目部:指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是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项目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监理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五)安全生产费用: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费预算内的,专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实的费用,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七)垮(坍)塌事故:指工程项目中最重要建(构)筑物,如深基坑开挖、组塔、桥梁运输、大坝、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八)安全工器具: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九)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十)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十一)施工总承包:指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十二)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十三)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务。第一百四十四条本规定有关条款中涉及的事故等级,除道路交通事故按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xx113号)进行分级外,其他事故均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年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进行分级。第一百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第一百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xx168号)同时废止。附录A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1.网省公司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责任制;(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六)安全奖惩制度。A.2.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责任制;(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六)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A.3.监理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四)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五)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六)安全巡视和旁站工作制度;(七)安全检查签证制度;(八)安全工作奖惩制度。A.4.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四)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及交底制度;(六)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七)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八)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九)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十)消防、保卫管理制度;(十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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