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送变电施工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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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加强送变电施工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加强送变电施工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一、工程项目法人第一条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工作,负组织、协调、监督的责任。第二条要坚定不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工作中一定要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工程进度的关系,有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安全放在首位。第三条每个工程都要制定工程的安全目标,制定安全目标计划,要杜绝人身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要与工程施工承包公司和监理公司等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防范事故的发生。对安全工作的奖惩和考核应遵照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要建立和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和落实层层安全责任制,并严格监督执行。第五条按规定将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用落实到施工企业,在招标工作中,该项费用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列入承包费中,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中专款专用。第六条安全监督要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配备有专人的安全监察部门,切实做好工程安监工作。对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工地施工、总人数超过100人、工期超过100天的工程项目,要组织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工程项目法人代表任主任委员,有关单位参加,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但不包办代替各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安全保证体系。第七条在组织工程建设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将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处理事故时,要做到“三不放过”。二、施工企业第八条按工程承包范围,施工企业全部承担施工安全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工程项目法人和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对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做组织、协调和监督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也不减轻和免除工程施工单位事故的直接责任。第九条施工企业在安排施工工作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制定具体措施,杜绝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防止频发恶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努力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在安全与工程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把保证安全放在首位。第十条施工企业在承包的工程现场必须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保证体系,必须配有工作到位的专职安监员。第十一条施工作业必须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主要危险点,内容上必须按照工程结构的特点,机械和工器具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易燃易爆和危害人身健康的特点,施工环境可能带来的危险等具体情况,提出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防范。要求符合实际,针对性强,措施明确具体。重大安全措施必须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无措施、未向施工人员交底的,严禁施工。第十二条在工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施工单位应负责抢救伤员和财产,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必须配备有齐全和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规定,必须按规定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第十四条由施工单位分包部分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对分包方的安全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到位。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承担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雇用的临时工(外包工、民工)纳入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要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必须按规定配备人身劳动防护用品。承担特殊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对雇用的临时工(外包工、民工)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于雇用有组织的劳务队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操作方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进行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施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三、工程监理企业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监理合同的工作范围,承担工程安全监理,负责安全监督和控制的责任。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国家、国家电力公司、项目法人单位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程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施工单位和所有参建单位出现违章作业,或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监理单位有权制止作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直至合格。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对安全措施交底,安全工作票,持证上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其总工程师审批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要报监理单位备案。对重大和危险性大的作业,监理人员要到场监督。第二十条对工程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主要施工机械、主要工器具的完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参加人身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报告,贯彻“三不放过”的要求。四、有关施工承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管理关系第二十二条施工承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领导和实施监督和管理,并负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工程时,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仍按行政隶属关系执行,但同时应接受工程所在省电力公司或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第 5 页 共 7 页加强道路安全监管的主要做法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关键在于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近年来通过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驾驶员、车辆和汽车客运站等源头的安全管理,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证制度,实行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允许进入市场;将企业经营范围与安全生产状况及规模挂钩,实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安全生产状况不佳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二是,针对驾驶员总体素质下降、道路运输事故频发、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案件上升的实际,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对营运车辆实行技术等级评定及强制二级维护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时,对其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并据此确定经营范围。四是,加强对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在客运站,要求必须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一级或有条件的二级客运站还必须配备安全检查设备,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此外,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等方面,皆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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