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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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4 页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1、井下使用火电焊只准在进风岩石巷道中,回风岩巷原则不准烧焊。严禁在煤巷、有瓦斯岩巷、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峒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使用火电焊。2、井口房、皮带走廊(距井口30m以内)、地面距井口门10m范围内实施火电焊、井下升火灌勾头均按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3、井下使用火、电焊必须有安全措施。不准一个措施长期使用,更不准一个措施多地点使用。4、火电焊地点必须有井(区)以上干部现场指挥、专职瓦检员检查有害气体情况。5、烧焊地点必须有水管,并有足够长水绳,烧焊前后必须对烧焊地点洒水,并备有足够灭火砂和灭火器。6、烧焊地点与易燃物之间用不燃材料隔开,烧焊地点下方有接火星设施。7、烧焊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准超过0.5%,烧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准作业。8、烧焊完工后彻底熄灭所有火源,对烧焊物体降温,并在现场观察1小时以上,确认无残留火源后方准离开。9、烧焊作业前、完工后必须向井调度室汇报。第 2 页 共 4 页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制度l、各监区需新安装电气设备,应提前五天向机电科电气管理组提交供电网路变动申请单,由电气管理组及时验算。2、各监区所填写的负荷变动申请单,必须画出配电点到安装设备的实际线路图,并标明设备型号、功率、线路长度。3、电气管理组根据申请负荷情况验算后,注明网络安全系数,选择电缆的截面积和设备的型号,报机电科主管技术人员审批,使用单位持审批后的申请单领取电缆和设备。4、不经审批而私自搭火的电气设备,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5、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供电线路,由电气管理组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能在期限内及时整改的给予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对两次限期不能整改的除加倍扣罚外,电气管理组有权停止供电,并拆除其线路。6、电气组对设备的审批验算结果要有详细记录备查。7、验算人员、审批人、用电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如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 3 页 共 4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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