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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法律1部,行政法规1部,规章11件,安全技术规范125个,相关标准2000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施行。 新条例共修改变动61条,其中新增加的条款一共是14条,删除的条款是3条,修改的条款是44条。新条例集中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规定,二是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本法分7章,共101条; 条例分八章、共103条。法与条例相比,变化77条(款/项),增加24条(款/项),减少20条(款/项)。 省条例分六章、共45条。,特种设备定义,目前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 承压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定义,锅炉:-条例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定义,锅炉:-目录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定义,压力容器:-条例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特种设备定义,压力容器:-目录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特种设备定义,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特种设备定义,压力管道:-目录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特种设备定义,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特种设备定义,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定义,起重机械:-目录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特种设备定义,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特种设备定义,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特种设备定义,场(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目录中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和气瓶阀门。,重点内容解析,责任主体 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共有人可以委托 经销单位:销售、出租、进口 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无损检测 安全监管部门 以上组织中的相关人员 执法主体 各级监管部门,企业的主体责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管理,保安全,符合节能。7(条例第五条第1款第3款 /第3条) 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8(新增 ) 对其负责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13(第五条第2款、第三十九条第1款 /同4 ) 人员取得资格 ,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14(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2款 /第十三条第2款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对其负责的设备进行自检和维保,规定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15(第二十七条第1款 /第十三条第3 、4款 )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4 (新增条款 ) 受到故意刁难,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56(第四十九条/第七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取得行政许可(满足三个条件),方能从事生产活动。18(第十七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七条) 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19(第十条 ) 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26第1款(新增条款 ),生产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20第1款(第十二条1),设计文件,企业的主体责任,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资料和文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21(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1款 ) 承压设备的制造过程和承压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5(第二十一条 ) 电梯投入使用后,制造单位的义务。46(第三十七条 ),制造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文件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义务 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跟踪和了解并做记录; 对维保、使用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发现事故隐患,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监管部门。,企业的主体责任,电梯制造单位或委托单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全性能负责。22(第十七条第2款/第十四条) 施工前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23(第十七条第3款 ) 竣工验收后30日移交技术资料和文件。24 (第二十条 ) 过程接收监督检验。未经监检或监检不合格,不得出厂。25(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条第1款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经营单位,销售,销售: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27 (新增条款/第十条),禁止销售: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 已经报废的,企业的主体责任,经营单位,出租,5种设备不能出租 28(新增条款)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维护保养的; 5.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出租单位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 保养义务 29(新增条款),企业的主体责任,经营单位,进口,进口设备五项要求 30 31(新增条款) 出口:特种设备出口监督检验已经取消。 制造许可(锅炉、容器及安全附件)。机电类设备型式试验备案,享受国民待遇。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标准审查) 随机资料和文件符合本法21条规定。中文说明 进口告知(销售地、使用地省级以上) 检验合格 真正发挥进口许可的技术壁垒作用。,使用单位是保障安全的重中之重。 本法进一步明确了使用者依法履行使用登记、建立制度、建立档案、制定应急专项预案、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申报定期检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对问题处理、及时上报事故等安全使用的责任。 使用单位任务最重。,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使用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禁止使用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设备。32(新增条款/第十三条第4 、5款 ) 投用前或使用后30日办理使用登记,取得证书。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3(第二十五条 )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34(新增条款/第十三条第5款 ),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35(第二十六条 )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承担安全责任,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否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6(第三十三条第1款 )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营使用单位: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与其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定。37 (新增条款),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共有人的责任划分。38 (新增条款)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39(第二十七条第2款第3款 )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将定检标志置于显著位置。未经定检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40(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41(第三十三条第2款第四十条 ) 出现故障或异常,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42(第二十九条 /第十三条第5款)隐患未消除不得重新投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必须整改。 索、游,使用前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确认附件和保护装置;电、索、游,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乘客遵守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公众的义务)。43(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定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监检。44(第二十七条第5款第6款 ) 改造、修理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47 (新增条款) 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隐患,或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当依法报废,并办理使用证注销手续。48第5款(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满足条件并许可,从事充装活动;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要求的容器和气瓶充装;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并对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49(第二十二条 )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69第3款(第六十五条第1款),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总局正在正定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则,将予以规定,避免各地要求不统一,乱发证的现象。,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条例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要求。 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建立技术档案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要一机一档;关键是保管好;最好有部门管理,不要个人管理;要及时收集入档。,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隐患的管理是安全责任的焦点 使用单位是隐患排查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体系; 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全面细致地安全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管理体系评审、危害识别与安全评价等形式,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隐患。,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隐患的管理是安全责任的焦点 应建立隐患管理台帐; 应分级管理; 逐一落实整改方案、整改人员、整改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隐患的整改情况应进行确认; 外部发现隐患整改后应报告。 保证形成闭环,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持证人员的职责 管理人员一是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二是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用并及时报告。 作业人员一是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二是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规采取有效措施。,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报废 一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 二是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设备。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而又改造、修理也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特种设备,改造、修理价值大于新设备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报废 三是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比如,无缝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设备。需继续使用的,一般由检验检测机构来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不作为法定检验。 五是省条例第十七条实施报废处理:1、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隐患的。,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报废 六是气瓶的报废处理有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 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特种设备已作报废处理的,所有者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条例第十八条 报废设备:办理注销。,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 责任主体:使用单位 违法行为: 投入前后3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 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未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保和定期自检,或者对在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未提出定期检验要求(1个月);,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 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 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责任形式: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千以上万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 还有一类违法行为: 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责任形式: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应法第83条、84条 增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有档案但档案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报检但未接受检验 。,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报废注销(第八十四条 ) 责任主体:使用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使用报废设备; 责任形式:逾期未改,万以上万以下。 报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 对应法第84条,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未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人员无证上岗(第八十六条 ) 责任主体:使用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未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责任形式:逾期未改,千以上万以下;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 对应法第八十六条,违法主体:增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违章操作(第九十条) 责任主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违章操作;不报隐患;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批评教育、处分; 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应法第92条,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关于拒不接受监察(第九十八条) 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和责任: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罚款210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动用、转换、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部件。责令改正,罚款210万。 对应法第95条,使用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要求 45(第三十一、二条/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维保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维保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及时向本地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破坏现场。70(1、3)(第六十六条 ) 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3(2)(第六十八条 ) 省条例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第六十八条) 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监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故调查报告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 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对应法第73条增加“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发生事故后擅离职守(第八十七条) 责任主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擅离职守或逃匿;隐瞒不报或谎报。 责任形式: 对单位,5万-20万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4千-2万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法第89条,事故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第八十八条 ) 一般事故:10万-20万 较大事故:20万-50万 重大事故:50万-200万 对应法第90条,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处以上罚款,事故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罚款(第八十九条) 一般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的30%; 较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的40%; 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的60%;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法第91条,事故单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事故单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特监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地方政府予以支持。 事故后处理 (第七十条) 分析事故原因; 及时制定预防措施或修订安全技术规范;,法律责任,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条款共25条,占四分之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安全监察人员。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一是强调责令整改。法中共13处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再实施处罚。 二是处罚金额幅度宽。多数由条例原来的4-5倍,变成10倍,自由裁量权很大。 三是处罚条款是并列关系。74条为例。,企业的法律责任,处罚企业 第74条(72)到第92条(90) 95(2)条(98)。 生产单位的处罚:第74条(72)到81条(79)、96条(新增条款)。重点讲76条、80条、81条。 经营单位的处罚:第82条(80) 使用单位的处罚:第83条(81)、84条(82)、87条(85) 充装单位的处罚:第85条(83)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处罚:95(1)(98),企业的法律责任,维保单位的处罚:第88条(86) 对人员的处罚:第86条(82)、92条(90)、96条(新增条款) 处罚事故单位及人员 第89条(87)、90条(88)、91条(89),企业的法律责任,法第74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条例第72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违规充装的处罚同法的第八十五条 未经许可充装,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法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与条例相比,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分别表述,意在表现出检验的监督行为(法定),检测的市场行为,其他无太大的实质变化(服务)。 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资格要求 第二十条有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第八条)。 使用单位自检机构的建立及性质 将在核准规则中予以规定。,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类型 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质检系统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 单项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两工地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性质 政府监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遵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8(新增条款) 52(1)(第六条 ) 法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服务(为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机构;取得核准。50(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 机构的人员要持有资格证;不能同时在两个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变更手续。51(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52(2) (第六条 ) 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发现严重隐患,告知企业并报告安监部门。53(1、2)(第四十六条第1款第2款第四十八条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55(第四十五条第2款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56(第四十九条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处罚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 第93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六条 )(与条例比新增三条) 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任更重了) 泄漏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利用检验工作刁难相关单位(只适用检验单位)。,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从事检验工作(第九十二条) 责任主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不按规程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无证检验;不按规定报告隐患。 责任形式:行政责任:210万;情节严重的撤消资格。 对应法第93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第九十三条) 责任主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虚假;严重失实。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取缔、20万;没收违法所得;人员5千5万,严重撤消资格; 刑事责任: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其他罪; 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 对应法第九十三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关于故意刁难企业(第九十五条) 责任主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故意刁难生产使用单位。 责任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消资格。 对应法第93条,检验检测,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一)新增职能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加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对于新增职能,可以向政府申请财政经费。,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二)行政许可(事前监管) 法没有规定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级别。 总局将下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基本思路是减少、合并、下放许可项目。 依法实施:程序重于实体,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三)监督检查(事中监管) 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与条例相比更进了一步。 有条件的查阅和复制资料。 有条件实施查封和扣押。 有条件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四)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后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组织事故调查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15死25伤。 单冻机运行一段时间后,蒸发器表面会结霜,影响传热效果,为此需要进行融霜操作。融霜方式一般为自然融霜、水融霜和热氨融霜等。翁牌公司原单冻机系统设计采用水融霜方式,2012年3月改建后,未设置水融霜装置,违规采用了热氨融霜方式。,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四)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后监管) 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被边缘化:第一时间无法判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安监进入,政府调查。 2013年11月22日,青岛黄岛开发区火灾爆炸事故。 质监部门怕事故:死亡指标所迫。 2011年10月,甘肃酒泉华锐风电公司起重机械事故。,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实行目录管理,有监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2(3)(第三条第1款第二条 ) 负责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监管职责。5(第四条 ) 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范。8(第2款) (新增条款) 加强特种设备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11 (新增条款) 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或投诉,并应及时处理。12(第九条) (违法)、56(检验机构故意刁难)(第四十九条 ),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将“三新”成果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16(第八条第2款第3款 ) 责令生产单位召回缺陷产品。26(第2款)(新增条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结果、鉴定结论抽查,但不重复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53第3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重点实施监督抽查。57(第五十条 ) 依法依规审查、许可,不符合规定,不予许可。58(第五十二条 ),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59(第五十三条 ) 依法登记的设备应建立监管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达到报废条件,督促报废。60(新增条款) 法定职责。61(第五十一条 ),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机构的主体责任,违反本法、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以书面形式发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先要求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62(第五十八条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上级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63第1款 (第五十九条 ),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检察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行政执法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名以上监察员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65(第五十五、六条 ) 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拒签监察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66(第五十七条 ),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68(第六十条 ) 不得重复许可,不得重复检验。64(第五十四条 )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负有保密义务。67 (新增条款) 组织编制各级应急预案并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或地方政府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69第1款第2款 (第六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当地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越级上报。重大事故以上,报国务院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70第2款 (第六十六条 ) 事故分级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应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72(第六十七条 ) 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并报上一级监管部门备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73第1款(第六十八条 ),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关于履职时的法定职权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 查封、扣押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关于事故调查组织(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监部门 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监部门 一般事故设区的市级特监部门,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主体责任,关于执法证件 我们理解, 法第65条中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是通用名称,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分工应继续按照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执行。,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责任,处罚安全监察人员 第94条 (第九十七条 ) 1.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未按规定实施许可。 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 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泄漏商业秘密。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责任,处罚安全监察人员 2.玩忽职守、失职 : 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不予查处的; 发现不再生产条件,应当吊销许可证而不吊销,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当撤销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予查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 ;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监督管理,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责任,处罚安全监察人员 最大特点是“发现”、“不予”。也就是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从字面意思理解,即不检查无责任。但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角度,不检查也是有责任的,但无刑事追责案例。 总局将正在组织修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可能会取消对特种设备检查的概念,而是检查单位,抽查设备作为检查单位的一种方式,并且,将现行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予以纳入。,监督管理,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督促负责的部门履行职责并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问题。6(第七条 )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支持、配合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63第2款 (第五十九条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71 (新增条款),政府,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国务院负责监管的部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69(第六十五条 ),政府,法律责任,民事优先的原则 第97条(新增条款) 注意: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原则的适用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责任人的财产可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三种责任时,才出现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问题。,法律责任,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98条(新增条款)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条款进行。 条例共有13条明确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监察人员。但,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概括性说明,一般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妨碍公务罪等进行处罚。,法律责任,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总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正在合作,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制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总局提出的建议是将法中74、81、82、85、93、95,共6条纳入移交的范围,其理由是这6条涉及非法生产、非法充装、生产不合格产品、出具虚假证明、妨碍公务等严重罪行。 移交要慎重。,法律责任,关于重大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充装活动。 违章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严重失实的。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安全法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明知故犯或屡次违规违法; 妨碍监督检查; 伪造有关文件、证件; 做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做假证、伪证; 转移、毁灭证据或者破坏封存状态的行为。,法律责任,关于情节严重 一般可以理解有以下4种之一: 危害程度大; 屡教不改; 影响恶劣; 造成重大后果。,法律责任,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 妨碍监督检查的; 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 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法律责任,关于严重事故隐患 使用非法制造的; 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已经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法律责任,关于无改造、修理价值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的可以通过改造、修理,消除事 故隐患。以下为无改造、修理价值(也包括不允许): 非法生产,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 已经报废的; 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改造、修理价值大于新制造的。,法律责任,“法与罚”的异议。以此为经济增长点,这是总局最担心的。比如,第84条(第八十三、四条),对于未经定期检验的,处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要慎重!,“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章将原条例事故预防改为事故应急救援更加确切,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条例有关规定。,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条例六十一条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事故分级,重大事故:条例六十二条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事故分级,较大事故:条例六十三条 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事故分级,一般事故:条例六十四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名词解释,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 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2.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省条例共计六章45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令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令公布。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证 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同时废止。 本规则共计五章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八条 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内(4年),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书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书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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