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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1-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遵循“统一准入、全面管理、过程控制、严格考核、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进行统一,全面全方位对分包管理进行动态过程管控,实行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发包单位的分包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第四条 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第五条 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严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六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的分包管理,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归口管理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对公司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统一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并动态调整;(四)负责分包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将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能力作为施工队伍选择依据;(五)协调解决公司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宜。第九条 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管理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组织检查,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参建队伍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制度;(二)对参建单位的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并作为后续工程队伍选择依据;(三)对分包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公司有关部门共享。第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归口建设管理的工程及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二)负责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各项要求;(三)负责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具体要求;(四)负责组织施工企业上报的分包商资格复审,配合公司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并定期调整;(五)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分包管理信息;(六)负责对各级施工企业的分包队伍管理、施工企业员工分包管理能力培养、骨干分包队伍培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第十一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基建部门分包管理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的管理工作;(二)执行、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三)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资格审查,参与配合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发布和调整;(四)指导、监督业主项目部开展分包管理工作;(五)定期组织开展分包管理专项检查;(六)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管理;(七)负责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和制度,引导分包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管理;(八)负责对各级施工企业的分包队伍管理、施工企业员工分包管理能力培养、骨干分包队伍培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负责汇总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核评价信息并上报。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分包商资信管理要求,汇总审核所属区域内分包商资信情况,并上报。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责任(一)施工企业是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施工现场分包管理力量投入,确保分包管理人员与分包队伍同进同出作业现场,负责对分包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二)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三)明确分包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四)负责分包商资质、业绩审查和资信评价,按时上报审查结果,配合省(市)级公司审查合格分包商名录;(五)负责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六)负责组织分包人员开展安全、质量、技术、标准工艺应用等各类培训活动;(七)建立分包队伍管理台帐;(八)负责员工分包管理能力培养,将分包管理工作纳入三标一体管理体系;(九)负责培育骨干分包队伍,有效稳定核心分包人员,提高本单位的综合能力;(十)定期分析上报分包管理信息。第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及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批分包计划及分包商资格申请,严格控制工程分包范围;(三)对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进行审批;(四)负责核查拟进场分包商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和主要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下同)资格、施工技术能力、特殊工种证件等入场条件;(五)对在建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六)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级,必要时进行现场处罚或清理分包队伍;(七)负责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一)贯彻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分包工程监管工作;(二)对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和申请;(四)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对拟进场的分包商主要人员、施工机械、工器具、施工技术能力等条件进行入场验证并动态核查,将验证核查情况记入监理日志;(五)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安全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工程安全监理;(六)通过见证、质量旁站和巡视、平行检验、工程转序验收和初检等监理手段及方法,实施分包工程质量监理;(七)每季度末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业主项目部备案;(八)分包工程结束后核查分包商的考核评级结果;(九)对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一)贯彻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工作;(二)提出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和分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三)监督分包工程的实施情况,动态核查验证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等施工条件的一致性;(四)审查和报批专业分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监督其严格实施;(五)组织或督促分包商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六)建立项目分包队伍和人员台帐,负责人员考勤,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送并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分包管理信息,实施动态监管;(七)组织对分包商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第三章 合格分包商第十六条 合格分包商的基本条件:(一)分包商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二)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三)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件),近一年内未发生五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件),未发生分包方面的违法违规事件;(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五)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资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暂扣、未涉及重大诉讼;(六)未处于被政府及监管机构通报或认定不具备相关资格状态。第十七条 承担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资质条件,由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实际确定。第十八条 分包商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从事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合格分包商名录发布流程:(一)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格评审办法,明确评审周期、评审标准、评审内容;(二)施工企业对潜在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初评(见附件2、3),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复评后上报;(三)分包商资格审查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请、审核、审批,并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即时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名录。第二十条 对不再具备合格分包商条件的分包商,公司将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发布。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相关要求,并强调不得专业分包的施工内容;施工承包商须在施工投标文件中对拟分包的专业工程规模和计划等分包事项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在合同允许范围内进行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报审前,施工项目部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业主项目部提出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性质、拟分包工程总价;监理项目部审核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重点审查合法性和合规性,签署监理意见;业主项目部审批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并备案。业主项目部填报“分包计划一览表”(附件4),建设管理单位每月汇总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根据批准的分包计划,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择优选择拟分包工程的分包商。施工项目部不得自行招用分包商。(一)施工项目部提出分包申请,将拟选用的分包商、分包商主要人员和资格证书、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报监理项目部;(二)监理项目部结合工程特点审查分包申请,报业主项目部批准;(三)施工承包商与经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报监理、业主项目部备案。第二十五条 对未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用的分包商,或者因工程变更增加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需进行分包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合格分包商名录发布流程进行资格审查、上报,经省公司级单位复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必须规范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签订分包安全协议。第二十七条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视频或公证书)。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施工项目部或者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和协议。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条款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以及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就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对施工承包商负责。第三十条 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不限于):(一)分包工程范围;(二)明确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人员和人员变更约束条款;(三)安全保证金按2%提取(不超过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分包人员意外险购买;(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分阶段使用计划;(五)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标准工艺应用等技术文件清单以及编审批要求;(六)施工(起重)机械和工器具;(七)计价结算方式;(八)需劳务分包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不限于):(一)劳务作业范围、具体内容、进场作业班组长名单、劳务作业报酬结算方式等内容;(二)分包内容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安全生产费用等非劳务作业内容,不得有劳务分包商编制施工指导性文件等条款。第三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入场检查和验证,建立分包商进场人员名册。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超过六十周岁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入场。(一)施工项目部按照要求(附件2、3)自查合格后,向监理项目部提出分包商入场验证申请;(二)监理项目部对照施工项目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对分包商资质、主要人员资格、机械工器具等进行验证,并将验证情况报业主项目部备案;(三)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等情况。第五章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或施工承包商应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过程检查、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第三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严格核查验证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和作业人员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建立分包人员退场机制,对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作业水平较低、多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人员,及时清退出场。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建立覆盖所有分包商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发生分包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第二节 分包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分包商人员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现场分包施工人员符合性,填写“分包人员动态信息一览表”(附件5)。第三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掌握施工现场分包人员基本情况、出勤、进出现场时间,每月将“分包人员动态信息一览表”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汇总“分包人员动态信息汇总表”(附件6)并上报,建设管理单位汇总后报省公司级单位备案。第三十九条 专业分包商主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同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如离开现场需报请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同意。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督促分包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选派企业在册的体检合格人员,并定期组织身体检查。进入现场的分包作业人员应经施工承包商审核同意,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分包人员经审查合格后,施工承包商负责为其办理带有本人单位、姓名、工种、照片等相关信息的“胸卡证”,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第三节 专业分包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足够的起重机械、设备,督促其为分包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第四十三条 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入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项目部提交检验合格证明和自检材料,施工项目部检查合格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第四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建立分包机械管理台帐,督促分包商对自带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形成维护保养记录卡,帐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第四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安全方案,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分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监理项目部审批,监督其严格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第四十七条 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对全体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第四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组织交底并监督实施。第四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开展应急教育培训,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应急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五十条 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建立固有和动态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清册,实施分级管控,落实人员到岗到位。第五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落实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方案安全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六化”要求组织施工。第五十二条 专业分包工程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第四节 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第五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员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第五十四条 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并安排有经验、有证人员负责操作。第五十五条 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由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在作业前对全体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五十七条 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作业组织、工器具配置、现场布置和人员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第五十八条 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搭设、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导线展放等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管理单位明确的其它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 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其它二级及以下风险作业,施工班组的关键岗位(现场负责人、现场指挥、安全监护)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公司级)培训发证,并由监理项目部审核认可后持证上岗。第六章 分包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管理第六十条 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监理项目部对分包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第六十一条 分包商参加由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的施工图会检、设计交底、工地例会、工程质量竞赛、工程创优等活动。第六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工艺应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第六十三条 施工、监理项目部监督分包商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工艺等组织施工,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部位)进行过程控制,对专业分包商采购的工程材料、配件进行检验。第六十四条 分包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承包商组织完成三级验收,监理项目部组织初检,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由施工项目部督促分包商整改,监理项目部复验闭环。第六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合理工期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的工期。分包工程的进度必须满足工程总进度的要求,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约定,按照批准的周、月、季度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进度和费用实施有效控制。第六十六条 分包合同金额不得低于分包商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劳务分包的价款不得以专业分包方式结算。第六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施工承包商应督促分包商及时足额支付分包人员工资。第七章 分包队伍培训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立分包队伍教育培训体系,充分保障分包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分包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第六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劳务分包人员、督促专业分包商常态开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项目部监督检查分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凡增补或更换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考试。第七十条 施工项目部组织分包人员参加安全活动和工程月度例会,传达学习安全质量管理文件、安全通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并监督贯彻执行。第七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组织劳务分包人员、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作业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第七十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将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商主要人员纳入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台帐。第八章 分包信息管理第七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发布。省公司级单位定期分析汇总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信息,并及时上报。第七十四条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施工企业每月汇总分析本单位所有工程现场的分包信息并报送;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汇总分析工程项目分包信息报送省公司级单位;省公司级单位每月汇总建设管理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分包信息上报公司。第七十五条 施工企业及时将所属分包商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件)、群体性寻衅斗殴事件、聚众闹事等不稳定事件及考核评价为“较差”等级的分包商信息通过建设管理单位上报省公司级单位。第七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分包商台账和分包人员信息档案,并及时在基建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分包管理信息。分包人员档案内容与信息卡内容保持一致。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选择分包商时,对照公司发布的分包商管理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对严重违约及承揽工程项目数量较多与其资质能力不相匹配的分包商,不得再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第九章 监督考核与评价第七十八条 公司自上而下建立输变电工程分包监督管理体系,公司基建部每年不定期组织分包管理督查或专项检查。省公司级单位、市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包管理专项检查,所属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结合季度安全检查开展分包管理专项检查。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分包管理动态管控,主要包括分包计划、队伍选择、人员管理、评价考核等内容,并通过各类检查活动,对输变电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将各在建工程及所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包管理工作纳入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分包管理问题进行量化扣分;将施工、监理承包商的分包管理工作纳入资信评价考核范围。第八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承包商,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第八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件)和不稳定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事故(件)调查处理规定执行。公司依据安全质量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 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在工程建设期间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质量、进度、费用、文明施工、标准工艺应用、施工机具、分包人员等考核评价,并纳入对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第八十四条 分包工程结束后,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分包商评价,填写“输变电工程分包队伍考核评价表”(附件7),考核评级按“优良、一般、较差”三类等级评定,优良等级考核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一般等级考核总得分在70至89分,较差等级考核总得分在70分以下。第八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选择合格分包商和省、市级公司确定合格分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省公司级单位对考核评价为“较差”的分包商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清退的不合格分包商上报国网基建部,在公司范围内统一发布信息。第八十六条 分包商发生以下情形,中止其合格分包商资格,由使用单位监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一)四级及以上人身事故、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电网事件和设备事件;(二)以出借资质、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人员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施工分包业务;(三)群体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事件、聚众闹事等不稳定事件;(四)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分包商资格;(五)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批准、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以及履约不良等情况且连续两个工程被评价为“较差”;(六)恶意拖欠民工工资;(七)资格审查资料与事实存在重大偏差或有欺骗等不诚信行为。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的要求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属于公司系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在选择合格分包商时可不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用,但必须符合公司合格分包商条件要求。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3)181-2014)同时废止。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解释如下:施工承包商是指与项目法人或工程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附件:1.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图2. 专业分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 劳务分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4. 分包计划一览表5. 分包人员动态信息一览表6. 分包人员动态信息汇总表7. 输变电工程分包队伍考核评价表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图附件2 专业分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报告(含上年末企业基本情况);(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影印)(审查时提供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者影印件)及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分包商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施工业绩;(五)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近三年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和施工质量记录;(六)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取证情况;(七)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八)施工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九)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的专业分包商须提供)。附件3 劳务分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报告(含上年末企业基本情况);(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扫描、影印)件,审查时提供原件。(总承包或者专业资质时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扫描、影印)件,审查时提供原件(劳务资质时须提供);(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者影印件)及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分包商及项目负责人(班组长)近三年施工业绩;(五)近三年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和施工质量记录;(六)劳务作业人员(含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取证情况;(七)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参与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的劳务分包商须提供)。28附件4 分包计划一览表序号建设管理单位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合同额分包工作内容(部 位)分包形式工程数量拟分包额(万元)备注注:本表由业主项目部根据经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分包计划申请填写,建设管理单位汇总后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部备案。附件5 分包人员动态信息一览表序号工程项目名称分包单位名 称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特种作业(特殊工种)证号特种作业(特殊工种)证到期时间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备注注:本表由施工项目部每月填报一次。附件6 分包人员动态信息汇总表序号建设管理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分包单位名称分包人数特殊工种人数备注注:本表由施工项目部每月25日填写,交监理项目部审核后,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汇总报建设管理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部备案。附件7 输变电工程分包队伍考核评价表工程名称编号:施工承包商分包商分包性质分包类别评价内容考核标准分施工项目部评价分监理项目部复核评分一、安全文明施工25分1、进入现场佩戴胸卡证,配备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52、全员安全交底、签字53、按照“六化”要求组织施工44、按规定执行施工作业票55、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到位6二、工程实体质量及标准工艺应用25分1、按图施工,不随意变更。22、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3、积极参加工程质量竞赛活动、优质工程创建活动。34、质量通病防治效果明显55、标准工艺应用率95%以上36、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37、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部位)进行过程控制38、质量问题或缺陷整改闭环3三、人员配备及资质(格)15分1、项目负责人资质满足要求32、核心人员资格及到岗到位率53、建立进场人员花名册及各类培训入场教育考试台帐,实行动态管理。34、作业人员施工水平4四、分包工程进度10分1、按照批准的周、月、季度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或作业。52、未因拖欠分包作业人员的工资,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劳务纠纷而影响施工。5五、施工机械(具)配置8分1、建立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登记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22、施工机械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齐全,帐卡对应。23、及时办理进场报验手续4六、合同履约7分1、分包工程合同履约率100%22、落实安全协议条款100%33、自行完成合同内容,未再次进行违规分包。2七、服从管理10分评价总得分100分施工项目部评价人签字项目总监签字业项目部评价总体评级: 优良 一般 较差评价人签字: 评价日期:注:评价总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良、70至89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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