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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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目 录1 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11.1 地理位置和概况11.2 城镇调查的内容1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22.1 城镇地籍调查作业参考流程图22.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33 权属调查实施133.1 已有土地调查登记成果范围权属调查133.2 初始调查范围权属调查144 注:部分调查问题的应急预案15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6 地籍调查表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I*特区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1 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1.1 城镇调查的内容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 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收集基础测绘、现有地籍调查、土地权属权源、数据成果等资料,准备指界、调查表等相关表格,学习培训已调查否对原调查权属界线进行坐标、地类转换;权属界线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进行地籍编号体系核查;对照原有调查成果及实地按街坊逐宗进行权属、地类、界址点、线、地物内外业核查。建立地籍编号体系,按街坊划分宗地对变化或新增宗地,收集权属资料,进行变更地籍调查或初始地籍调查:设置界标、填写变更或初始调查表,完善法律手续。收集权属资料,进行初始地籍调查:设置界标、填写初始调查表,完善法律手续。测量变化界址点,对核查发现错误的界址点进行补测;对临近界址线或界址线依附的地物,非解析法测量的需进行补充测量,对基础测绘成果变化区域进行修补测测量界址点,对临近界址线或界址线依附的地物,非解析法测量的需进行补充测量,对基础测绘成果变化区域进行修补测按街坊进行权属界址点线编辑,对核查发现错误的界址点、线纠正到正确位置,形成街坊权属界线图和基础测绘修补测成果按街坊进行权属界址点线编辑,形成街坊权属界线图和基础测绘修补测成果按街坊逐个对原地籍调查成果及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补充录入属性变更信息,经监理检查、国土资源部门检查后直接录入土地登记数据库按街坊逐个建库,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经监理检查、国土资源部门检查后直接录入土地登记数据库调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监理单位检查,分局市局检查调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监理单位检查,分局市局检查整理权属调查资料,编辑打印各类图件,编制打印各类报表,编写各类报告,整理装订各种检查记录,整理刻录各类数据。检查验收,资料移交2.1 城镇地籍调查作业参考流程图2.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2.2.1 前期准备工作1、进场本次地籍调查工作将于2010年11月18日进场,我公司首批投入技术人员6人,分为六组。进场后,我公司将派出专门人员在*特区县城范围内安排调查员住处,并落实日常用品用具;同时,向*特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公地点,并保障办公环境独立。2、生产资料准备委派专人进行生产资料购置,主要有如下需要考虑的生产资料:(1)电脑、传真、宽带、移动存储、打印机、电话、数码相机(2)软面抄本、调查表格、绘图纸、2h以上铅笔、红蓝黑三色碳水笔、草稿纸、三角板、订书机、档案袋、手提包、手套(3)卷尺、钢尺、皮卷尺、测距仪、油漆、毛刷、香蕉水(4)雨靴、雨衣、雨伞3、工作动员与工作衔接应做好调查前会议动员工作,方便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1)动员会议开会人员定位:(*特区分管国土副区长、*特区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工作副局长,*特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负责人,平寨、郎岱、大用、木岗、岩脚五个乡镇主要领导以及国土所所长,调查区各居委村委负责人,各居委村委联系人,*公司负责人,*公司各组技术员等。会议日期建议在2010年11月18日上午。地点在*特区国土资源局五楼会议室。会议内容:*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城镇地籍调查部分(初始地籍调查、地籍变更调查、城镇地籍测量、城镇地籍建库)。明确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调动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明确承担单位、各乡镇国土所和居委村委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沟通各部门联系方式,会议签到并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后根据会议纪要以区政府名义发文。(2)配合*特区国土资源局的宣传工作本次城镇地籍调查主要是入户调查,因此宣传工作非常关键,承担单位应该积极配合*特区国土资源局地籍部门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宣传工作,主要是提供地籍公告内容(广电部门宣传)、地籍公告张贴单、地籍宣传标语内容等工作。2.2.2 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收集现有五百分之一地籍图(如没有,可收集最新较小比例尺的城镇地图)和图纸对应的地籍簿册。现场调查必须携带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宜选择千分之一精度以上的地形图,将界址点、线及编号、预编宗地号、用地类别等标绘于底图上。上述内容必须及时着墨,调查底图界址点、线用红色表示。地籍底图的内容:主要是宗地权属的界址线、界址点及编号、预编宗地号、用地类别及使用者名称等。在宗地关系结合图上检查每一宗地的界址点个数和位置,做到不重不漏。每宗地的界址点顺序号从西北角第一个界址点起,顺时针方向编号。最后填写街坊统一编号。编号工作在11月20日之前完成,可循序渐进,从调查起步点开始编号,以满足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为宜。2.2.3 工作分组本次城镇地籍初始外也调查工作,初期(试点)拟投入6个小组,每组1人。另从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为每组聘请1人进行工作衔接。每组三人分工协作,一人负责沟通衔接(街道协助),一人负责设定界址点,一人进行宗地草图绘制和局部堪丈,最终由负责沟通的人员来安排户主签字。本次工作进场首批投入6组人员。2.2.4 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1、街道的划分原则:(1)一个区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2)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3)县城以下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区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4)大中型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应以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2、街坊的划分原则:(1)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2)一个街坊内包含的宗地总数,原则上除块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虑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变更情况,街坊内的宗地总数在首次划分时不宜超过6000宗。(3)城镇建成区的街坊一般应以巷道、沟渠等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4)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由于社区资料仍需收集,在调查初期采用街道分区法,具体分区见图纸。2.2.5 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原则上是按工作计划提前给调查区域相关政府人员通知,由调查区域政府人员协调时间进行公告通知,同时发送调查指界通知单并签收,通知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通知发放后,权属责任人未及时到场指界的,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193第3.2.6条执行。3.2.6 界址调查核实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书(见规程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处理。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规程附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a.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有指界线确定;b.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c.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并负担重磨擦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界通知书见附录D。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图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193节选 2.2.6 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界址调查具体要求如下:(1) 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2) 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3)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 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和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4) 实地界址认定。 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共同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土地使用者已有合法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发土地使用证,经双方指界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且原地调表上双方已签章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签章认可。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在调查表中注明原发证面积和多占面积,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 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廓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理。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筑物分开的,可将其划分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宗地相邻为集体土地,无论是空地还是有构建物,必须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指界签字。 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5) 界址调查时,界址点按要求实地指界、认界、测量坐标。(6) 相邻界址点的最大边长不能超过50m,超过时中间加设界址点。小区以实地界线定界,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按使用功能分别定界。(7) 宗地界址点应实地设置界址标志或界桩。(8)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处理: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的界线并根据有效权源资料、历史界址、现状与地方习惯等情况由调查人员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据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如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定。(9)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8)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理。2.2.7 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的绘制及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2.10条执行。宗地草图是描绘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宗地草图记录的内容: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的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的宗地号;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它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指北线、丈量者和丈量日期及概略比例尺。(界址点的顺序始于左上角顺时针转)宗地草图的要求:一般采用B5绘图纸,较大的宗地可采用A3或自定义纸张,但在装订时按B5折叠。宗地草图按概略比例绘制,一般为1:1000,面积小的可放大到1:200,面积大的可缩小到1:2000,特殊情况酌情处理。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边长注记至0.01米。宗地草图用宗地图代替,贴到地籍调查表上,用野外勘丈界址边长记录于地籍调查表内相应栏目,如实地无法勘丈,可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值代替。 2.2.8 填写地籍调查审批表(1)地籍调查表每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地只填一份,有关栏目填写不下可加附页。(2)地籍调查表必须用碳素墨水在现场记录,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任意涂改。同一项目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次。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名章;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相一致,各项目应填写齐全,无内容的项目用斜线划去,文字力求简洁,所用专业术语力求规范,字体须清楚工整,不得用同音字代替。调查结果与申报表内容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加以说明。(3)地籍调查表按规程规定的要求印制。(4)部分属性填写说明:(a) 封面填写 编号:填写宗地的正式地籍号和原地籍号。 土地使用者:填写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填写户主姓名。 土地座落:土地的具体地址。 年月日:现场权属调查时间。(b) 地籍调查表填写 土地使用者:填写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填写户主姓名。 通讯地址:土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与土地座落可能有区别)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并且后面加括号,括号内填写全称,共有宗不填。 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人用地不填。 土地座落:土地的具体地址。 法人代表或户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致)或房屋产权人。 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证号:使用权证书号码(共有宗可不填,也可同时填写共用宗)。 批准用途:填写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用途。 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核实的宗地主要用途。 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此宗地使用的期限,如:50年,至 年 月 日止。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不填。 建筑物类型:砼、混、砖、竹、木、土等。 建筑物权属: 此次不作调查。 他项权利:填写他项权利的类型、内容及权利范围,以国土局土地登记信息资料为准。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填写取得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文件类型填写取得土地权利证明文件的种类及文件标题;编号填写证明文件的编号;日期填写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的签署(发文)时间。 宗地面积信息:按此次调查的实际面积填写。 共用使用情况说明:据实说明。 界标种类:按实际设置情况,在对应栏内打“”。 界址间距:填写界址点间的丈量数据结果。 界址线类别:按实际情况,在相应栏内打“”,没有列的地物在空白栏内填写,并在对应栏内打“”。 界址线位置:内、中、外是指界址线落在地物的具体位是对本宗地而言的,在相应位置打“”。 备注:填写需说明的事情,如“在墙顶”等。 本、邻宗地签字栏:起点填开始一点的界址点号,讫点填相邻的下一个界址点号,在其后的栏目中指界人既要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单位加盖公章,本宗地单位也要盖公章,日期填签章时的年月日。 界址调查员:填写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签字)。 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主要记录宗地的权属情况、各方出席指界情况、界标设置情况有无争议,边长丈量情况等,并对该宗地确权定界及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地籍勘丈记事:勘丈的技术方法,使用的仪器,遇到问题及处理方法,有关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红线利用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同时需要填写宗地面积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原因。已发证的宗地需要填写发证面积,未发证的宗地填写原红线面积。 调查结果审查意见,由主管地籍调查负责人根据调查要求及质量情况综合成文签署意见。 2.2.9 调查资料整理归档(1)宗地调查资料按宗进行立卷。立卷资料的规格必须和本次数据建库的要求统一,不宜参差不齐。卷内资料按下列次序统一编排: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土地登记审批表(对于已发证宗地);土地登记收件单;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身份证件、指界委托书、指界通知书回执、机构代码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及征地补偿协议,出让合同书及交纳地价、税费的凭证;转让、继承等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决书、裁定书;违法用地的处理文件,居委会、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权属调查笔录;土地证复印件(对于已发证宗地);红线图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资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管理机关印章后才能归档。(2)调查资料立卷后,应逐宗用资料(档案)袋装放。档案封面必须填写土地使用者名称和土地编号、卷内资料的名称目录,并按街道、街坊汇总。同一街道,街坊的宗地档案按宗地编号的先后顺序统一排列。(3)违法用地的调查资料参照宗地调查资料的整理办法进行,整理后的资料按街道、街坊汇总,与宗地资料集中存放,并造册摘录违法用地者名称、块地编号、面积、用途和违法用地性质,以便处理。(4)编制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可与地籍图分幅接合图一起编制成地籍索引图。(5)采用地形图进行调查标绘宗地草图时,应标明街道、街坊的界线,检查地籍要素调查注记是否齐全,以便提供地籍测量时使用。(6)在整理过程中,应核查调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调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进行补调、修正。3 权属调查实施3.1 已有土地调查登记成果范围权属调查3.1.1 进行内外业检查将原54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成果经坐标转换后与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叠加形成权属界线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图(以下简称叠加图),并开展以下工作。 以区为单位,调查核实街道、街坊范围,规范街道、街坊编号,对街道、街坊范围发生变化的,要登记造册,并说明变化情况;对街道、街坊编号进行调整的,要编制新旧编号对照表,原则上尽可能利用原有编号。编制调查区范围街道街坊分布图并报批。 以现有地籍成果为基础,按街坊逐宗检查现有地籍成果宗地权属界线与邻近界址线的关系是否与叠加图结果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在叠加图上标注,需要外业进行核实更正。 以现有土地登记资料及地籍数据库为基础,逐宗登记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门牌号码、土地座落、建筑物、登记发证等情况,对无土地使用者或登记结果与数据库不一致的,进行记录,在外业重点核查。 在以上内业核查的基础上,按街坊进行外业核对,检查内业核查结果是否正确,如发现内业核查有误,及时进行纠正,根据内外业核查情况编制外业调查工作图。3.1.2 逐宗核查根据调查工作图,逐宗进行土地权属核查,实地调查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界址、权属界线、门牌号码、土地座落、地物地貌是否与原调查结果、基础测绘成果一致,在内业核查的基础上,按街坊进行外业核对,检查内业核查结果是否正确,如发现内业核查有误,及时进行纠正,根据内外业核查情况编制外业调查工作图。 对于内业核查调整地籍编号的,要对地籍号进行变更。 对核查和调查中发现叠加图权属界线与原地籍图或土地登记成果中宗地图不一致,而宗地现状又未发生变化的,首先检查基础测绘成果是否有误,若是基础测绘成果有误,纠正基础测绘成果;若基础测绘成果正确,再检查原调查记成果是否正确,若存在问题,进行变更调查,填变更调查表,履行法律手续;若两者均无问题,说明可能是原测量成果有问题或存在坐标转换系统误差,需要遵照原登记成果界址点、界址线的落位在新调查时进行调整,恢复原状,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及系统中记录变化原因。如属未登记宗地,按初始调查要求重填调查表,履行法律手续。 已登记发证宗地发生变化的,有变更手续的,收集变更手续资料,按规定做变更调查;无变更手续的,收集资料,并将变更原因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中说明,按规定进行变更调查。 对于因道路拓宽、城市改造等造成界址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调查。 对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进行登记,重点是单位用地;对门牌号码、土地座落等其他属性要素发生变化以及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并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及系统中记录。 对于大杂院共用宗地不填子宗地籍调查表,若各自独自使用范围清楚,要在宗地草图中注明各自独自用地范围。 对有争议或确实土地使用者不予配合不能履行法律手续的,在调查表和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中说明原因。 新增宗地或虽已调查但未进行登记的宗地按初始权属调查要求执行,如已调查资料调查表填写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图表、实地三者一致的可以使用。 对按坐标范围出让、划拨用地,因用地单位未按出让或划拨范围违法建造建筑物等原因造成与权属界线发生矛盾的,保持原状,但需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系统及调查表记事栏中说明。3.2 初始调查范围权属调查3.2.1 收集权属权源资料,根据基础测绘地形图,合理划分宗地,进行宗地编号,编制外业调查工作图。3.2.2 根据调查工作图,逐宗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实地调查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界址、权属界线、门牌号码、土地座落、地物地貌等要素。核实基础测绘成果是否与实地一致。3.2.3 按宗逐宗进行权属调查,设置界址点,进行界址点编号,填写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履行法律手续。发现未批先用、批而未用、超范围用地、改建扩建等情况,需在变更情况登记表及系统中登记。4 注:部分调查问题的应急预案1、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者名称和签字问题对于未进行初始或变更调查的宗地,土地使用者为开发单位,进行初始调查;对已经进行初始或变更调查的住宅小区,若因道路拓宽、城市改造等原因造成界线变化的,按现状调查;由于商品房住户多、指界签字困难,土地使用者原则上仍确定为原开发单位。已经竣工验收,并颁发开发地块整体土地证书或内部按楼设宗的宗地已经办理了土地证书的,且四至未发生变化,不再设立大宗和指界;整体地块经过验收,但未设立整体宗地,虽外围界址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内部按楼设宗的宗地界线的,对整体地块外围界线可不重新签字;按楼设宗的宗地因坐标系转换等误差造成界线与登记结果发生微小变化,需要进行调整保持与原登记结果一致的商品住宅楼,可不重新签字。其他情况需要重新调查签字。对以上不进行调查签字等情况必须在变更情况登记表及系统中加以登记说明。2、对于共有宗情况,在地籍调查表中的法人一项填写为、等,并在共有使用权栏中填写清楚。3、调查记事的填写按照实际情况填写。4、小区中单独的配电房和门卫房不设宗,配电房只在上面用符号表示。5、对于小区中大的公用车棚可单独设宗,土地使用者名称填写某某小区车棚。为单独一栋楼独用的车棚可与该楼确为一宗,临时车棚不设宗,公共厕所类似处理。对于违章建筑要如实调查,并在地籍调查表中如实填违章建筑面积、建筑时间、使用人等情况。6、由于房产过户等一些原因而造成的土地使用者名称更改的,若界线没有变化,登记原使用者和现使用者,不直接改动名称,需要通过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界线变化的,进行变更调查。7、原地籍调查表中宗地门牌号与实地不一致的,将原地籍调查表“土地坐落”处纠正过来,宗地草图上门牌号若是铅笔的,擦去重注,无法擦去的(如钢笔、签字笔),划去,正确的标注旁边,用括号括起来。如重新调查,直接填写新门牌号,注记在宗地图上,门牌号码用括号括起来。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须在调查变更情况登记表及系统中记载。8、宗地内房屋出现房屋翻建和加层的,按现状调查,在调查记事档中将情况详细记录,并在数据库中记载。9、宗地之间的公用巷道、房屋滴水线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的,若原地籍调查表法律手续齐全,经调查宗地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尽可能利用原调查资料;如果出现争议,可重新确权。公用巷道原则上不确权,留做公共用地或村内空闲地。10、多权利人宗地的子宗地籍调查表可不填写,若某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者,且各自独自使用范围清楚(如共用宗),应在宗地草图中注明各自独自用地范围和共用范围。11、宗地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书与房产证书的权利人不符时,权利人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书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准,但要在变更记事栏中说明情况。12、本次调查中,权利人提交合法的权属权源资料为:单位提交购地契约、规划定点资料、征拨地批文、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书等资料。个人提交地契、房屋买卖契约、土地使用证书、宅基地使用证、房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变更通知书等资料。13、原地籍调查表上的宗地草图不是以正北方向定向的,必须改为正北方向。14、原资料中宗地用途代码与本次调查不同的,对重填的调查表要改为二次调查的地类编码,其余的调查表暂不改动,但需在原调查表备注栏注明新的地类,数据入库时全部改为二次土地调查新地类。原地籍调查表的宗地草图上无地类号的,若原调查资料可以使用,直接将地类号补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中,但补入的地类要与调查表第一页批准用途一致。15、原申请表上的附图未绘的,本次调查申请书暂不补绘。16、原调查表宗地图上建筑物无房屋层次的在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中补充,若属新增楼层,在宗地变更情况记录表及系统中说明。17、外业调查中,若发现了宗地的个别边长与实际丈量的数据有较大的出入,在原调查表上将错误边长改正,并加盖红色私章,注明修改原因,如“原丈量有误”。若边长错误超过3处(含3处)或全表改动超过3处(包括3处),重新填写调查表。18、对于城乡结合部宅基地调查,原则上不留滴水,按使用现状调查;两户之间空地如果双方能明确划分使用范围,可以确权。19、违法用地可以设宗,本宗地签字、邻宗地可以不签字,单位名称用铅笔填写,调查意见栏用铅笔填写违章情况并在变更登记表中说明。20、小区内新设宗地,如该楼已经售完且开发商已经整体办证,土地使用者填住户,否则明确权属给开发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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