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JLS02-2005大连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2012-03-08实施2012-02-05发布Q/JSQQ/JSQ 0001S-2012液态糖调味料大连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企业标准IQ/JSQ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大连圣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义。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JSQ 0001S-2012液态糖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态糖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木糖、麦芽糊精、三氯蔗糖、食用香精、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为原料,经混合加工制成的液态糖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2255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QB/T 1505 食用香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13.1.2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Q/JSQ 0001S-20123.1.3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3.1.4 低聚木糖: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6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1.7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3.1.8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无色或浅黄色组织形态透明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味甜,无其它异味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铅(以Pb计)/(mg/kg)1.0总砷(以As计)/(mg/kg)0.5山梨酸钾/(g/kg)1.0苯甲酸钠/(g/kg)1.0三氯蔗糖a/(g/份)0.05注:a每份为两滴。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9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2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JSQ 0001S-2012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取试样置于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并口感品尝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山梨酸钾、苯甲酸钠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三氯蔗糖按GB/T 22255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班次,同一次投料为一批。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瓶,作为检样。型式检验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0瓶,5瓶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检验,5瓶留样备用。5.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志、包装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为不定期抽检。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3Q/JSQ 0001S-2012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明确标注每次的最多使用量。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形式为瓶装,大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不得与污染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乱抛。6.4 贮存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贮。堆放高度适宜,堆放位置距地面和墙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二年。4Q/JSQ 0001S-201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