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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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行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第四条质量控制体系包含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一)质量控制责任;(二)职业道德;(三)人力资源;(四)资产评估业务受理;(五)资产评估业务计划;(六)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七)监控和改进;(八)文件和记录。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应当有适当的记录。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一)最高管理层;(二)首席评估师;(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审核人员;(五)项目团队成员;(六)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人员。第八条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第九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二)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使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四) 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使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并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产生和任职条件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十一条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控制体系;(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职责权限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履行职责所要求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法定评估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征对每项资产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一)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二)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三)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四)组织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五)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及工作成果;(六)组织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七)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八)组织处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九)组织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第十四条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三)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第十五条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二)审核拟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审核工作底稿;(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第十六条项目团队成员通常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资产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业务助理人员等。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二)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复核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一)业务洽谈人员;(二)业务部门负责人;(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五)信息管理人员;(六)档案管理人员;(七)文秘人员。第三章职业道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利于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用管理层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监控以及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等方式予以强化。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针对具体评估业务特点采用适当的处理方式保持独立性,如:(一)对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弃评估业务,以使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二)要求内部相关人员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进行沟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形;(三)排除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做出独立专业判断的外部因素干扰。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保密政策,应当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资产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评估活动中获得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资产评估结论:(一)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人书面许可的人;(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为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第四章人力资源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内容:(一)人力资源规划;(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三)招聘与选拔;(四)教育与培训;(五)绩效考评;(六)薪酬制度。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政策和程序时,可以重点考察项目团队成员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遵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识。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使其承担的工作符合项目质量要求。第五章资产评估业务受理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受理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人正式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制定业务受理环节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方面:(一)业务洽谈;(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审核和签订;(三)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的处置。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可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三)拟委托内容;(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在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考虑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以确定是否受理评估业务。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来自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风险;(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三)来自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风险;(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第三十一条当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人沟通;(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第六章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等达成以下目的:(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资产评估业务;(四)使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了解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资产评估业务计划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可以按照计划编制的流程分别考虑:(一)计划编制前对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进一步明确;(二)资产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的参与者;(三)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四)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资产评估计划时开展如下工作:(一)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二)确定是否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第七章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四)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五)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六)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七)内部审核;(八)资产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四)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一)疑难问题的内部报告及处理;(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资产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二)业务时间进度;(三)业务沟通;(四)业务风险。第四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资产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政策和程序的目标是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一)内部审核流程;(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三)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第四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资产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资产评估机构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第八章监控和改进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关注以下内容:(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实际情况;(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管理特点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控。监控措施通常包括:(一)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过程进行监控;(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第四十四条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第四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对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九章文件和记录第四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处置所需的控制要求。第四十八条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一)评估业务工作底稿;(二)监控和改进记录;(三)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第四十九条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第十章附 则第五十条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南,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五十一条本指南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 2010 年 12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0214 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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