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J 0001 S-2015 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鱼肉蛋白肽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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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 WJ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J 0001S-2015鱼肉蛋白肽粉2015-02-20发布 2015-03-01实施 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3Q/WJ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珊珊,罗永康,徐萍。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鱼肉蛋白肽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肉蛋白肽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肉、鱼糜为原料,经清洗、打浆、酶解、灭酶、分离、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5000Da肽段为主要成分的可直接食用或冲调食用的鱼肉蛋白肽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2 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N/T 1880.5 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第5部分:金属包装SC/T 3702 冷冻鱼糜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3.1.1 鲜(冻)鱼肉应选用无异味、无腐败、无变质、无污染的新鲜或解冻鱼肉,并应符合 GB 2733、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冷冻)鱼糜应符合GB 10132、SC/T 3702的规定。3.1.3 蛋白酶应符合GB/T 23527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鱼肉、鱼糜预处理 打浆酶解灭酶分离浓缩干燥包装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白色或淡黄色,色泽均匀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糊和其它异味组织形态粉末状,无结块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7.0灰分/(g/100g) 7.0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85.0相对分子质量小于5000Da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 85.0粗脂肪(以干基计)/(g/100g) 0.8铅(以Pb计)/(mg/kg) 0.5镉(以 Cd 计)/(mg/kg) 0.1甲基汞(以Hg计)/(mg/kg) 0.5无机砷(以As计)/(mg/kg) 0.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5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CFU/g) 25酵母/(CFU/g) 25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照GB 2992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称取10g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用玻棒将其均匀摊平,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然后再用100ml 80左右蒸馏水将搪瓷皿中试样洗入250mL烧杯中,待完全溶解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用温水漱口,品尝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5000Da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按SB/T 10634附录A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粗脂肪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致病菌按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用取样工具伸入每袋的3/4处取样,所取试样不得少于100 g。将采取的试样混匀,装入清洁、干燥、带磨口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班次、产品类别、批号、取样日期和地点。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微生物检验按无菌操作取样。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塑料材料和金属罐,应符合GB 9683和SN/T 1880.5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产品包装完好情况下,保质期为18个月(复合塑料包装)和24个月(金属罐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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