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H0011 S-2015 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酱油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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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ZH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H 0011S-2015 酱 油 粉2015-08-10发布 2015-08-10实施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1Q/ZH 0011S-2015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吉兴。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酱油粉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油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工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酱油、配制酱油为主要原料,辅以麦芽糊精,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味精、焦糖色,经浓缩、喷雾干燥制成的酱油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时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17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8186 酿造酱油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 10322 pH测定法SB/T 10336 配制酱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3.1.2 配制酱油应符合SB/T 10336的规定。3.1.3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4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6 焦糖色应符合GB 8817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筛选)盐酸水解过滤氢氧化钠中和过滤脱醇调配检验喷雾干燥包装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黄棕色或褐色滋味具有应有的风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状或颗粒,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盐(以NaCl计)/(g/100g) 45总氮/(g/100g) 1.8氨基酸态氮/(g/100g) 1.0黄曲霉毒素B1,/ (ug/kg) 5.0总砷/(mg/kg) 0.5铅/(mg/kg) 0.5水分/(g/100g) 8.0pH值(2%水溶液) 4.26.5铵盐(以氮计)/(g/100g) 0.3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 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 CFU/g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目测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鼻嗅其味、并制成2%的溶液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食盐称取2g(精确到0.001g)样品至100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其余按 5009.39方法检验。6.2.2 总氮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氨基酸态氮 称取2g(精确到0.001g)样品至100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其余按 5009.39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黄曲霉毒素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水分 按GB 5009.3 中真空干燥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pH值配成2%的溶液,按SB/T 10322规定的方法检验。6.2.9 铵盐称取2g(精确到0.001g)样品至100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其余按GB/T 5009.39规定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按GB 4789.4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组批和抽样7.2.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2 抽样 以同一次配料,用同一班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5规定抽样。 表5 抽样方法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件数15件全检650件5件51100件10件101500件15件5011000件20件7.2.3 由检验人员自同一批号产品中, 按要求随机抽取足量的样品, 依产品销售包装的大小,感官检验者用2-3袋进行感官检验,取5袋进行净含量检验;5袋进行理化检验;5袋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7.3 出厂检验7.3.1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铵盐、总氮、食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4 型式检验7.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5.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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