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WS 0002 S-2015 济南餐卫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固态复合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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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CWS济南餐卫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WS 0002S-2015 代替Q/CWS 0001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2015-09-15发布 2015-09-18实施济南餐卫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4Q/CWS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CWS 0001S-2013固态复合调味料。本标准由济南餐卫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意。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固态复合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大豆膳食纤维粉、酵母抽提物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L-丙氨酸、DL-丙氨酸、D-异抗坏血酸钠,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匀、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3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255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丙氨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2 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GB/T 22494的规定。3.1.3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3.1.4 L-丙氨酸应符合GB 25543的规定。3.1.5 DL-丙氨酸 应符合GB 29938的规定。3.1.6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匀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与性状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粉末状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4.0GB 5009.3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50GB/T 12457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0.2GB/T 5009.39总氮(以N计)g/100g 1.4 GB 5009.5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铅(以Pb计)(mg/kg) 1.0GB 5009.12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8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 3.0GB 4789.3表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 抽样数量为12袋。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材料,应符合GB 9691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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