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YS 0003 S-2015 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 水果干品(分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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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01YS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1YS 0003S-2015 水果干品(分装)2015-06-03发布 2015-06-15实施 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01YS 0003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立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1水果干品(分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枣等水果干品(分装)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能够提供该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干制红枣、桂圆、荔枝、葡萄干、柿饼等水果干品为原料,经过挑选、拼配均堆、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等工序加过而成的定量包装水果干品(分装)。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3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板和双瓦楞纸板箱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应无虫蛀、无霉变、无残缺、干净、无夹杂物,符合GB 16325的规定,同时符合GB 2762的规定。3.1.1 干制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2 桂圆、荔枝、葡糖干、柿饼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验收原料挑选分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具有该水果干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具有该水果干品应有的滋味气味具有该水果干品应有的气味,香味,无异味体态固体,有或没有延展性杂质无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 验 方 法桂圆荔枝葡萄干柿饼红枣其他大枣小枣水分/(g/100g) 25252035252820GB 5009.3酸度(以柠檬酸计)/(g/100g) 1.51.52.56-GB/T 12456铅(以Pb计)/(mg/kg ) 1.0 GB5009.12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1GB/T 5009.34展青霉素/(ug/kg ) 50GB/T5009.185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符合GB 2763要求GB 2763规定的相应检验方法注1:展青霉素仅适用于苹果、山楂制品; 注2:红枣的等级按GB/T 5835的规定执行; 注3:“其他”皆为可食用水果干品。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备注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大肠埃希氏菌O157:H7500-GB/T 4789.36仅适用于生食果蔬制品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 取产品适量放于白色瓷盘内,在室温及正常光线下目测其色泽、杂质、匀整度,品尝其滋味、口感,嗅其气味,触其体态。5.2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量不少于2kg(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分为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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