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KHSW 0003 S-2014 山东康花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金银花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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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SW 0003S-2014Q/KHSW山东康花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HSW 0003S-2014 金银花露2014-02-19发布 2014-03-11实施山东康花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康花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建勇、周海清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委托单位:名称: 山东康花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1号楼1-409。生产单位:名称: 山东威雅饮品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临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俄黄路中段。生产单位:名称: 河南郑新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III金银花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花露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银花为主要原料,添加纯净水、蔗糖为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提取、配制、过滤、灌装、杀菌、包装、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金银花露。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 2142 碳酸饮料玻璃瓶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金银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4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配制过滤灌装杀菌包装检验成品入库。 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浅黄色,色泽均匀一致,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滋气味本品特有的滋气味,微苦,不得有异臭异味组织形态澄清透明,允许有少量沉淀,无不能摇散之结块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砷(以As计)/(mg/L) 0.2铅(Pb)/(mg/L) 0.3铜(Cu)/(mg/L) 5.0二氧化硫残留量(SO2 )/(mg/L) 10.0锌(Zn)/(mg/L) 5.0铁(Fe)/(mg/L) 15.0锡(Sn)/(mg/kg) 150.0锌、铜、铁总和(以Cu计)/(mg/L) 20.0六六六/(mg/kg) 0.02DDT/(mg/kg) 0.02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菌/(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将适量样品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在自然光下以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是否有外来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铜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锌按GB/T 5009.1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铁按GB/T 5009.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锡按GB/T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六六六、DDT按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12罐,其中8罐用于检验,其余4罐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分别符合QB 2142、GB 9689、GB 9687、GB/T 17590和QB 2357的规定,封装应严密、牢固、整洁、美观。 7.3 运输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5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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