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CS 0001 S-2012 贵州红赤水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嫩笋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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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S贵州红赤水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CS 0001S2012 嫩 笋 干20120101发布 20120101实施贵州红赤水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Q/HCS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红赤水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红赤水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赤水市质量技术协会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斌、李克强、李中国、袁露。Q/HCS 0001S2012嫩 笋 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嫩笋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赤水市山区产的新鲜竹笋为原料,经剥壳、晾晒、烘烤等工序制成的嫩笋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6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笨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料要求鲜嫩,无霉变,无污染,无虫蛀。3.2 感官要求(见表1)表1项目要 求色泽玉白色、象牙色或微黄色Q/HCS 0001S2012表1续项目要 求组织形态具有本品固有的正常外形,稍硬、无黏结、无霉变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清香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表2项目指标水分,%15.0无机砷(As),mg/kg0.05铅(Pb),mg/kg0.3镉(Cd),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1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0.23.4 农药残留量理化卫生指标见表3。 表3项目指标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甲胺磷,mg/kg0.05敌敌畏,mg/kg0.2杀螟硫磷,mg/kg0.5氯菊酯, mg /kg1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Q/HCS 0001S2012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感官评定法进行。4.2 理化卫生指标检验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进行。4.2.2 无机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进行。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进行。4.2.4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进行4.2.5 总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进行。4.2.6 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34进行。4.3 农药残留量检验4.3.1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9进行。4.3.2 敌敌畏、杀螟硫磷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20进行。4.3.3甲胺磷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03进行。4.3.4氯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06进行。4.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同一班组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包(袋)样品,将样品平均分为二份,一份作检验样品,另一份作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感官、净含量和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Q/HCS 0001S2012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封口严密,不得泄漏。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木板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同存放。6.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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