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GH 0019S-2012 佐料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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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H 0019S-2012佐 料 酒2012-01-10发布 2012-02-28实施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Q/DGH 0019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雪、于银龙。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GH 0019S-2012佐 料 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佐料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酒精、香辛料为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兑制而成的佐料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3 食用酒精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13662 黄酒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2 酒精:应符合GB 10343的规定。3.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高级普通色 泽棕褐色浅棕褐色香 气具有佐料酒应有的醇香及香辛料香气具有佐料酒应有的醇香及香辛料香气滋 味具有佐料酒特有的浓厚滋味具有佐料酒特有的滋味体 态澄清、允许有少量沉淀1澄清、允许有少量沉淀Q/DGH 0019S-2012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 目要 求高 级普 通酒精度(20)/% vol10.05.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L)0.10.1总酸(以乳酸计)/(g/L)5.05.0食盐(以氯化钠计)/(g/L)10.08.03.4卫生要求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本试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均为GB/T 6682规定的3级(或以上)分析实验室用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所用试剂在未特殊注明时,均为分析纯。4.1 理化指标4.1.1 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按GB/T 1366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1.2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 卫生要求按GB 275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一缸包装的佐料酒为一批。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不少于6瓶,分别作感官检验、理化、卫生检验、留样。25.2 出厂检验Q/DGH 0019S-20125.2.1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检验人员签章的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氧、食盐。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2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毛重、产品标准号、“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6.2.2 内包装为干净的玻璃瓶,瓶口用聚乙烯盖密封,装入以瓦楞纸箱内,瓶间用瓦楞纸板隔开,其箱底和箱上各垫衬一瓦楞纸板,包装箱需用聚乙烯打包带封扎牢固。箱内同时放入产品检验合格证。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压、防摔、装卸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得倒置、撞击。6.4 贮存成品应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仓库内。产品离地、离墙不少于20cm,码垛不超过2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贮存在一起,并有防鼠设备。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2个月。3Q/DGH 0019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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