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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1,第九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本章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 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生育保险,2,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一、工伤保险的内涵 (一)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历史最悠久和设立范围最广泛的项目,1884年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192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工人赔偿公约,其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1995年世界已有16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占建立有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总数的95%左右。 (三)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工伤保险步入制度化建设轨道。,4,二、工伤的特征与工伤保险的功能 (一)工伤的特征 工伤作为职业伤害的简称,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以及职业病。 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 职业伤害事故不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劳动问题和社会问题。,5,(二)工伤保险的功能 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 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 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6,第二节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 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及由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进而影响或中断了经济收入。这种状况是由于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因素所造成的身体伤害所致,这种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工伤保险只是实现赔偿的一种方式而已。从这个角度看,它属于赔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 目前,世界各国对工伤几乎都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多数国家称之为劳工赔偿法,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而自成体系。工伤保险以其自身固有的赔偿性质区别于养老、失业、医疗等共同保险类项目,而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分支。,7,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社会在如何界定、规范雇主与劳动者工伤责任归属的关系方面,走过了“劳动者自身责任”、“雇主过失赔偿”和“雇主责任”三个阶段,反映了人们对工伤的风险性质的认识深化。 工伤风险属于劳动者自身责任的观念盛行于产业革命初期。这一阶段的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8,(一)“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9,(二)“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1、工伤保险立法渊源于民事赔偿法律 在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阶段,工人因职业伤害得到一定的赔偿的依据是民法的“归责原则”。民法认定,受伤工人在法庭上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伤害是由于他人过失(雇主或同事)造成的,法庭才裁定由加害人给予赔偿。 2、“雇主过失赔偿”的基础是雇主过错责任原则 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原因只有出自雇主一方时才给予赔偿,并且雇主一方的过失程度,与受伤劳动者的获得赔偿的额度正相关,如果工人因工负伤纯系自己或他人过失造成的,雇主便不负赔偿责任。,10,其局限性: 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 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11,(三)“雇主责任”阶段 1、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源自“职业危险原则” (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因为工伤赔偿远不足以抵补负伤、致残乃至生命丧失给劳动者及家庭带来的不幸和灾难。 (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 “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 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12,2、 “雇主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 (1)雇主自保 这一阶段国家立法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雇主按国家规定的原则,与遭受工伤者或其家属自行协商并支付赔偿。,13,(2)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这一阶段国家立法不仅具体明确地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并且规定某些职业危险性高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 (3)工伤的集体保险 雇主责任制在其演进发展过程中,在欧洲曾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方式。其中德国、奥地利是由雇主组成的集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长期实施,德国的集体保险模式率先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14,“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局限性,15,三、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 (一)国际劳工组织专家认为,雇主责任制已经过时,它应该向工伤保险过渡。工伤保险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社会工伤保险基金。,16,(二)工伤保险的特征 1、立法颁布,强制实施 国家立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企业(雇主)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立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和义务。 2、设立基金,统筹使用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立法负责工伤保险方面的管理事务,设立统一费率或差别费率,统一筹措资金,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既可以给遭遇工伤事故者以相应的补偿,又避免了工伤成为某个企业或雇主独自承担的风险。,17,3、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 工伤保险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调剂能力强。既有对遭遇工伤事故者的一次性补偿,又有保障其本人或遗属日后生活的定期给付待遇。 4、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 工伤保险实行工伤补偿和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18,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与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一、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待遇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19,“无过失补偿”原则,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 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 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20,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21,区别待遇的原则,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 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并且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22,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如肢体或器官、生命)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做价赔偿。 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开支,而对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收入等则不予补偿。,23,二、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 工伤赔偿问题是国际劳工组织最早给予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将其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批准加入并予以遵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以及实施该公约的建议书,这一公约和建议书归并和代替了以前的有关工伤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24,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主要内容(一),(1)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企业及含学徒工在内的所有受雇人员,参保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5%;受益人包括因工伤亡者的配偶和子女,标准家庭受益人为4人;外国人和本国人享受平等权利。 (2)工伤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工业事故要包括通勤事故,职业病要规定名单并允许按照定义和事实进行推定。 (3)工伤排除和中断津贴给付的条件:工伤由于犯罪行为、酗酒或严重失职行为以及虚假申请等情况,应当排除;有关人员离开本国居住、受到公费供养或其他社会保险机构供养、死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接受医疗、津贴给付和提供工作的安排等情况,可以中止待遇给付。,25,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主要内容(二),(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津贴、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工资比例发给;遗属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例不低于工资的60%;津贴和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物价情况调整。 (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安置伤残人员就业。 (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可是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保护人的代表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法律程序。 (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其中,包括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26,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范围 包括两个方面: 覆盖人群范围 承保事故范围,27,一、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 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人员,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8,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29,二、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 (一)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的界定以工伤保险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1、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2、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 3、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30,(二)工伤保险的承保事故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公约)中,工伤保险范围不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而且还提倡把职工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职业病种类达到29种。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列入职业病的疾病种类已远远超过了公约所列举的范围。,31,三、因工负伤的认定 (一)工伤概念中的“工”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可能实施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可能实施于其他地点或时间;工伤概念中的“伤”,应是与劳动安全相对应的反义词,这里的“伤”,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即伤亡)。“工”与“伤”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所以,工伤可定义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32,(二)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有下面几种 1、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 2、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 3、职业(业务)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执行职业(业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之外,也属于工伤;相反,如果急性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生产或工作区域之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业务)原因发生的,则不应属于工伤;,33,4、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绝不能以职工本人对急性伤害的发生有过失,作为将该伤害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的理由; 5、法定特殊界限,即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在工伤范围的一般界限之外的,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34,(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35,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6,(四)关于除外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违法、自杀和自残、斗殴及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形所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的,以及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等情形的,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37,四、职业病的范围界定及其认定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或慢性的功能性疾病或器质性病理改变。它同特定职业密切联系,与劳动卫生相对应。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卫生的法定义务,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赔偿责任。,38,(一)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分类与界定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1)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这种有害因素最为多见。主要包括: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生产性粉尘,刺激性及窒息性气体,化学农药,高分子化合物; (2)物理因素的毒害。主要包括:异常的气象条件,异常的气压,各种电磁波和各种能量的辐射,振动和生产性噪音,等等; (3)生物因素的毒害。主要包括各种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的侵袭和感染。,39,2、与劳动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如作业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个别器官或人体系统过度紧张,等等; 3、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不良造成的危害因素。包括厂房低矮狭小、布置不合理所致。 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小,依其剂量、人体与其接触时间长短及程度、劳动者个体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几种有害因素相互作用等有所不同。,40,(二)职业病的范围与认定 1、职业病与其他疾病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有明确的病因,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往往决定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 具有群体性发病的情况,在同一作业环境中,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 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41,2、职业病与一般性伤残的区别: 一是在较长时期内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 二是比较多地表现为人体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 如放射性白血病等,一般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职业病目录,凡是在该目录规定的115种危害范围内的伤害,均可认定为职业病并按工伤事故处理。,42,第五节 工伤保险基金,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及其来源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目前实行由地级以上的城市建立统筹基金,集中调剂和使用,为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工伤保险基金由雇主一方负担,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提取,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这种由雇主出资保险的做法,源自“补偿不究过失”的赔偿原则。,43,(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44,二、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周、月、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占其工资总额的比率。 (一)国外工伤保险费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单独确定法,即一定时期内以单个企业的安全考绩为依据确定费率; 集体确定法,即以某一行业所有企业的安全考绩为依据确定费率; 统一确定法,即所有企业确定同一费率, 多数国家实行前两种方法。,45,(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亦称“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亦称“浮动费率”。 1、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 (1)从操作的角度看,它规定了最低费率和最高费率,在这个区间内,再把工伤保险费率分成若干个等级。 (2)实行差别费率的依据在于:各个企业、行业,生产操作要求不同,环境不同,地理布局不同,机器设备新旧不等,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不等,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频率中各不相同,如矿山采掘、建筑业、冶炼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属于高风险的行业,其缴纳保险费率的档次就相对较高,反之则低。,46,2、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 (1)浮动费率是在执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个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状况以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后,适当调高或调低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上下浮动。浮动费率制度使得工伤保险费率经常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之中。 (2)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指标: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发生频率、负伤严重率、千人死亡率及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率等的增减变化。 (3)浮动费率机制贯彻“奖罚”分明的原则,把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起来,使之良性互动。,47,德国社会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制度,48,大连市行业风险等级及差别费率,49,第六节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涵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50,劳动能力鉴定是落实工伤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作为补偿、退休、退职,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复工等的科学依据。也被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一般通过评定残疾等级加以认定。,51,二、评残标准 评残标准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评定工伤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见表6-3。,52,53,三、劳动能力鉴定的实施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倒置条款既有力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企业责任,同时大大提高了工伤争议处理的效率。,54,第七节 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55,二、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区别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能力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伤残待遇。 (一)因工致残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6,(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7,(三)因工伤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伤残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按月按护理等级(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等3个等级)发给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三、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遗属一次性扶恤金、遗属定期抚恤金等三类。,58,第八节 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一、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安全化、无害化,减少伤害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 (一)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物的因素 如对机器的防护不够充分:设备有缺陷;设备结构不安全;存在着危险的生产工艺过程和作业;缺乏作业工具和保护用具;等等。,59,2、人的原因 如不安全的作业方式进行未经许可的作业;拆掉或停用安全设施;不安全的速度;以不安全的方式使用设备;等等。 3、环境的原因 如照明不良或不充分;空气流通不良或不充分;噪音;温度不合适;等等。 4、管理上的原因 如劳动组织不合理;机器设备的保养管理不善;等 美国著名的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奇提出过一种“事故相关性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劳动过程中引起伤害的因素相互关联,并按一定的顺序发生作用。,60,(二)工伤预防的环节 1、安全技术 不同类型的生产单位有不同的安全技术。如电气安全技术,起重安全技术,交通运输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建筑安全技术,等等。 (1)改进生产工艺 对可预见到的危险作业,凡技术、经济条件许可的,首先进行工艺改革,提高其自动化、机械化水平,谋求性能可靠,而不依赖操作人员的技术。,61,(2)设置安全装置 如当危险状况出现时自行运作而消除危险的保险装置;使人体与生产过程中的危险部分相隔离的防护装置;当危险状况即将出现时可以警告预防和及时消除危险的讯号装置识别标志,等等。 (3)预防性试验和检验 机器设备出厂前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期限,逐项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或继续使用。,62,2、职业病预防与劳动卫生 劳动卫生也称为工业卫生或职业卫生,它根据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从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组织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毒害。 (1)预防的措施 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包括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63,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 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新型原材料的使用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等等。,64,(2)防止职业病和减少职业性毒害的综合性措施 采用先进技术改革旧工艺,用无毒、低毒的原料、燃料、材料取代有毒、高毒的物料; 以机械化、自动化取代在有毒工作环境内的手工操作,改革工艺流程,以防止和减少生产过程中有毒物质的产生和逸出; 按期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职业病检查,对在有毒有害的职业岗位上的劳动者实行轮换工作制; 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5,二、工伤康复 (一)工伤康复分为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两大类 1、医疗康复主要包括医学上的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等。 2、职业康复是指综合运用现代医学、教育学、职业技能训练等措施,对伤残人员进行治疗、训练、教育,并以辅助手段尽可能补偿、恢复伤残人员丧失或削弱的生理功能,使一个残疾人恢复正常人具备的工作能力,以便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66,(二)我国目前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障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的机制 1、在立法内容上应进一步兼顾工伤保险制度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康复的互动和促进作用; 2、建立健全系统的康复措施和机构。,67,第九节 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的特征与功能 (一)特征 生育保险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职业女性既要从事社会生产,又要担负起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她们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或失去收入,同时又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此外,她们不仅要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负担,甚至还可能有生命或伤残的危险。妇女在生育活动中付出的代价理所当然地应由社会补偿。,68,(二)功能 1、使职业女性在生育时,能够满足其正常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 2、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和男女平等就业。,69,二、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 (一)医疗服务 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护士为享受生育保险的职业妇女提供妊娠、分娩和产后的一系列医疗照顾和治疗。 (二)产假 指职业妇女在怀孕、生育和产后期间内所享有的有薪休假。宗旨在于恢复和增进产妇的健康、工作能力及生活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哺育。,70,(三)生育津贴 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给予的定期的现金补助,属于收入补偿。生育津贴在一切险种中是支付标准最高的,以不超过生育前原工资标准为限,大多数国家为原工资的100%,体现了对妇女生育价值的社会承认。 (四)子女补助费 给予新出生的婴儿一定金额的补助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但由于它同生育保险的给付结合在一起而被视为生育保险的待遇之一。 (五)被抚养妇女的生育补贴 此类补贴的享受范围仅仅是被抚养的生育妇女本人,补贴标准的规定因各国国情不同而相异。,71,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建国初期建立的生育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企业自我保险,社会化程度低 1、不利于女职工多的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不同,女职工分布不均衡,由此导致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和管理服务方面的负担畸轻畸重;,72,2、增加了妇女就业困难。 为降低人工成本,一些企业不愿意招用女职工,在实行租赁、承包、人员下岗分流时,女职工处于弱势; 3、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企业效益不好,或濒临破产倒闭时会无力兑现生育待遇。个别企业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意回避妇女生育期,把合同期限订在婚前或孕前。,73,(二)生育保险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推进情况 国家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了规范。2004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4161万人;全年共有45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实施范围。生育保险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统筹层次。实行市(地)或县级范围统筹,属地化管理;,74,3、基金筹集原则、提取比例与列支渠道。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大部分地区的基金提取比例控制在0.6%0.8%之间。 4、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支付期限。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 (3)生育医疗待遇涵盖妊娠、分娩全过程。女职工生育和女职工流产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5,(三)生育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 1、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覆盖面较窄;待遇标准不规范;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 2、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职工参保率、基金到位率,提高统筹层次; (2)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 (3)实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在提供生育、节育医疗技术服务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生育保险津贴的社会化发放。,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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