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民主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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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民主的发展史题纲:1、 印度民主的起源2、 印度民主的发展3、 印度民主的现况印度民主一直充满争议。有人认为印度成功转变为民主国家是历史奇迹,也有人认为它是一大失败,因为民主阻碍了印度经济快速发展。印度民主到底成功与否?阿图尔科利主编的印度民主的成功给出了答案。书中集结多篇论文,围绕权力在印度的分配方式,从印度民主的起源、巩固与深化三个方面进行解释论证,最后认为印度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达成一种微妙的平衡,即在没有完全排除边缘阶层的情况下,社会中强势集团的利益亦得到满足,故此,印度民主是成功的。当然,这种以论文集方式进行论证有其局限,还原至印度现场方能理解其中的深刻内涵。 一 印度民主的起源印度民主是英美民主的混合物,其基本特征是议会至上且服从印度宪法和司法审核。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与英国人的殖民统治和印度国大党争取民族独立有关。 印度是英帝国的基石。为让印度更好地服务英帝国利益,英国人一方面采取“分而治之”,另一方面用英式政治思维管理印度。正如维多利亚女王所指示的那样:“在印度的统治,不要破坏印度当地风俗、习惯和信仰,要做印度的管家。” 久而久之,英国人在印度的统治模式是:(一)英国议会指导印度事务部,而后者负责英属印度帝国事务;(二)英属印度帝国分为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英属印度设省,由英国人任省督进行直接统治,而印度土邦与英王是宗主关系,共有五百多个土邦;(三)印度总督代表英王管理印度,故印度殖民政府由总督、议会和法庭构成,议会分为英属印度事务议厅和土邦事务议厅,议会有立法权,但服从总督和法庭的监督与审核,与此同时,总督不能越权于议会与法庭之上,所谓“总督在议会,总督在法下”。英国的这种管理方式,对印度民主的形成影响深远。 1860年以后,英国人有意增加印度人参与管理印度事务,除多次出台印度议会法案外,还建立起印度文官体系。在此背景下,1885年,印度国大党诞生,并誓言致力于印度民族独立;1906年,穆斯林联盟成立,誓言保护印度穆斯林的利益。一战以后,国大党领导人接受威尔逊的“民族自决”原则,向英国人要求“自治”。甘地深知英国人“管理”印度的特点,故天才般地发明了“非暴力不合作”运动。通过这种方法,甘地轻而易举搅动起印度下层人民起来反抗英国人,并且也让他们认识到:当他们共同致力于一件事时,他们的力量无穷。这奠定了独立后印度民主走向深化的群众基础。 与此同时,英国人准备将英帝国向英联邦转变。1935年,英国议会颁布印度政府法案,明确规定要组建印度联邦,以便将来授予印度自治领地位。这激起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纷纷开始扩大阵营,因为她们都想在未来印度联邦政府中获得优势。随之诞生“一个民族”与“两个民族”的理论。国大党坚持“一个民族”理论,故接受英国人建立印度联邦的构想。 二战后,英国人决定从印度体面撤退,一则让印度在英联邦之内独立,二则,让印度继续保持议会民主。国大党领导人认为,这两点是殖民主义残余,故此坚决反对。1946年12月,在草拟印度宪法时,尼赫鲁提议:“将印度定义为主权独立的共和国,由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组建的联邦组成”根本不提“民主”字眼。在1950年的印度宪法中,“民主”写入其中,那是国大党为了国家完整的需要,也是与英国人博弈的结果。 为达到让印度在英联邦之内独立的战略目标,在国大党拒绝接受自治领地位之时,英国人决定拿印度土邦的未来地位进行博弈。因为国大党在英属印度,无权管辖印度土邦事务,而后者却接受英王的最高权威。1946年,内阁使团方案这么规定: “如果英属印度想独立,没什么可以挡路,但是,这涉及未来印度是在英联邦之内独立还是在英联邦之外独立当英属印度建立完全自治或独立的新政府时,英王政府不可能让其执行英王的最高权威相应的结果(也是印度土邦的意愿):英王政府停止使用最高权威,意味着土邦出让给英王的那些主权将自动得到恢复”。 英国人撤退,土邦恢复主权,届时,印度次大陆将是印度新政府与500多个土邦并存的四分五裂的局面。这严重违背国大党的战略目标建立统一而完全独立的印度。尼赫鲁甚为愤怒,直接指责为:“旨在让印度次大陆巴尔干化”。最终,国大党不得不做出让步,表示暂时接受自治领地位。 国大党接受自治领地位后,1947年8月,英国人基于印度独立法案移交权力。而在此法案中,土邦地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鼓励土邦基于地理联系加入印度或巴基斯坦。这样,为免于国家更加分裂和吸引更多的土邦加入印度,国大党领导人不得不全盘接受1935印度政府法案来制定印度宪法。同时,为区别于英国的议会民主,尼赫鲁引进美国民主中的司法审核机制。1950年,印度宪法对外公布:“印度是主权独立的民主共和国”这部被称为世界上最长的宪法对印度政府职能进行了详细限制,包括:印度是由多个土邦组成的联盟;议会管理国家日常事务,但服从宪法和司法审核;成立选举委员会并实行普选等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包括言论自由权和私人财产自由等。此外,还明确规定宪法修订不得与原宪法内容相冲突。由此,印度民主制确立。二 印度民主的发展 从权力分配角度来说,建国初期,印度宪政明显具有联邦主义色彩。并且,相对而言,联邦中央权力有限,而土邦则拥有高度自治权。不过,在国家整合中,尼赫鲁等人巧妙利用议会及国大党的威望,使得这一权力分配方式发生改变,而印度民主也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并向前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其一,整合土邦。建国伊始,印度联盟内土邦众多,而且高度自治的大土邦内分离主义势力活动积极。鉴于此,为便于中央管理,国大党执行强硬的整合土邦政策,以海德拉巴邦为例。海德拉巴邦是面积最大的土邦,其尼扎姆(君主)是穆斯林,而一部分居民是印度教徒。印巴分治时,尼扎姆没有选择加入印度,相反,有意向选择独立。这种情况下,迫使英国人移交军权后(1948年春英国人才移交军权),国大党决定先军事占领海德拉巴邦,而后通过民主表决将其兼并。此后,为削弱该邦分离主义势力,国大党又以立法方式获得改变土邦领土的合法性,并将其写入宪法。印度宪法这样明确规定:通过法律,议会有权通过分割和合并土邦或划分任何领地给一个土邦的方式而组建一个新邦。按理来说,这违反印度宪法对土邦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当时国大党的威望和民众民族主义情绪,司法审核时,印度最高法院没有对此法案提出异议。1956年,海德拉巴邦被一分为三,而海德拉巴城成为今天安得拉邦的首府。通过这种民主方式,建国后短暂时间内,国大党将一盘散沙的国家整合为现在的28个邦,7个中央管辖区和新德里特别行政区。 其次,发展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英国人统治时,英属印度附属在英帝国资本主义经济战车上,而土邦则高度自治,因此,整个英属印度帝国范围内,只有在交通、邮政等领域才统一管理。建国后,为加强中央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力,国大党提倡发展民主计划型社会主义经济。1955年,尼赫鲁提出的阿瓦迪方案就是例证。通过这一方案,国家有权控制主要生产资料并计划发展,此后,议会在国大党的领导下,掀起在银行、交通、粮食、邮政和能源等领域的国有化。 通过这些国家整合措施,权力向上集中。结果,随着议会主权的逐渐加大,出现了尼赫鲁甘地家族掌控国大党,腐败与贿选横行的局面。英甘地执政时,她甚至敢于不经过部长会议讨论就迫使艾哈默德总统签署紧急状态命令,并于1976年修改宪法,将印度重新定义为“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的世俗主义的民主共和国”。 不过,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尽管国大党试图走上“党即国家”的高峰,但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它没能超出印度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很大程度上,这归功于印度法院的秉公执法和监督作用。1967年的格拉克诉旁遮普邦案就是例证。大致经过是:旁遮普邦响应中央号召进行土地改革,触犯了格拉克家族的土地私有权,于是,格拉克走上法庭起诉当地政府。这是典型的民告官案例。 结果,法院判决时,援引印度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财产权,而宣布当地政府败诉。由此,国大党推进土地改革,发展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政策受到搁浅。正是印度司法独立,国大党执政时期,尽管一党独大,但整个印度社会依然言论自由、选举如期举行、私人财产受到合法保护。在一定时候,这些保护完整的公民基本权利会也反过来影响政府。例如,英甘地落选后,一位不识字的印度农民这么说:“她总是说让我们闭嘴,现在我们已经告诉她谁必须闭嘴了。” 三 印度民主的现况国大党的腐败及长期执政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使得印度民众对一党独大的政治体制失去兴趣。在言论自由、司法独立和定期举行选举的环境下,其他政党油然而生。印度人民党的上台具有划时代意义,此后印度出现多党制,现在主要政党多达至六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印度开始改革开放,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政治与经济利益重组的时代,印度民主制也发生变化。 首先,司法审核作用增强。根据印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和邦高级法院负责对议会和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核。尼赫鲁甘地家族统治时代,由于国大党争取民族独立所获得的政治资本、一党独大的政党体制以及计划经济所集中的权力与资源,法院的审核监督作用得到抑制。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更多政府官员腐败案件的曝光,法院审判和监督政府腐败行为的作用日益突显。中央调查局的独立性就是实证。 再者,现在印度正处于工业化之中,工业化带来巨大经济利益驱动和和相应的棘手社会问题。如何利用宪法促进政府带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成为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正因为此,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印度,既没有出现政府强行征地和拆迁现象,也没有只顾发展经济而忽略环境。 此外,总统和选举委员会的作用也自然提升。在国大党一党独大时代,总统职位形同虚设。而今,在多党制时代,根据宪法,在国家大选中,如果不出现多数党执政,总统就需要出面提名组建联合政府,而在邦层面,如果邦政府不能根据宪法规定维系下去,总统则有权接管该邦政府。毋庸置疑,总统在政府更迭中的协调作用加强。1998年,总统纳拉亚南与法院一起,成功阻止了北方邦总督试图解散本邦人民党政府而让国大党取而代之的阴谋。同时,鉴于选举是决定政府更迭的主要手段,选举委员会的重要性无形之中得到提升。保证每次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是选举委员会的基本义务与责任,也是保证印度民主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从目前统计数据来看,印度举行这么多次选举,其失败或无效的选举微乎其微。这不能不说其举行选举的成功。就如选举委员会首席委员吉尔所说:“印度的选举尽管不完美,但这些不足以影响选举的总体结果,无论是邦一级还是中央层面那些行使统治权的人之所以行使统治权,是因为选民选择了他们”。 印度议会、法院和总统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了印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而公民行使基本权利时,如选举权和自由言论,又反过来影响政府。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说,这种民主制度之下,权力的统分之间达到某种平衡,而这种平衡,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也限制了强势群体不能过分追求利益,他们共同生活在“法”之下,又都参与“法”的制定,是真正的依法治国。这符合民主的基本原理,故此,印度民主是成功的。 当然,从经济角度来说,民主是制约印度经济快速发展的障碍。大家共同生活在“法”之下,又都参与“法”的制定,当一方触碰另一方权益时,另一方拿起“法”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当双方法庭上见时,法官秉公执法,宣判第一方败诉。现实生活中,印度社会正是这样,在民主制度约束之下,印度政府很难强行推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正因为此,在没有当地居民的同意下,老德里再怎么破旧拥挤,政府也无权旧城改造;贫民窟再怎么有碍市容,政府也无法拆迁;外国企业再怎么渴盼投资,政府也没法随便征地办厂 印度就是这样:其民主制度不是最有效的,但它的内在稳定性,决定了这个国家外在看来脏乱差,而内部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或许,她正在走一条深具印度特色的强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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