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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民检察院常用法律文书教学要求:要求掌握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公诉意见书、民事(行政)抗诉书、刑事抗诉书的概念、格式、内容和写作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XXX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X检刑诉XXXX第X号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应当依次写明每个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辩护人:(写明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为:“被告人XXX(案件来源)”(姓名)抢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为:“被告人XXX(姓名)贪污一案(案由),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案件来源)”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写为:“被告人XXX(姓名)抢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经XXX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案件来源)”或“被告人XXX(姓名)抢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XX人民法院经XXX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这一部分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再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这部分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可写为:“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X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注:1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2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3涉案款物情况4其他事项,文书写作题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X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赤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赤检刑诉字(2000)第X号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X安村,2000年9月12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9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9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以及125只绵羊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附注:1证据目录2主要证据复印件,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999)检刑字第X号被告人:宛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无业,住某市XX胡同X号。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9年12月31日因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宛某诈骗一案,由XXX公安局侦察,预审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查其犯罪事实如下:1998年7月,被告人宛某从谭某手中银元90块。当被告人宛某发现是假的后,仍以假当真卖给祝某80块,共获利5000元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证据确凿,被告人宛某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过,本应悔过自新,但其为了私利,又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XXXXXXX人民法院附:本起诉书副本一份检察员XXX2000年X月X日(院印)书记员XXX,文书写作题被告张XX,男,25岁,汉族,XX省XX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XX县XX街XX号。2002年X月上旬,张XX认识了本县XX厂女工王XX,并追求王XX,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王XX发现张XX品性败坏,不思进取,便提出中断恋爱关系。张XX采取恐吓和威逼等无赖手段,百般纠缠王XX,遭到王XX的严辞拒绝。同年11月中旬,张XX恐吓王XX:“你不答应和我交朋友,我就要你没脸去见人,杀死你全家!”王XX没有被张的话所动,并尽量躲避张XX。张XX不甘罢休,决定孤注一掷,于2003年1月20日上午,携带一瓶浓硫酸,独自到王家,刚好王的父母不在。,当张XX问王究竟还愿不愿意和他交朋友,王表示不答应,并说自己有了新的男朋友,此时,张XX猛然从夹克内掏出瓶装浓硫酸,揭开盖后,迅即向王某脸部倒去,然后离开了王家。屋内的王顿觉脸上焦灼难受,皮肤撕裂般的疼痛,大呼小叫。后邻居闻讯送医院抢救,经诊断认定,王的面部皮肤已被破坏、腐烂。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文书写作题杜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2002年因盗窃罪被判刑年,刑满释放后从事个体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与另一个体老板赵某某发生纠纷,杜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7年7月21日,杜某某找来狱友孙某某(另案处理)和自己的表弟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要教训一下赵某某,准备了砍刀和木棒。杜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是要和赵某某谈生意。赵某某开车来到约定地点之后,杜某某、孙某某和李某某对赵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赵某某右肾破裂(重伤),以及腿部和腰部三处轻伤。,此外,他们还砸坏了赵某某的车,经鉴定部门鉴定造成损失2200元。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文书写作题甲(女,65岁)经人介绍与乙(男,66岁)结婚。乙有四个子女,他们不同意乙同甲结婚,经常和乙发生争吵,这件事情也影响了甲和乙的关系,甲和乙在买房等财产问题上也经常发生争吵,加之乙的性格比较内向,长期的郁闷情绪最终使他丧失了理智。一天,已趁甲不备,用斧头猛击甲的后脑,甲忍痛跑出屋后呼救,乙看到罪行已经败露,便上吊自杀。乙的小儿子丙听说父亲自杀后,来到父亲家里收拾遗物,将甲和乙的存折一起拿走,第二天,丙又回来,将甲的存折放回原处。后来,丙因涉嫌盗窃罪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问: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案件事实经过审查后,应当作出何种决定?并就此做出一份司法文书。,X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X检刑不诉XXXXX号被不起诉人:(写明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如果是被不起诉单位,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等)辩护人:(写明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为:“被不起诉人XXX(姓名)抢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来源)”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为:“被不起诉人XXX(姓名)贪污一案(案由),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案件来源)”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写为:“被不起诉人XXX(姓名)抢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经XXX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案件来源)”或“被告人XXX(姓名)抢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XX人民法院经XXX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此部分分为三种情形: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及法律责任。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写明:“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告知事项此部分应当写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不起诉决定书实例:X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9XX)X检刑不诉字第5号犯罪嫌疑人曹XX,男,汉族,现年25岁,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xx县人,XX县农场职工,住XX县农场职工宿舍X排号。曹XX过失杀人一案,经XXX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不起诉,现已查明:19XX年6月17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曹XX吃饭时,与本厂职工金X、谢X同桌喝酒,高XX独自饮酒。酒后,曹XX与谢X发生口角,曹辱骂谢X,引起高XX不满。高起身欲前往制止、受到金X的阻拦,高说:“小金子你混蛋,小曹是个什么样的人,你不知道吗?你还跟他喝酒!”金X不服与高厮打起来,被高打了一拳。这时正与谢X争吵的曹XX看到金被打,便对高说:“你怎么:打我金哥呢?”说着就向高扑过去,与高厮打,被群众拉开。农场领导为防止二人再打,就把高带往大队办公室,高在去办公室的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1死者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右心室已有三分之二的厚度被脂肪组织代替,说明心脏已形成脂肪心,心脏功能不强;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2死者外表仅有三处表皮轻微擦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高XX的死虽然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系,但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曹XX不知高XX患有心脏脂肪性病变,高XX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与曹XX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曹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曹xx不起诉。检察长王XX19XX年7月5日(院章),文书写作题犯罪嫌疑人孙XX,男,生于1984年9月11日。因盗窃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孙XX于2000年10月11日,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押)盗窃某地质勘探队的仓库,窃得工作服等16种物资,价值670余元;孙XX分得赃款200元和工作服。闹钟、手电筒、订书器等物品。2001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孙XX又伙同两名同伙盗窃该县化肥厂,窃得人民币180元,手推车两辆;孙XX分得赃款60元。问: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案件事实经过审查后,应当作出何种决定?并就此做出一份司法文书。,文书写作题甲(女,65岁)经人介绍与乙(男,66岁)结婚。乙有四个子女,他们不同意乙同甲结婚,经常和乙发生争吵,这件事情也影响了甲和乙的关系,甲和乙在买房等财产问题上也经常发生争吵,加之乙的性格比较内向,长期的郁闷情绪最终使他丧失了理智。一天,已趁甲不备,用斧头猛击甲的后脑,甲忍痛跑出屋后呼救,乙看到罪行已经败露,便上吊自杀。乙的小儿子丙听说父亲自杀后,来到父亲家里收拾遗物,将甲和乙的存折一起拿走,第二天,丙又回来,将甲的存折放回原处。后来,丙因涉嫌盗窃罪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问: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案件事实经过审查后,应当作出何种决定?并就此做出一份司法文书。,xxx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XXX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处罚。公诉人:XXXXXXX年XX月XX日,XXX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今天,XXX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XX受贿一案,这是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深受全省人民尤其是xx、xx二市人民的支持和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XX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前面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XX,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等证据,出示的证据通过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与被告人吴XX当庭的供述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本院的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吴X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就本案再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参考:,1被告人吴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点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结合本案,被告人吴XX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之规定,其主体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吴XX利用担任XX市市长、XX省建设委员会主任、XX省建设厅厅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且被告人吴XX具有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吴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项规定: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被告人吴XX受贿的数额、次数和索贿数十万元的情节看,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严刑,并没收财产。,2本案被告人吴XX的其他量刑情节本案被告人吴XX经教育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虽然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但立案侦查的受贿7万余元的事实均没查实,本院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吴XX受贿的犯罪事实,均由吴XX主动交待,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应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吴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使侦查机关及时查处关XX、管XX等一批行贿犯罪分子并追缴了大量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也使本案得以在短时间内得以侦查终结,且被告人吴XX认罪、悔罪态度好,结合其自首情节,公诉人建议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吴XX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引发的思考看看被告人吴XX几十年人生经历,可谓是一帆风顺。吴XX1943年11月出生于Xx省XX县,1969年毕业于华东水利学院(现河海大学)农田水利工程专业,1970年8月至1983年8月先后担任XX县轧花剥绒厂干部、XX县委、县革委会秘书,XX县张庄公社革委会副主任,XX县中兴公社党委书记,1975年12月入党,1983年9月担任XX县副县长,1984年8月担任XX县县委书记,1987年2月担任XX省建设委员会主任,2000年5月任Xx省建设厅厅长,是XX省省委委员、省九届人大代表。.公诉人:XXX2001年4月27日,文书写作题姚锦云,女,现年二十三岁,公司职员,安徽省霍丘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场动物园站司机,住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五根檩六号。姚锦云自幼读书,一九九八年高中毕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分配到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工作。姚锦云因未完成本公司下达的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份的调度次数指标,于二零零二年一月六日下午被所在单位扣除二零零一年十二月的公里补贴等费七百元,所在单位并宣布姚尚欠二百三十元,从姚的二零零二年一月份工资内扣清。,被告人对此不满,多次找车队领导质问申诉。车队领导以其“思想不通,有不安全因素”为由,经请示场领导,于一月八日停止其出车,被告人更为不满。二零零二年一月十日上班后,姚再次找车队领导要求出车,仍未获允许,当日上午十点许,姚私自将停在车场内机动使用的华沙牌轿车(车牌号3110945)开出。驶至XXX广场。姚在XXX广场躲过交通民警的拦截,开足马力猛冲,在XXX广场的人群中横冲直撞,辗压致死四人,重伤十二人,轻伤八人,造成特大死伤案件。汽车在路边的栏杆上撞毁。被告人当场被抓获。,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公诉意见书。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文书写作题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X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公诉意见书。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XXX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书X检民行抗字(XXXX)X号XXX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写明判决、裁定文号)判决(裁)向我院提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XXX不服XXX人民法院XXX号判决、裁定,向XXX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XXX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可简述审查过程,如审阅了原审卷宗、作了鉴定等,也应说明)。这一部分可根据两种不同情况采用两种写法:第一,如果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时,可不写案件事实,直接写为“本院认为:(另起一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原审裁判在运用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指出原裁判的错误之处)”;第二,如果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同时,写为“现已查明:(另起一段,首先写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另起一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原裁判存在的错误)”,综上所述,XXX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裁定)(此处应指明原裁判存在哪几方面均问题),(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的,加写“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之规定(符合几项的规定就写几项,行政案件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此致X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附: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文书写作题1997年,沈阳市X县二高中指派本校校办主任贾XX、教师张XX等几位教师组成校史编写组,贾XX主要负责领导工作,教师张XX主要负责编写工作。学校为张XX提供了一些工作的便利,张XX经过2个多月的艰苦工作,完成了校史编写的大部分工作任务。校史一书署名“沈阳市X县二高中校史编写组”。1999年的一天,张XX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一本获奖证书,该证书表明,校史一书获得了X县教学成果一等奖,但证书上只署了贾XX一人的名字。张XX认为贾XX侵犯其著作权,向沈阳市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张XX不是本案的原告,作出了驳回张XX起诉的裁定。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张XX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抗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假设你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写一份民事抗诉书。,XXX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X检民抗字(XXXX)X号张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张XX写作的作品是为完成XX县高中安排的工作任务而作出的,属于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张XX享有著作权,单位在两年时间内有优先使用权。即便依照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认定该作品为法人创作的作品,即单位享有著作权,在申请评奖之时,也应属单位的名称而不应属贾XX一人之名,贾XX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了张XX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以及与此相关的荣誉权。上述事实有学校校长提供的证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综上所述,XX市人民法院XXX号驳回起诉的裁定有如下问题:1、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错误2、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此致X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附: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文书写作题1999年7月31日,农机公司为购买配件,向信用社贷款五万元,利率月息3%,期限至1999年9月30日止,修造厂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农机公司未归还贷款。同年11月23日,农机公司又与信用社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签订协议时,担保人修造厂未在场,事后也未签字。延期还款协议达成后,农机公司没有履行。信用社经乡农机公司和修造厂追还贷款不成,遂向朝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朝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信用社与被告农机公司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有效,被告修造厂为其担保亦有效。因此判决被告农机公司偿还贷款,被告修造厂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来,原审被告修造认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时,自己未在场,事后也未签字,因此不应当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修造厂于是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朝阳县法院提出抗诉。如果你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写作一份民事抗诉书。,文书写作题甲是一个企业的副厂长,主要负责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甲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研制开发出一种新产品,并委托乙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1993年取得了专利证书。1995年,专利局通知甲,由于他没有补交专利年费,丧失了专利权,要求他交回专利证书。后来得知,专利局在此之前曾经通知乙专利事务所转告甲:“专利年费进行了调整,应当补交年费”。甲认为,乙专利事务所没有转告自己,是造成自己损失的直接原因。据甲估计,专利权失效后,给他造成的损失大约是50万元。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甲将乙告上了法庭。在一审程序中,甲认为乙有通知的义务,乙认为自己没有通知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委托书中“其他委托事项”是否包括将专利局的通知转告委托人的义务。,甲提供的证据是X省科委的一份文件,文件中规定了专利事务所有转告专利局通知的义务。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甲的这份证据,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在二审程序中,乙专利事务所提出,它曾通过邮局向甲邮寄了专利局的通知,甲没有收到通知与自己无关,责任应当由邮局承担,便向法院出具了邮局向乙开出的凭证。甲认为乙提交的凭证,是在一审程序之后取得的,没有证据效力。但是,二审法院采纳了乙提供的证据,甲在二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又被驳回。甲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遂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根据上述案情,写一份民事抗诉书。,XXX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X检刑抗XXXXX号XXX人民法院以XX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XXX(姓名)XXX(案由)一案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等几个方面阐述。),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X(或者现住XXX)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XXX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X检刑抗XXXXX号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有多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原审被告人XXX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人民法院以X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应当写明这一程序,接着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等几个方面阐述。),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X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X(或者现住XXX)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XX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X检刑抗XXXXX号XX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被告人李广X、李X中故意毁坏他人面容,手段残忍,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念其犯罪有义愤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判处李广X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以李X中拘役6个月,缓刑1年,赔偿被害人解XX医疗费55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二被告犯罪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量刑不当。其理由如下:,一、判决书认定“二被告犯罪有义愤情节,”但并未说明义愤的表现所在,含义不清。根据案情,所谓“义愤情节”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人李广X与被害人解XX系夫妻关系。解于1997年4月与被告人争吵而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回家。2000年5月7日,其二子放学后去姨家,二被告寻找不见,便认为被解哄骗出走,即经预谋后,将解从其娘家捆绑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两耳轮、鼻尖和头发,次日又用铁丝烙面部后,才为解松绑。从整个案情看,二被告的“义愤”所出无正当理由。所谓“义愤”应是被害人一方有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出于正义而产生的愤恨。但本案的被害人并无不道德的行为,更无不法行为,因而构不成被告人一方的义愤情节。,二、判决书认定“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不符。1、二被告人施加伤害致解住院后,其医疗费用,分文未予支付,在庭审中仍不愿承担应付的医疗费;2、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某些情节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态度,如二被告原交代对解捆绑后拳打脚踢,且有在场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伤势诊断证明,经审查属实。但在庭审时二被告人又拒不供认。据此不能说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好。三、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不够全面准确。经查实二被告实施伤害过程中,被害人解XX先后多次表示悔过求饶,判决书未作认定,不利于反映被告人作案的主观恶性程度;另外,判决书认定“被害人解XX住院70余天”对案件的危害结果反映不全面。事实上,被害人解XX左耳轮外伤并发软骨骨膜炎,现仍在治疗中。,四、判决书由于上述三条原因,得出了“应从轻处罚”的错误指导思想使得量刑明显偏轻,二被告在多人围观,被害人多次求饶的情况下,非法捆绑毁人容貌,致其重伤,又行逼供,手段毒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被害人解XX被害后,不仅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而且精神上遭到了莫大的折磨,总感到年仅三十几岁,面容被毁,丑不堪目,无地自容,痛不欲生。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残害后,悬梁自尽,引起社会的公愤。如不从严丛重处罚二被告人,则不足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不足以平息民愤和社会舆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95条第1项,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罚,直至判处死刑。”但是,原判决书却将主犯李广X处3年有期徒刑,将从犯李X中减轻处罚为拘役6个月,而且皆适用缓刑,是与刑法有关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相违背的,是非常错误的。,综上所述,我院认为:对被告人李广X、李X中应以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科处较重的刑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X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X(或者现住XXX)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XX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X检刑抗XXXXX号原审被告人李广X,男,35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XX县XX乡XX村人。2000年5月17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原审被告人李X中(李广X之父),男,67岁,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同上。2000年5月27日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X市人民法院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被告人李广X、李X中故意毁坏他人面容,手段残忍,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念其犯罪有义愤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判处李广X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以李X中拘役6个月,缓刑1年,赔偿被害人解XX医疗费5542元。将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人李广X与被害人解XX系夫妻关系。解于1997年4月与被告人争吵而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回家。2000年5月7日,其二子放学后去姨家,二被告寻找不见,便认为被解哄骗出走,即经预谋后,将解从其娘家捆绑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两耳轮、鼻尖和头发,次日又用铁丝烙面部后,才为解松绑。二被告实施伤害过程中,有多人围观,被害人解XX也先后多次表示悔过求饶,但二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残害后,悬梁自尽。被害人解XX左耳轮外伤并发软骨骨膜炎,现仍在治疗之中。二被告人施加伤害致解XX住院后,其医疗费用,分文未予支付,在庭审中仍不愿承担应付的医疗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二被告犯罪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量刑不当。其理由如下:一、判决书认定“二被告犯罪有义愤情节,”但并未说明义愤的表现所在,含义不清。根据案情,所谓“义愤情节”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人李广X与被害人解XX系夫妻关系。解于1997年4月与被告人争吵而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回家。2000年5月7日,其二子放学后去姨家,二被告寻找不见,便认为被解哄骗出走,即经预谋后,将解从其娘家捆绑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两耳轮、鼻尖和头发,次日又用铁丝烙面部后,才为解松绑。从整个案情看,二被告的“义愤”所出无正当理由。所谓“义愤”应是被害人一方有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出于正义而产生的愤恨。但本案的被害人并无不道德的行为,更无不法行为,因而构不成被告人一方的义愤情节。,二、判决书认定“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不符。1、二被告人施加伤害致解住院后,其医疗费用,分文未予支付,在庭审中仍不愿承担应付的医疗费;2、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某些情节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态度,如二被告原交代对解捆绑后拳打脚踢,且有在场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伤势诊断证明,经审查属实。但在庭审时二被告人又拒不供认。据此不能说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好。三、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不够全面准确。经查实二被告实施伤害过程中,被害人解XX先后多次表示悔过求饶,判决书未作认定,不利于反映被告人作案的主观恶性程度;另外,判决书认定“被害人解XX住院70余天”对案件的危害结果反映不全面。事实上,被害人解XX左耳轮外伤并发软骨骨膜炎,现仍在治疗中。,四、判决书由于上述三条原因,得出了“应从轻处罚”的错误指导思想使得量刑明显偏轻,二被告在多人围观,被害人多次求饶的情况下,非法捆绑毁人容貌,致其重伤又行逼供,手段毒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被害人解XX被害后,不仅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而且精神上遭到了莫大的折磨,总感到年仅三十几岁,面容被毁,丑不堪目,无地自容,痛不欲生。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残害后,悬梁自尽,引起社会的公愤。如不从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则不足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不足以平息民愤和社会舆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95条第1项,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罚,直至判处死刑。”但是原判决书却将主犯李广X处3年有期徒刑,将从犯李X中减轻处罚为拘役6个月,而且皆适用缓刑,是与刑法有关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相违背的,是非常错误的。,综上所述,我院认为:对被告人李广X、李X中应以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科处较重的刑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X(或者现住XXX)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文书写作题被告人蒋XX,男,19XX年8月生,XX县XX乡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XX中学财物科副科长,住XX中学教工宿舍X栋XX号。经XX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4日以(20XX)X法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蒋XX利用职务之便于20XX年4月、20XX年8月、20XX年12月,采取收款不入账和撕毁入账凭证等手法,非法侵吞公款85141元。确认被告人蒋XX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但案发后,尚能坦白交代,并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63条和第72条之规定,被告人蒋XX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蒋XX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被告人蒋XX于20XX年12月贪污校工会的互助金8220元的犯罪事实,是在XX县人民检察院的多次传讯追问下才供认的。请根据上述事实,写作抗诉书。要求同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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