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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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实施方案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河东县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8号)、河东省矿产资源条例和河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政文32号)精神,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促进我县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特制定全县开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x”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为重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率、经济效率、安全生产效率的协调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是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中,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及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的排查、巡查工作,对已排查、巡查到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及时报告县有关职能部门,县有关部门依法定的职责组织开展查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举报、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在1天内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煤矿的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工作按已经建立起来的动态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煤炭执法领导小组的职能分工负责。 2建立举报有奖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在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群众,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及时报告县有关部门查处,或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煤炭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按照x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 各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井(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井)点;3、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井(点);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过,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点)。县国土资源局对这四种类型的矿井(点)要分别建立台账,台账要有矿井(点)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等主要内容。 (三)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政府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目标责任制负总责,亲自抓,在人、财、物等方面应予以充分保证,对工作予以强有力的督促和指导。 (四)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深入人心。 (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 无证非法采矿,涉及经贸(安监、煤行办)、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对屡禁不止、热点、难点矿区非法采矿排查工作。 2制定非煤矿山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工作以乡(镇)政府为主,负责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建立巡查档案,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对所开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检查记录。要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的督查。 3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 (1)对巡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采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一周内立案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对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取证,同时及时告知公安、电力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需要关闭矿井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关闭。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 3依法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 (四)经贸部门职责 1查处非法供电问题 2查处煤炭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问题。 (五)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和转供电行为。 (六)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方案节能环保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群众工作问题交流材料工作实施方案参考供电公司反腐倡廉“危险源点”分析、预控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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