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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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以协议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具有国际性和法律性(?)2、国际法效力根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西班牙;萨默尔普芬道夫德国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推论出来的。(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英国;宾刻舒克荷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3)格老秀斯派:沃尔夫德国;瓦特尔瑞士又称折中法学派,是指根据格老秀斯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思想形成的学术派别。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部分来自各个国家的意志(习惯国际法),一部分来自人类理性(自然国际法)。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最重要渊源(2)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即一般实践,是指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各国认为对某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现代国家之间的交往方便而频繁,有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国际习惯不是国际惯例,单纯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只能被视为惯例,而没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不成文,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家间条约宣言和外交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决定和判决、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3)一般法律原则:次要渊源(4)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29-34(1)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适用于对外关系上的公法。评价: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反映。根本上否定国际法的效力,破坏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2. 国际法优先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代表人物为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波利蒂斯、规范法学派的凯尔逊。主张:国际法位于国内法之上,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的效力依靠于国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个“最高规范”即“条约必须信守”。评价:20世纪具有很大影响。不过,该理论把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抹杀国内法在国内的作用,否定了国家制定国内法的主权,实际上是行不通的。(2)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学说(二元论)19世纪末以来由实在法学派的特里佩尔、奥本海。主张:两者在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等方面都不相同。国际法是对等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它们是两个各不相同、相互独立和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发生效力的场所不同,所以没有发生真正冲突的可能。评价:着重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及其平行关系,而忽视了相互联系,未能全面反映两者之间的关系。(3)中国学者的观点(联系说)1.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2.两者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和渗透的。1)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2)内容上相互补充和促进;3)执行上相互配合。3.国际法不得任意干预国内法律制度,国家也不得通过制定国内法或采取单方面行动改变或破坏国际法。(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按照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不得以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拒绝履行国际法。2)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方法。3)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构成国际法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5、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特征:(1)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2)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3)公认为不得损益;(4)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6、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方面,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1)符合强行法特征;(2)法律拘束力优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制度;(3)违反会产生相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二者存在区别:(1)强行规范不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2)各国对于哪些属于强行法看法并不一致。7、国际法原则(1)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2)强行法与基本原则:见5、6。(3)原则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国际法原则宣言:本原则应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期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家均有责任充分秉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不禁止自卫权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内政是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缔约时有权使用本国文字;国家之间相互没有管辖权;平等的尊荣权;平等的位次权。(3)自卫权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指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之内和在其领土范围之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的权利。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以及罪犯具有何种国籍。只能在本国领土内、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行使。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海盗罪被公认为是所有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对象。贩卖和使用奴隶、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或强迫卖淫、贩卖麻醉品、进行恐怖活动、危害民航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实行种族隔离、劫持人质和施行酷刑等行为也已先后被有关国际公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9、国家责任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是指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1. 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5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2)客观要件是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1. 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2. 该行为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3)排除同意;自卫;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状态对于一国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行为,不得援引以上任何情况作为排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2)国家责任的内容与形式1)行为国的义务停止不法行为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赔偿:恢复原状、赔款、满足2)受害国的权利义务P703)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以合法手段制止该不法行为;不承认由此类不法行为造成的情势合法性;不对维持此种情势提供援助或协助(3)国家责任的执行P70(4)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特征(主要是核行为和外空行为)1)责任者实施的行为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2)行为具有跨界性;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是受害国要求有关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5)不问过失与否10、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5)缔约国观察员制度。(6)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1、外国人待遇原则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1)一般原则国民待遇:一国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互惠待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差别待遇(2)最低国际标准1外国人在所在国享有某些最低限度的权利;2. 作为社会的动物,其基本需求是一致的;3. 某些最低国际标准的存在也是国际交往的客观需求。(3)二者融合趋势12、外交保护条件外交保护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1)本国人(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害;(2)受害人须持续有保护国国籍;(受害之日到求偿结束之日)(3)受害人须用尽所在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13、引渡原则和规则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国家之间无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1)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判断时考虑的因素:犯罪的动机;犯罪行为时的情况;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罪行针对特定的政治组织或引渡请求国;行为须在敌对两派争夺一国政权的情况下发生。不属于政治犯的情形:行刺条款;国际罪行;恐怖活动。2)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通常不引渡本国国民,而在本国内受审及惩处。4)罪行特定原则,也称为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是指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凡是不在引渡请求中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请求国非经被请求国的同意,不得对该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2)请求引渡的主体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3)受害的国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3)引渡的程序: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再引渡的限制再引渡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将该罪犯引渡给第三国,供其审判和处罚。14、领土庇护(1)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一定联系。二战以后对象有了新发展:1)还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2)明确排除:犯有灭绝种族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及种族隔离罪的人。(2)领土庇护是不引渡、不驱逐、境内安居(3)受领土庇护者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享有合法的居留权。1967年12月领土庇护宣言,建议各国应遵循下列原则:1)一国行使主权对有权援用世界人权宣言相关规定(包括反抗殖民主义的人)给予庇护时,他国应予尊重;2)不妨碍国家主权以及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为限;3)在边界上不应予以拒斥,或位于境内不应驱逐或强迫遣返;4)不应允许从事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活动。15、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不超过12海里。(1)领空主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国领土。(2)领海立法权: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3)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领海内资源:海域、海床、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4)沿海航运及贸易权(5)属地优越权:通常从国际礼让出发对外国船舶不加行使属地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了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16、领海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权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包含以下意义:(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b)驶往或驶入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3)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第一、沿海国可以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则,对航行安全、设备保护、养护海洋生物、保全环境、维护科学研究及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制度而制定法律和规章。第二、沿海国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可以要求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行制。第三、如果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可以在不加歧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的义务包括:第一、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第二、沿海国应将所知的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17、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1以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有专属的管辖权: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3为行使经济方面的主权及管辖权利,可以采取为确保其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4. 紧追权(自毗连区以内开始)5.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2)其他国家的权利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18、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不足200海里的划定200海里;超过的,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或基线量起35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19、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两岸”: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为国际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不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原来作为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海峡沿岸国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1)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义务(公约39、40条)1)毫不迟疑地通过或飞跃;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4)船舶应遵守关于海上安全、船舶污染的一般国际规则,未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5)飞机应遵守国际航空规则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随时监听国际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的无线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2)海峡沿岸国权利1. 可就下列事项制定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2. 必要时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20、紧追权条件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并可以缉拿的权利。它的行使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起法律和规章时才可以;2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享有的管辖权范围内的法规也可以比照适用紧追权;3只可以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5追逐过程尽量避免使用武力。21、外空责任制度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在地球上、空气空间或外层空间使他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国不仅要对其政府机构的空间活动负责,而且要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团体以及参加的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1)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过失责任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在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情况下,该国才负赔偿责任。(3)共同和个别责任: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以及由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共同和个别责任。(4)索赔:遭受损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可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求。若双方均为联合国会员国,也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22、“并行管辖”制度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并不排斥非登记国的在下列情形之下的管辖:(1)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2)犯罪人或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3)犯罪涉及该国安全;(4)犯罪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定;(5)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公约有义务行使管辖权。1970年海牙公约:(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3)如为不带机组人员租用的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经常居住地国;(4)发现国如不引渡给上列国家,则应行使管辖权。(或引渡或起诉)23、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 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4、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条约非经第三方同意,不得为其创设义务或权利。(1)创设权利:有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且第三方表示同意。(可默示推定)(2)创设义务:有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意图,且第三方书面明示同意。如果条约规定的义务已经构成国际习惯,该义务的创设不需得到第三方明示同意即可成立。在条约已经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情况下,只有在得到缔约方和第三方同意,该义务才能被取消或改变。25、条约的无效(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错误的条件:该错误是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假定存在的实施或情势;此种事实或情势构成缔约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3)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抵触26、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是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在双边条约中一般不存在保留,多存在多边条约中。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所有其它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1)保留是一国的主权行为。但以下行为不得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2)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者(2)保留的接受和反对1)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2)如果谈判国的数量有限制,从有限的数目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在全体当事国之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说接受。3)如果条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能随时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能随时撤回。27、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1)治外法权说:外交代表的驻地象征着派遣国领土的延伸。不符合实际。(2)代表性说:外交代表是派遣国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比较符合实际。(3)职务需要说:为保证外交代表正常、顺利地执行职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28、简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5. 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6. 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29、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使馆馆长及外交职员。(1)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和拘禁,从事间谍活动、行凶、闯入禁区等例外。侵害罪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可能危害人身或自由的;威胁进行任何此类攻击;进行此类攻击未遂;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2)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3)管辖豁免例外:1. 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2. 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事件3. 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4. 执行处分无损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者(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30、简述领馆的特权和豁免答:(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2)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有通讯自由;(4)免纳关税;(5)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31、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关系联系:(1)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2)官员同属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3)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区别:(1)重要性不同:外交关系全面,领事关系局部(2)代表性不同:外交关系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在某个特定的地区(3)特权与豁免有差异: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程度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4)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32、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 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 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2)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协议管辖) 3. 随时声明接受管辖的属于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强制管辖)(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机关及16个专门机构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33、公海自由制度A、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B、公海上的捕鱼制度,捕鱼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制度。D、关于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制度。34、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A、谈判与协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B、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调停:是在斡旋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并且主持或参与当事国的谈判。C、调查与和解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35、国家豁免权(1)又称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收他国管辖的特权,源自罗马法“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同意),及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理论上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之分。(3)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豁免。36、外交保护和领土庇护的区别(1)保护依据不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2)保护对象不同:通常是本国人(包括法人);外国人中的政治犯(3)法律关系不同:保护国与被求偿国间关系;庇护国与受庇护人间关系(4)行使条件不同:国际法上有明确条件;庇护国自行决定(5)保护手段不同: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手段;庇护国采取的国内措施(6)目的不同:促使责任国履行其责任;保护人权 国际法大题整合作者:刘桔阳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宣言与1966年这两个盟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3.外交关系和领事的关系的联系与区别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灵外交事务的。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4.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及制度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5.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占用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添附:是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6.引渡的原则制度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2、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3、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双重犯罪: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是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4、引渡的程序: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14.国际法上的承认及其法律效果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2、承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画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奥本海、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三、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相互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1、国际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补充和发展2、两者相互补充,互相渗透,但不得互相干扰和排斥: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8.领海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局部地区他国领海的上空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3、沿海国对伪劣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行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种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男女国籍平等原则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9.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一、专属经济区是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越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三、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10.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和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11.论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争端,它包括以下内容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解决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12.论述消极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及防止和减少消极国籍抵触的有效办法。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它产生的原因:出生、婚姻、收养、剥夺解决的有效办法,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法。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是解决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制定国籍法,应避免作出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的规定,并从积极方面规定无国籍人可取得本国国籍。为了解决无国籍问题,国际上订立了一些国际公约。13.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1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15.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五项原则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与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生命力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6.什么是国家领土主权?它有什么意义?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三个意义一、领土不可侵犯二、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三、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17.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7分)条约无效是违反国际法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无缔约能力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与强行法冲突18.简述引渡的规则。(7分)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2、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3、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双重犯罪: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是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4、引渡的程序: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5、引渡的效果: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19.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8分)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一经确定,如果没有免除责任的条件出现,就产生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20.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7分)种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男女国籍平等原则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21.简答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对“空中劫持”的管辖权。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认为飞机的登记国有权对这一行为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其他国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海牙公约则采取混合原则:蒙特利尔同样根据普遍性管辖原则,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登记地国,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之营业地或常住地国和犯罪者发现地国都有权行使管辖(8分)22.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来讲,条约生效后,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条约不溯既往,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适用空间范围: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23.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其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代表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普遍接受的根据有二:一是有效地执行职务所必需;二是对质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24.简述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组成。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25.什么是国际法主体?简述国家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区别。(8分)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国际组织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国家享有主权,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而国际组织不是国家,而是若干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特别目的而创立的国家之间的组织,它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他的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而且,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不像国家那样是自身具有的,而是由成员国赋予的,因此是派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26.简述国际法院的组成。(8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权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法官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某一机关制约。15名法官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与安理会就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的名单内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这两个机关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五名,可以连选边任。国际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27.简述条约的终止与条约的停止施行之间的区别。(8分)条约的停止施行与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终止是指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失去效力,而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一部或全部,便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按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事国可援引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为理由,停止施行条约;也可以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或全体当事国同意停止施行条约。28.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7分)联合国专门机构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它的特点: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9.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意义。(7分)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30.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8分)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公约规定,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就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如果人员已在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之时开始享有。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终止了,这种特权与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即使两国发生武装冲突,亦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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