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432-2009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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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P59 备案号:J930-2009 DL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5432-2009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s of project management for hydropower and water resources engineering20090722发布 2009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发布 DL/T5432-2009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3)4 总则(5)5 项目管理组织(6)5.1 一般规定(6)5.2 项目管理机构(6)5.3 项目经理(6)6 项目综合管理(7)6.1 一般规定(7)6.2 项目管理规划(7)6.3 综合变更控制(7)6.4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8)7 项目范围管理(9)7.1 一般规定(9)7.2 范围规划和工作分解(9)7.3 范围核实(9)7.4 范围变更控制 (10)8 项目采购管理 (11)8.1 一般规定 (11)8.2 采购规划 (11)8.3 采购实施 (11)9 项目前期策划 (13)9.1 一般规定 (13)9.2 预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 (13)9.3 项目核准 (13)10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15)10.1 一般规定(15)10.2 勘察设计单位选择(15)10.3 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内容(15)11 项目技术与科研管理(17)11.1 一般规定(17)11.2 技术管理(17)11.3 科研管理(17)12 项目监理管理(18)12.1 一般规定(18)12.2 监理单位选择(18)12.3 监理管理工作内容(18)12.4 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18)13 项目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管理(20)13.1 一般规定(20)13.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20)13.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20)13.4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20)13.5 移民安置后期扶持(21)14 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22)14.1 一般规定(22)14.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策划(22)14.3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22)14.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验收和后评价(23)15 项目进度管理(24)15.1 一般规定(24)15.2 进度目标管理(24)15.3 项目进度计划(24)15.4 实施进度控制和调整(25)16 项目质量管理(26)16.1 一般规定(26)16.2 质量管理计划(26)16.3 质量控制(26)16.4 质量监督与质量改进(27)17 项目投资管理(28)17.1 一般规定(28)17.2 概算控制与费用管理(28)17.3 竣工财务决算(28)18 项目合同管理(29)18.1 一般规定(29)18.2 合同订立(29)18.3 合同履行(29)18.4 合同完工结算(29)19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1)19.1 一般规定(31)19.2 安全生产管理(31)19.3 文明施工管理(31)19.4 消防安保管理(32)19.5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32)20 项目信息管理(33)20.1 一般规定(33)20.2 文件管理(33)20.3 档案管理(33)20.4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33)21 项目沟通管理(34)21.1 一般规定(34)21.2 沟通管理计划(34)21.3 沟通的实施(34)22 项目风险管理(35)22.1 一般规定(35)22.2 风险识别(35)22.3 风险分析(35)22.4 风险应对(35)22.5 风险监测与控制(36)23 项目验收管理(37)23.1 一般规定(37)23.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37)23.3 阶段验收(38)23.4 单项工程验收(38)23.5 工程竣工验收(38)24 项目后评价管理(39)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分法律规章(40)条文说明(48)0DL/T5432-2009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要求制订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过去投资领域以政府投资为主、以指令性投资计划为基础的政府直接管理模式,转变为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和以投资主体决策自主、风险自负为基础的市场调节资本配置管理模式。在我国水电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已得到全面实现。随着我国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逐渐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场化和以流域性公司负责的多项目开发管理格局。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多具有建设规模和投资巨大、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牵涉范围广、参建单位多等特点,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管理模式下,对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行为,在国内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依据我国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现行政策进行编制。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内容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工程建设、投产验收、项目后评价的全过程。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大学武汉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广晶、孙志禹、李晶华、刘 建、陈先明、汪 毅、宗敦峰、贺昌海、康明华、时会良、江志远、刘祖雄、陈永柏、王武斌、侯建刚、刘先荣、彭 澎、李 军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主要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小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采用项目管理服务等其他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时,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授权,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的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L/T 1004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整合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DL/T 5020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 506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T 5064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111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 5123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206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 5212 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T 5397 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402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HJ/T 2.1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HJ/T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8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3 术 语3.0.1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project management of hydropower and water resources engineering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旨在实现项目特定目标的活动。3.0.2项目法人 developer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者,又称业主或建设单位。3.0.3项目管理单位 project managemant agency受项目法人委托专门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的单位。3.0.4项目管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项目法人组建的专门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机构。3.0.5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由项目法人聘任或确认的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者。3.0.6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s 参与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或其利益因项目的实施、完成受到影响的组织或个人。3.0.7主要利益相关者 key stakeholders 直接参与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或个人,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等。3.0.8项目综合管理 project integration management对项目各个管理活动相互协调所进行的管理工作。3.0.9项目范围管理 project scope management对项目工作范围进行定义、计划、控制和变更等所进行的管理活动。3.0.10项目采购管理 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物资、运输、劳务供应及相关咨询服务等采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3.0.11项目合同管理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对与项目有关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所进行的管理活动。3.0.12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project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为使工程和现场的人员、设施与设备免除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所进行的管理活动。3.0.13项目信息管理 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对项目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储存和利用等所进行的管理活动。3.0.14项目沟通管理 project 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对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和信息交流所进行的管理活动。3.0.15项目风险管理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对项目的风险识别、分析、应对和控制等所进行的管理活动。3.0.16项目验收管理 project acceptance management 对项目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所进行的管理活动。4 总 则4.0.1 为提高我国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4.0.2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体制。4.0.3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4.0.4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防洪、抗震、航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参见附录A。4.0.5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积极采用新的管理方法、手段和技术。5 项目管理组织5.1 一般规定5.1.1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5.1.2 应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5.2 项目管理机构5.2.1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管理大纲确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任务,明确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责任。5.2.2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任务确定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和岗位。5.2.3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送项目法人批准或核备。5.3项目经理5.3.1 项目管理机构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5.3.2 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对项目实施管理,并接受项目法人考核与评价。5.3.3 项目经理不应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工作。5.3.4 项目经理应相对稳定。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应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项目法人应将项目经理更换情况书面通知主要利益相关者。6 项目综合管理6.1 一般规定6.1.1 应确定工程项目总目标,通过项目综合管理,协调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的关系,实现各项工作的整体协调、有序运行。6.1.2 项目综合管理程序主要应包括:1 进行项目管理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综合计划;2 监控项目综合计划的实施; 3 进行项目综合变更控制;4 进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6.2 项目管理规划6.2.1 项目管理规划文件可分为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综合计划两部分。项目管理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综合计划由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并报送项目法人批准。6.2.2 依据项目核准相关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结合项目法人的战略规划等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 项目总目标和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效益等子目标;2 项目环境和条件分析;3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责;4 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5 其他。6.2.3 依据项目管理大纲、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责任书,参考类似项目资料等进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编制项目综合计划,对项目管理内容、组织、资源、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平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 项目管理目标;2 部门职能和岗位、人员配置计划;3 项目范围管理计划、投资管理计划、进度管理计划、质量管理计划、采购管理计划、资源需求与供应计划、风险应对计划等;4 考核与评价方式;5 其他。6.3 综合变更控制6.3.1 应对项目综合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分析、评估和调整,持续改进。6.3.2 应制订项目综合变更程序和控制措施,明确综合变更控制岗位职责和权限。6.3.3 项目综合变更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维持项目范围和整体目标要求;2 进行风险分析,减少变更影响;3 执行变更审批程序;4 综合考虑各目标间的相互影响等。6.3.4 项目综合变更控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变更申请;2 评审或论证变更申请;3 批准或否决变更申请;4 根据批准的变更申请修订项目综合计划。6.4项目管理绩效评价6.4.1 在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与项目经理应签订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责任书,并进行阶段性或定期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6.4.2 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1 明确项目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等目标;2 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机构之间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分配;3 项目需求资源的供应方式;4 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风险;5 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方法;6 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奖惩的依据、标准和办法;7 项目经理离职和项目管理机构撤销的条件和办法;8 授权的其他事项。6.4.3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宜按下列程序进行:1 建立绩效评价组织;2 确定绩效评价方案;3 实施绩效评价工作;4 提出绩效评价报告。6.4.4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1 项目实施环境的变化分析;2 项目综合计划实施情况;3 项目决策事项评价;4 项目风险预控及实施效果等。7 项目范围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在实施项目前应界定项目范围,明确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7.1.2 项目范围管理程序应包括:1 进行项目范围规划,编制项目范围说明书,制订项目范围管理计划;2 分阶段进行项目工作分解,形成项目工作分解结构;3 在实施过程中控制项目范围的变化;4 对项目完成工作成果进行范围核实,与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5 对项目范围变更进行评估。7.2 范围规划和工作分解7.2.1 应在项目各阶段开始时,通过项目范围规划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形成项目范围说明书。7.2.2 项目范围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应满足项目核准和/或批准文件对项目的要求。进行项目范围规划时应依据:1 项目法人的需求文件;2 项目约束条件;3 项目阶段性成果;4 历史资料;5 一定条件的假设等。7.2.3 应结合项目综合计划的编制,制订项目范围管理计划。7.2.4 应根据项目的进展程度进行相应的项目工作分解,形成工作分解结构:1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宜分解到项目立项需进行的工作事项和项目建设分期;2 可行性研究阶段,宜分解到项目核准及工程准备期需完成的工作清单、单项工程或招标标段划分;3 单项工程招标阶段,宜分解到分部(分项)工程;4 单项工程施工阶段,宜分解到单元工程。7.2.5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应清晰、明确、完整,形成层次结构的编码体系。7.3 范围核实7.3.1 项目各阶段结束时,应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对相应的项目范围进行核实。进行范围核实主要应依据:1 完成的可交付成果;2 项目合同文件及变更文件;3 评价报告;4 工作分解结构等。7.3.2 项目提前终止时,应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对已完成的相应工作成果进行范围核实。7.3.3 可通过试验、专家评价或其他方式,对完成的可交付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7.3.4 根据合同中有关可交付成果接收的规定,一次或分几次对完成的可交付成果进行正式接收。7.4 范围变更控制7.4.1 应建立项目范围变更控制系统,明确项目范围变更程序与权限,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查与批准、变更实施等。7.4.2 项目范围核实过程中利益相关者提出的超出原有项目范围的要求,应作为项目范围变更处理。7.4.3 应组织分析和监控影响范围的因素,预防和控制项目范围的变更。7.4.4 项目范围变更应按照项目综合变更控制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批。8 项目采购管理8.1 一般规定8.1.1 项目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8.1.2 应建立采购管理责任体系,制订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职责与分工。8.1.3 具有招标资格的项目法人组织采购时,应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8.2 采购规划8.2.1 应结合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特点与管理目标,通过采购规划编制采购管理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发包形式、合同类型和采购计划等。8.2.2 应通过采购规划明确技术界面、标段界面和报价范围,将项目目标和工作范围逐级分解,避免合同之间的重叠与遗漏。8.2.3 采购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等要求。8.2.4 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采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评审办法等。8.3 采购实施8.3.1 应制订采购控制流程,对采购计划、代理机构选择、市场调研、采购文件编制等环节进行跟踪与管理。8.3.2 项目法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成以下事宜:1 编制和出售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3 以书面形式进行问题答疑,发放补遗文件;4 制订具体的评标标准;5 接收投标文件;6 组织开标;7 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选择评标专家组人员;8 依据采购文件公示的程序与标准进行评标、定标;9 起草合同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等。8.3.3 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时,应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接收资格预审申请书,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8.3.4 应编制采购文件,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应按规定时限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8.3.5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1 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控制性工期与进度要求、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2 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3 工程与合同风险的分摊原则、方式及其规定;4 工程计量的方式;5 资金来源及其付款的种类、方式、程序与期限;6 主要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关系与沟通程序;7 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的支持条件;8 处理变更、索赔和争议的工作程序;9 奖惩条款与考核方式等。8.3.6 项目法人可办理支付担保。在中标人办理和提交履约担保后,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协议,并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9 项目前期策划9.1一般规定9.1.1 应根据政府授权,依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已批准的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结合电力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开发项目和项目目标,提出项目开发申请,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9.1.2 应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策划工作。9.1.3 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与开工需要的行政许可手续。9.2预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9.2.1 应制订前期工作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9.2.2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达到DL/T 5206的编制要求,并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9.2.3 应在通过审查的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达到DL/T 5020的编制要求,并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或审批。9.3项目核准9.3.1 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审查意见、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9.3.2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3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4 节能方案分析;5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6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7 经济影响分析;8 社会影响分析;9 附录等。9.3.3 应开展项目核准准备工作,完成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专项报告主要包括:1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3 环境影响报告书;4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5 输电系统规划设计;6 电站接入系统设计;7 水资源论证报告;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9 取水许可申请书;10 防洪评价报告;11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12 矿产压覆报告;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14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15 文物保护报告书;16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17 其他。9.3.4 根据项目核准权限的划分,项目申请报告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9.3.5 项目核准后,应办理土地及林地征收或征用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10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10.1 一般规定10.1.1 应进行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管理计划,确定项目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目标。10.1.2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大纲和工作大纲,并组织审查。10.1.3 可委托开展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10.1.4 应根据勘察设计管理计划,分阶段编制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1 勘察设计进度管理;2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3 限额设计管理;4 勘察设计与项目采购、现场施工、验收等配合管理;5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6 勘察设计工作考核与奖惩等。10.2 勘察设计单位选择10.2.1 应依法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源配备和业绩等提出明确要求。10.2.2 具备采购条件后,应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按法定的程序组织采购、签订合同。10.2.3 勘察设计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规模、功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设计进度、成果质量与安全、成果提交、限额设计、知识产权以及相关配合工作等内容。10.3 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内容10.3.1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选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或进行现场设计,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参加设计联络会,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10.3.2 应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勘察设计进度工作计划,包括设计总进度计划和各专业出图计划。10.3.3 应明确设计变更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管理。10.3.4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统筹考虑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之间的关系,做好设计各专业之间、设计与其他采购、设计与施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10.3.5 应组织重大技术课题的研究,参与设计方案比选、主要建筑材料和设施与设备的选择。10.3.6 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对设计深度进行检查,对设计成果进行符合性审查。设计报告编制深度应达到DL/T 5206、DL/T 5020、DL/T 5212等要求。10.3.7 项目法人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组织审查施工图预算。10.3.8 在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限额设计管理。10.3.9 应对项目设计费用和设计变更费用进行审查。10.3.10 应对照设计成果提交计划,审核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10.3.11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单元工程等验收,开展地质编录、地质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10.3.12 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报告。11 项目技术与科研管理11.1 一般规定11.1.1 应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技术与科研管理工作。11.1.2 应明确技术决策程序,统筹考虑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目标。11.2 技术管理11.2.1 应制订技术管理办法,实行分级技术管理制度,设立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明确相应的职责与分工。11.2.2 宜依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与项目目标,制订项目技术标准。11.2.3 应进行勘察设计管理,组织、参与重大设计方案审查,包括招标设计审查、施工详图审查等。11.2.4 应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对项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定。11.2.5 应开展技术开发与创新管理,组织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11.3 科研管理11.3.1 应制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11.3.2 应编制科研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11.3.3 应组织重大课题的专项研究。11.3.4 应根据项目科研年度计划和业务需要进行科研立项,签订科研合同,并实施跟踪管理。11.3.5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规定提交研究成果,包括:项目总结报告、成果报告、图纸、图表、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音像资料等。11.3.6 应积极开展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推广应用。12 项目监理管理12.1 一般规定12.1.1 应进行项目监理管理规划,制订监理管理工作计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总体协调。12.1.2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可包括: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和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等。12.1.3 应要求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文件及DL/T 5111等规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12.2 监理单位选择12.2.1 应依法按采购管理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针对承担监理任务的范围和复杂程度,提出监理机构组织设置、重要岗位及人员配置的特殊要求。12.2.2 监理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和廉政建设要求等。12.2.3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监理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或参与监理采购,协助项目法人进行监理合同的谈判与签订。12.3 监理管理工作内容12.3.1 应在监理业务开展前发出监理单位进场通知书,并依据监理合同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12.3.2 项目监理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1 制订监理合同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3 检查监理合同执行情况;4 进行监理合同变更、暂停和终止管理;5 进行监理费用支付;6 进行监理廉政合同管理;7 审查和接收监理档案;8 进行监理工作考核等。12.3.3 应通过监理单位向被监理单位发布各种指令,并通过监理单位接收被监理单位的文件。12.3.4 应对监理工作进行协调,主要包括:1 不同标段工程项目产生的监理问题、授权等;2 不同标段监理单位间及监理单位与项目管理机构业务部门间关系;3 组织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经验交流等。12.4 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12.4.1 应制订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考核与监督的内容、方式等。12.4.2 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专业配置情况,特别是主要监理人员的能力与到位情况;2 监理试验、检测设备与测量仪器配置情况;3 现场监理情况,特别是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监理任务完成情况;4 开展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档案、风险管理,以及现场组织协调等方面监理工作情况与服务效果等。13 项目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管理13.1 一般规定13.1.1 应设立征地移民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13.1.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宜结合项目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同步进行。13.1.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应执行DL/T 5064标准的要求。13.1.4 应制订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总体计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全过程实施进度、质量、投资、信息等管理。13.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13.2.1 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工作总体计划。13.2.2 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实物指标初步调查申请。13.2.3 应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开展社会经济调查与主要实物指标初步调查,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13.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13.3.1 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总体计划。13.3.2 应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签订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协议。13.3.3 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前,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申请。13.3.4 应在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并对实物指标调查作出安排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13.3.5 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1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总体规划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13.4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13.4.1 应依据审核或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13.4.2 应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的综合监理。13.4.3 应依法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13.4.4 应依据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规划,协商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总体计划,并提出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13.4.5 应依照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和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根据实施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补偿资金。13.4.6 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重大变更控制、预备费管理等沟通管理程序。13.4.7 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督促检查移民安置工作、补偿费用支付、专项设施建设以及库底清理工作情况,参与征地移民工作验收。13.4.8 应配合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审计、稽察。13.5移民安置后期扶持13.5.1 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规划。13.5.2 应组织开展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后评估工作。14 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14.1 一般规定14.1.1 应建立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体系,编制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规划。14.1.2 宜设立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14.1.3 应单列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相关费用。14.1.4 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4.1.5 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专题调查研究。14.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策划14.2.1 策划包括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等。14.2.2 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1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 预防或者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14.2.3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专题研究,并纳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14.2.4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内容应执行HJ/T 2.12.4、HJ/T 19、HJ/T 88等标准。14.2.5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专项报批。14.2.6 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工作,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14.2.7 当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以及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未开工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14.2.8 筹建工程开始之前,应组织编制项目“三通一平”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水土保持方案,报送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4.3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14.3.1 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时应按DL/T 5402等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篇章。14.3.2 在采购文件中,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水土保持方案的措施、标准。14.3.3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监督管理。14.3.4 应建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统计和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组织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14.3.5 应组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缴纳和申请使用工作。14.3.6 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执行情况报告。14.3.7 应制订项目实施阶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危险源监控,定期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14.3.8 编制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包括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以及投资概算。应在移民安置包干协议中明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相关内容。移民安置中的城镇迁建、专项设施复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14.3.9 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发生变更的,应履行相应报备手续。14.3.10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拆除或闲置的,应报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4.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验收和后评价14.4.1 验收应包括合同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4.4.2 应组织合同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开展专项环境保护设施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14.4.3 截流前,宜开展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执行情况专项检查。14.4.4 蓄水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蓄水前环境保护专项验收。14.4.5 项目竣工时,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4.4.6 进行项目阶段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同步开展相应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14.4.7 环境保护设施与水土保持设施交付使用后,应进行管理和维护。14.4.8 应对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查清原因、查明责任,采取相应措施。14.4.9 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送审批部门备案。15 项目进度管理15.1 一般规定15.1.1 应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分级控制体系,制订总进度计划调整、进度检查与协调、进度信息沟通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15.1.2 项目进度管理程序应包括:1 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制订项目分阶段进度目标;2 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分阶段进度计划,确定项目进度关键节点与关键线路;3 根据工作分解结构编制相应的进度计划;4 实施进度控制和计划调整。15.1.3 应利用网络计划技术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进度分析,实施进度动态控制。15.2 进度目标管理15.2.1 应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进度管理计划,明确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日期;论证项目建设总工期和经济运营期。15.2.2 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进度管理计划,明确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日期;论证项目筹建期和施工分期。15.2.3 应编制项目总进度管理计划,确定工程开工日期,明确工程投产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等建设里程碑,并动态控制。15.2.4 应编制项目验收移交进度管理计划,确定工程投产日期、工程竣工日期。15.3 项目进度计划15.3.1 项目总进度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1 编制说明;2 项目总进度计划图(表);3 项目进度关键线路、里程碑和单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览表;4 分时段主要资源需要量等。15.3.2 应编制分阶段进度计划,并满足进度目标和主要里程碑要求。15.3.3 项目策划阶段进度计划应满足项目建设程序和项目论证以及审批的要求。15.3.4 项目实施阶段应编制准备工程进度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1 开工核准手续办理工作进度计划;2 现场条件准备工作进度计划;3 拟开工单项工程采购和施工准备进度计划;4 人员进场计划;5 施工资源落实计划;6 机电设备、主要材料以及技术供应计划等。15.3.5 项目实施阶段应制订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管理办法,统一编制要求和格式,明确编制内容。15.3.6 项目实施阶段应依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施工进度控制工作实施细则、编制或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对不同合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综合,以及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等。15.3.7 项目验收与后评价阶段进度计划主要应包括:1 项目阶段验收进度计划;2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度计划;3 项目运营移交工作进度计划;4 项目后评价工作进度计划等。15.4 实施进度控制和调整15.4.1 应不断收集、整理和统计项目实施进度信息,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进度偏差将带来的影响,开展工程进度预测,提出纠正措施,编制进度管理报告。15.4.2 进度偏差影响项目总进度计划或其他管理目标时,应提出变更申请,根据项目综合变更控制程序进行确认。15.4.3 应保证进度计划实施所需资金支付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设备、材料供应。16 项目质量管理16.1一般规定16.1.1 主要利益相关者均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工程质量责任,并按照GB/T 19001、DL/T 1004等有关规定建立与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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