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低工资标准的种用途果断收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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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最低工资标准的16种用途(1)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省份可能规定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2)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1.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底线(1)最低工资标准是工资底线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的具体规定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提供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1)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2)非劳动者原因未劳动的应按约定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工资底线(1)劳动定额应当科学合理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定额以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为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0号)(二)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3)不得变相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4)约定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4.试用期内的工资底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下岗待工的生活费标准(1)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199657号)2.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实际领取的生活费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一类地区160元,二类地区140,三类地区120元);6.内退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7.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8.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9.加班工资基数的最低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实际工资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0.衡量是否适用终局裁决的标准(1)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如何理解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28号):关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理解:1.金额标准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金额而非仲裁请求金额为准。2.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点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之日而非仲裁申请之日为准。3.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点的判断,应当以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4.涉及多项请求的判断,如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裁决对应的各分项分别确定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11.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1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可主张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3.涉及两地标准不同的执行高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14.经济补偿的底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15.工伤伤残津贴的底线(1)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费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16.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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