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第五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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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讲,主讲人:戴伟娟,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概念及特征,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注意:无“最低注册资本”、“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三、企业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或者聘用他人,内部限制,法定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解散的法定事由(二)清算及其具体过程,四、解散和清算,债务清偿,注销登记,(三)债权申报期限,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例题1单选题】下列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A、美国公民甲B、中国公民乙C、中国企业的分支机构D、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例题2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第二节合伙企业法,概念及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概述及分类,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根据共同订立的合伙协议,形成经营关系、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分享利润的营利性组织。,所有合伙人均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有书面合伙协议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性质,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清算前不得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3】A、B、C三人2010年成立了万达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A在企业清算前私自将企业的一辆小汽车按照市场价格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D,并已经办妥相关法律手续,请分析B、C能否向D主张权利。,【例4】A、B、C三人2010年成立了万达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A向D借款10万元,未经B、C同意,以企业一辆小汽车质押给D,并已经办妥相关法律手续。请分析B、C能否向D主张权利。,(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5项权利)义务(4项义务),合伙事务的决议方法,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特别事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解释】站在债权人的角度,爱找谁找谁,爱要多少要多少。(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五)入伙和退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退伙,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注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4】设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依成立后,合伙人赵某和李某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该事务所遭客户索赔,对外欠下A公司35万元债务。该事务所全部现有财产才8万元,那么,A公司能否要求该事务所任意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1.出资人人数X限制:2X502.普通合伙人人数a及有限合伙人人数b的限制:a1&b1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资格的区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4.企业名称限制: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一)设立条件,(二)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除此之外,不得任意代表企业进行任何交易,否则,就该交易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两类不同合伙人的对比,(三)入伙和退伙,【例5】李某是某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李某对其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A不承担任何责任B不承担过错责任C承担连带责任D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人身份转变,【例6】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可能会发生变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有限公司B、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事由(二)清算及其具体过程,债务清偿,注销登记,剩余财产分配,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分配给合伙人,剩余部分,缺口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主要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8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2万元出资,丁以现金9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2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问题: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第三节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和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设立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转让组织机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出资方式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二)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60,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1)合营各方均违约(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同步出资,控股问题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二)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续),转让条件转让程序(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特别决议事项(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经营管理机构,(三)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其他行业的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案例分析题,中方甲公司拟与德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德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公司为此拟订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德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设立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1注册资本的概念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合营各方(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3出资方式(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4出资期限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5出资额的转让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不同点,1组织形式(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出资比例(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3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4收益分配(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5投资回收(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经营期限(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合作企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8董事的任期不同(1)合营企业:4年(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1)相同事项企业章程的修改合并、分立、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2)合作企业的特殊事项变更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不同点(续),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1出资(1)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VS其他责任形式,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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