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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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适用专业:行政管理本科学时数:32学分数:1.0执笔者:聂京波编写日期:2012年2月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高等院校行政管理本科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的基础理论课,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使学生掌握我国公务员管理相关制度和涉及公务员管理方面的行政科学基本理论,并了解国外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一些常识,为进入公务员队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概述(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一、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1、政治与行政二分论,由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在公共行政奠基之作行政之研究首先提出,由弗兰克古德诺(Frank Goodnow)在政治与行政中系统论征的政治与行政二分论,不仅是整个传统公共行政的价值基础,也是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前提。政治与行政二分论的基本论点是,政府具有两大的功能,即政治的功能和行政的功能。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的作用在于国家对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进行制定,而行政的作用在于实施公共政策。2、行政管理的职业主义倾向。政治与行政二分论使得公共行政管理具有了职业化的倾向。其暗含的思想是公共行政作为一项专门的管理职能,它所采用的知识和技能也应是专门化的。在公共行政管理职业化倾向发展过程中,技术官员在政府组织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公共政策过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二、公务员制度产生的条件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工业经济发展是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公务员制度产生的政治条件:政治改革需要是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直接因素。公务员制度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公务员制度产生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政治文化基础。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为资产阶级参政,建立为现代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中国科举制度对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影响:中国科举制度为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提供了借鉴。三、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西方公务员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在1870年,英国政府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过考试录用官员的制度,不能再靠关系、靠权力来录用官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开创了英国国家公务员法的先河。1870年颁布枢密院令,建立了考试录用制度。枢密院令是类似于法律法规形式。它用这种方式确立了全世界第一个建立的公务员制度。(二)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个人徇私制”、政党“分肥制”到“功绩制”的过程。美国对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主要是功绩制。1883年彭德尔顿法的颁布标志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这个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功绩制,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并且从低级公务员开始。该法还规定,凡是经过考试被录用的人员,不得因政治原因而被免除等等。实行功绩制,就实现了公平、竞争,就使原来的个人徇私制和政党分肥制的缺点得到了遏制。彭德尔顿法实行了一个世纪,直到1978年才第一次做了重大修改。197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与原来的法律相比,第一次确定了联邦政府人事制度应遵循的九条功绩制原则。美国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推行功绩制工资,改革考核制度。(三)公务员制度的国际化1、联邦德国公务员制度二战结束后,德国一分为二。联邦德国于1949年成立共和国,并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基本法,对帝国的官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考试用人机会均等以及文官常任制等原则,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公务员制度。2、法国的文官制度二战后,当时任临时政府首脑的戴高乐参照英国的经验,于1945年设立了文官管理局,专门研究文官制度及有关教育制度的改革,确立以统一考试录用和培训高级文官的制度,并在1946年颁布了统一的公务员法,建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3、日本的公务员制度日本公务员制度是在1947年提出,在1947年10月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这部法律中照搬了美国的许多方面,比如,把文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种,对事务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在公务员中推行“功绩制”,并以此作为晋升和加薪的依据,等等。4、其他国家四、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由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有其相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并且各国相互吸收和效仿,因此,各国公务员制度尽管有许多细微差别,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色,体现了现代西方宪政的理念和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这些特点是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中提炼出来的。1、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该项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2、奉行“政治中立”原则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它的公务员制度都是奉行“政治中立”原则。在政治方面是没有任何偏向,不是偏向于这个政党,也不是偏向于那个政党,保持中立的立场。3、“通才型”与“专才型”用人标准用人标准在一些国家是不完全一样的。“通才”和“专才”应该能够理解。“通才”是我什么都会,方方面面的我懂很多。“专才”是在某个方面比较突出,其他方面我知道的稍微少一点。在英国,比较强调通才型。在美国比较注重专才型的人才,重视专业技能在职务中的实际运用。4、实行“两官分途”在西方国家对官员有两种分类,一个是事务官,一个是政务官。这两类人在这里所说的“两官”。“两官分途”当然就是两类官员走了两个不同的道路。对两类官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5、功绩制原则功绩制是美国公务员制度中比较大的特点,也是它对人类社会的一个比较大的贡献。从美国开始实行功绩制。从公务员的录用、晋升、提拔、奖励以及退休,都要由功绩制来考核你。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它因素。6、形成公务员利益集团这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我们国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明显的差别。在西方国家,公务员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他们是官员,但对于政府来说,他们则是雇员。西方国家通过这种权利保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行政长官滥用职权处分公务员的行为,维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概述一、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采用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动力(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采用公务员制度的直接原因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部队伍笼统庞杂;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三)对外开放为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历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过了大概的4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980-1986)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在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关于要打破框框,勇于打破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思想指导下,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迅速开展,短短的几年就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二)决策阶段(1987-1988)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当时,把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叫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来慢慢发现,这样叫不合适,只要在行政机关工作,也包括工勤人员,所以,就引进了西方的“公务员”名称。因此,在1985年我们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三)试点阶段(1989-1993.9)任何的法律法规在进行广泛推行之前都要经过试点阶段。从1989年开始,公务员制度在几个部委和几个城市进行试点。我们国家组织了六部和两市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经过这三年的试点之后,又进一步修改了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四)推行阶段(1993.10-现在)完成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制定实施细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机构与人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的变化1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2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3对公务员的任用,首次采用“聘任制”4设立了领导职务“任期制”,健全了职务退出的正常机制。5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6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原则7调整了工资构成8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二)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意义1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2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3有利于促进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能力。4有利于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三)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六)不搞政治中立和“两官分途” 五、我国公务员管理原则 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本法的5项重要原则,其中第八条和第九条虽未明确表述为“原则”,但从其内容看分别调整着公务员制度的诸多方面特别是其中两个重要方面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和职务行为保护,实际上也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这一条主要是录用公务员的原则,也即公务员队伍建设“入口”的进入原则,这在本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录用初级公务员的规定中体现得非常明显;此外,在公务员的考核、任免、晋职、奖励等章节,虽然没有明确出现“竞争”之类的字眼,但也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可见,这一原则不仅是录用公务员的原则,也是涉及公务员制度一系列环节的基本指导原则。在这条原则中,“择优”是目的,“公开、平等、竞争”是手段,而“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则是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根本保障。这些原则体现了政府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公务员的职位空缺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使符合条件的自愿担任公职的人,一律机会均等,任职的取舍唯一取决于客观公开的评价结果,从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选进公务员队伍。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六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这一条与第五条涉及公务员管理的不同环节。第五条主要涉及公务员如何录用和如何选拔晋职,是公务员“入门”、“上楼”环节的管理原则。第六条主要涉及公务员获得任用之后如何管理,是公务员“入门”、“上楼”之后坐在其职位上(在位)的管理原则。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我们在介绍西方国家的用人标准的时候,主要注重的是才,不论是通才型还是专才型,注重的是他的才能,西方国家不强调德。在我国,不仅看重才,还要有德。在公务员选拔时坚持德才兼备。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这是一条关于用人标准的原则。其中,任人唯贤是总的原则,并在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 四、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具体落实了这项原则:“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五、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按照现代行政法治观,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理应受到监督约束,同时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公务员法对六百多万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二是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三是要求处分公务员时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规定对省以下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如果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机关再申诉一次;五是针对聘任制公务员明确了仲裁程序,对仲裁决定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非常重要。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2、了解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3、理解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重点: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制定公务员法的意义难点: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第二章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公务员分类制度科学的管理依靠科学的分类,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 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两种:品位分类(Rank-in-person classification)和职位分类(Rank-in-job classification)。 (一)品位分类 英文中的品位分类是指依个人职务高低大小排列而成的等级,类似于我国古代官员制度的“品”,所以把它翻译成“品位分类”。英国是近现代实行品位分类最典型的国家 (二)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将职位按照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要求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所以,职位分类着眼于职位、岗位,以“事”为中心,考虑的是工作本身的性质、责任、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 3职位分类的特征 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解决一个职位应该干什么事情,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职位在全部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结构、组织职能和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旨在通过实行科学的分类,以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二、对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评价 (一)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比较 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作为两种不同的人事分类制度,主要区别有: 第一,分类的依据不同。这是他们之间最根本的区别。职位分类以事为核心,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来对职位进行分类。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核心,按照不同地点资历、学历及身份地位对公务员进行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第二,公务员的官阶与职务的关系不同。在品位分类中,公务员的官品等级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不是必然联系,有时二者可能不一致。因为,公务员的官品等级最主要的不是取决于他所担任的职务,而是受到他自身资历、学历、地位等的制约。 在职位分类中,公务员的级别不是他自身的个人级别,而是他所任职位的级别。因为职位分类是对职位划分级别,每一个职位都对应一个级别,公务员在哪个职位上任职,就享有哪个级别,所以,在职位分类中,公务员的官阶和职务是一致的。 第三,公务员获取报酬的依据不同。在品位分类中,主要按公务员的官阶高低来确定其工资标准,而他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及责任大小是不起作用的。 在职位分类中,公务员的工资报酬主要取决于他所从事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等。 第四,录用。职位分类讲求的是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职位分类要求职位的申请者必须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它不特别要求学历的高低。 品位分类讲求的是学历。它要求申请者有较高的学历。在录取排序的时候,学历越高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这是在进口时的区别。 第五,级别。以职位分类,级别随着职位走。以品味分类,级别随着人走。 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是在总结吸取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优点的基础上建立的。我国是将各层次职务分别对应若干个级别,同层次职务所对应级别范围相同。公务员的级别,在其职务所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按本人资历和学历等因素来确定。 (二)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利弊分析 第二节 我国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一、中国现行公务员分类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多样化的公务员职务序列 2为基层公务员提供的晋升台阶太少 总结:克服职业发展渠道过于的单一化是中国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设计的目标定位。它的价值所在是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立法思想 (一)由粗到细,为进一步的完善留出空间 (二)以优化管理为目的 首先,职位分类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其次,我国公务员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最后,具体类别的设定要兼顾现在和未来。 (三)以激励保障为主线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两大理念。 1“适才适用”就是“专才专用”,即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 2“适才适遇”就是“同工同酬”,即设计合理分类工资制度。 3公务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三、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一)职位类别的划分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有三大特点: 第一,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第二,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低替代性)。第三,有技术权威性,但不具有行政决策的权威性。 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管理专业化的需要。 二是保护民族经济利益方式的根本性转移。 2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有两大特点:第一,纯粹的执行性。第二,现场强制性。 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必要性。 第一,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最难以管理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完善行政执法。 3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中国公务员名为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我们现在初步把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这两类先划分出去,剩下通通归为综合管理类。对于综合管理类职位,实际上是用了排除法来界定的。 (二)职位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四、职务设置 (一)职务设置依据 公务员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二)职务类别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三)职务序列 确定职务层次的三大因素:1、责任的大小。2、难易程度的高低。3、资格条件的不同。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的高低、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相应的职务序列。一定的职务序列就构成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 公务员法第16条第二款:“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一共是10个层次。公务员法第17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一共是8个职务。大家看,对于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的规定,它不仅规定了职务层次,还规定了职务名称。而领导职务只是规定了层次,没有规定名称。“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五、级别设置 (一)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 在职务晋升之外试图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渠道,这是级别设置的根本目的。换一句话说,就是公务员法职务与级别这一章,是要为公务员提供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的“双梯”制。职务设置是多样化的,但是它必须根据机构规格来设置。县乡两级的公务员占总数的58%。所以,仅仅是职务晋升的职业发展阶梯,解决不了基层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就是要确立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的“双梯”制。级别设置在整个公务员法当中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但现在有了级别晋升之后,如果你的职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够再升,那你可以晋升级别。这就叫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晋升的双梯制。 (二)级别的功能 1确定工资和待遇的依据 2职业发展的台阶 3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三)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三款:“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四)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在我国,任何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所以,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一款:“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这就表明,职务和级别不是互不搭界的,平行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级别,相邻的职务层次,它的级别对应上下交叉,有部分是重合的。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对公务员的分类2、理解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异同3、了解西方国家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重点: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比较,我国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难点: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比较第三章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概述一、公务员考试的产生和发展1考试录用制度产生于中国2考任制在国外的发展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涵义与原则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用考试的办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开阔视野,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因此,考试录用制度应该坚持一些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它具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公开录用机关和录用人数。公开录用的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公开录用名单。2平等竞争原则3择优录用原则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1录用考试制度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突破口2录用考试是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关键一环3录用考试有利于开阔选才视野,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4录用考试是确保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5录用考试有利于抵制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精神,人事部于1994年6月7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志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建立。一、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条件1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公务员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范围只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这么几个职务。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委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选任方式进行补充。2报考公务员的条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从条件的内容看,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从正面对公务员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消极条件是从反面对公务员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排除。积极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条件,是指担任国家公务员及适应所任职位而要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参加录用考试;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具备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资格;能否被录用,还有待于考试考核的结果。另外,公务员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是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在录用公务员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报名的公民不符合招考条件的情形,这就是限制性资格条件,也就是消极条件。公务员法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规定是为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而做出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偶尔有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违反党纪政纪的,但是并没有构犯罪,也没有达到被开除公职的程度,被教育改正后,如果条件优秀,同时也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他们仍然可以录用为公务员。二、考试方法和内容1国外公务员考试的方法(1)笔试法这是一种最古老、最常用的测验方法。笔试法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论文式笔试法,也叫主观性笔试法。另一类是短答式笔试法,也叫客观性笔试法。笔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这些优越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性,即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大批人员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二是客观性,评卷人与应试者没有直接接触,应试者的答卷有自己的认识,评卷可做到有据可查,答案也有客观标准;三是广播性,一张试卷可以出多学科的不同类型的题目;四是公正性,试卷密封,不容易出现因个人印象或其他利害关系而发生的不公正现象。(2)口试法 口试法即指面试,是指考生以口述方式当面回答主考人所提出的问题。口试也有两种形式。一个是个别面谈。好几个考官和报考者一个一个进行单独交谈,先由考生作简单的演讲,然后回答考官的提问。另一种形式是分组口试。几个报考者组成小组和主考官们采取会员的方式进行,每个报考者先作简单的自我介绍,然后根据命题开始小组讨论。(3)模拟操作法这是英国在二战时期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测试方法。模拟操作法是指根据职位的具体要求,主考人为考生设计一种模拟真实工作环境的情景,如起草公文、主持会议、发表演讲或进行实际调查等,让考生进行实际处理的演示(4)心理素质测验考察应试者的性情、意志、反应等个人心里素质,供录用时参考。这种测验是在二战以后开始出现的。公务员考试首先进行的是笔试,只有笔试合格者才有资格进入面试。笔试一般由国家人事部门统一举行,而面试则由各单位灵活实施,但国家也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心理素质测验在面试之后进行,单独计算成绩。笔试、面试和心理素质测验也都有各自特殊的程序。2我国公务员考试的方式与内容(1)笔试。笔试主要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两个科目。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申论考试。(2)口试。也叫面试。笔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面试是招录机关组织进行的。三、考试录用程序1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一般是指公务员录用的年度计划。2发布招考公告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公报、张贴通告等大众传播媒介将有关招考的事项公之于众。3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5考核考核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其对象是考试合格者。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公开考试的考察重点是报考者的“才”,而考核的考察重点是报考者的“德”。6录取与试用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名单,并予以公示。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须接受培训。四、考试录用的组织公务员法第22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所以,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另外,适当下放了录用考试的组织权限,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教学要求:1、掌握公务员招录的原则和程序2、了解国外公务员招考的方法3、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重点:公务员招录的原则,公务员招录程序难点:公务员招录的原则,公务员招录程序第四章 公务员聘任和考核制度(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公务员职位聘任一、职位聘任的含义与特点公务员职位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聘任制是机关以签订合同方式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职位聘任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聘任2平等协商3任期明确二、实行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必要性1是为了更好的吸引高级专门人才2是为了降低机关用人成本3是为了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三、国外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常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六大区别:1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不同2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不同3报酬的确定方式不同4职业发展的路径不同5结束工作关系的要求不同6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不同四、公务员法对职位聘任的法律规定1职位聘任的范围公务员法第95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专业性职位是指专门从事某项工作,而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专门的知识性、技术性等要求的工作岗位。这些职位既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这类职位,要么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要么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2)辅助性职位。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属于辅助、从属地位。比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2聘任制公务员的选聘方式公务员法第96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这里根据法律规定了两种方式:(1)公开招聘(2)直接选聘3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是一种双向法律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签订的。形式:聘任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性质:聘任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的特点,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经济合同,虽然和劳动合同相似,但也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一种人事行政合同。内容: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了聘任制合同的基本要素。第一个要件是合同期限。第二个要件是职位。第三个要件是职责要求。第四个要件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机关和公务员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第五个要件是违约责任。这5个要素是聘任合同必需具备的六大要素。另外,第98条还提出了聘任合同中的第6个要素:“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这个要素不是必需的,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4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的一种创新性的人事权益救济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5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既要根据公务员有关管理制度,更要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第二节 公务员考核制度我国现在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在借鉴我国古代和国外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现代政府机关工作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公务员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机关或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所管辖的公务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公务员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考核制度基础上,有所发展。另外,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根据公务员法的精神于2007年1月4日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是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法律根据。二、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2公开民主原则3注重实绩原则4考核结果与奖惩结合的原则三、公务员考核的内容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3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4绩,是指工作实绩。5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就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在考核中,既要注重和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又不能简单地用实绩考核代替对公务员德、能、勤、廉的考核。四、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和标准公务员法第36条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等次划分及其标准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每个等次的基本要求是: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和程序1公务员考核的方法:考核方式也称考核类型,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方式以及它们之间关系,另外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又在这个基础上做了具体规定。公务员考核方式主要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对公务员日常表现和工作状况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考核。(2)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领导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2公务员考核的程序:(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根据公务员法第35条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3条的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主要程序有五项:A个人总结;B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C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D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E通知。(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六、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把定期考核结果确定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法律保障。教学要求:1、掌握职位聘任的含义和特点,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和内容2、了解公务员考核的方法3、理解国外常任公务员和聘任公务员的区别重点:职位聘任的含义与特点,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和内容。难点:职位聘任的含义与特点,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和内容。第五章 公务员权利和义务(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公务员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含义(一)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公务员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法律规定公务员个人应当为政府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把握公务员义务的含义,有几个特点:第一,公务员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随意规定的。第二,公务员义务是对公务员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必须做的行为。第三,公务员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内容(职责性义务和禁止性义务)。(二)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是,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且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制止某种行为。公务员的权利的特点:第一,公务员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随意规定的。第二,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可以做的行为。第三,公务员权利是对公务员的一种许可和保障。二、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义务和权利构成法律关系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务员作为代表政府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义务和权利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性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2义务与权利的身份性公务员身份的获得是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产生的前提和依据。公务员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这使得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就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应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个层次,公务员又因职务关系而享有公务员法所赋予的特殊的义务和权利。由此,公务员不同于一般公民,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3义务与权利的平等性全体公务员在权利与义务面前律平等三、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政府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2有利于国家行政良性运行。3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4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公务员的监督作用。第二节 公务员的义务一、西方国家公务员义务的内容1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公务2效忠国家,忠于职守3政治中立4服从领导,执行命令5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6保守职业秘密二、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内容公务员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 公务员的权利一、西方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内容1政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2物质经济保障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享有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3身份权利4其他权利例如,晋升机会均等权、公正考核权、休息权等。二、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最基本的权利,只有具备一定的工作条件,公务员才能够履行好职务。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在我国,对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职、降职,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以及免职、降职、辞退、处分要遵循什么程序,有关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对公务员的免职、降职、辞退、处分,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规定条件但是不合乎规定程序,公务员都有权拒绝接受。这个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3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文化教育权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为了确保各级各类机关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7申请辞职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果公务员不愿意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可以申请辞职,这实际上就赋予了公务员一定的选择职业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2、了解西方国家公务员权利和义的内容3、理解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特点重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难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第六章 公务员培训和交流制度(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公务员培训制度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关制度是由公务员法第十章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6月27日颁布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所规定的。一、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和特点公务员培训,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各机关根据工作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按照职位要求开展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培训对公务员个人来讲,不仅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一项义务。公务员培训是一种成人教育。公务员培训的特点:1培训目标明确,具有鲜明的职业性。2培训内容特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3培训形式灵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二、公务员培训的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2学用一致原则3按需施教原则4讲求实效原则5分级分类培训原则三、公务员培训的意义1培训有助于形成优质、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2培训有助于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3培训是实现高效行政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保证。四、我国公务员培训机构1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2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3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4各级各类管理干部学院。5其他教育机构。五、我国公务员培训种类和内容(一)公务员培训的种类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后备领导人员培训。1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也叫做“岗前培训”、“入门培训”2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特别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3专门业务培训。是指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的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4在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的培训。5后备领导人员培训。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后备干部培训。对象是列入后备队伍的人选。(二)公务员培训内容在培训的内容上,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强调坚持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政治教育方面,主要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二是公务员从事公务所必须具备的业务基础知识,;三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我国公务员培训管理1登记管理。2时间管理。3培训情况评估与使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二节 公务员交流制度一、公务员交流的涵义与特点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如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把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点:1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法定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交流形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国家机关做出安排或办理有关手续,公务员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工作职位或者擅自离职。3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在交流中,一旦涉及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就应该属于职务升降的范畴。4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是确定的。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实践中,照顾个人愿望应该和工作需要不相冲突为原则。也就是说,在二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个人意愿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1稳定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合理合法性原则。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一是促进公务员的培养锻炼。二是合理配置人才。三是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四、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1调任。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的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机关的调任,可以取得公务员身份,并且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1)调任与录用的区别(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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