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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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组织,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问: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商业票据贴现过程中涉及印花税吗? 问:商业票据贴现过程中涉及印花税吗? 答:商业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资源税销售额是如何界定的? 问:资源税销售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资源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免征、减征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是否还要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如果征收计税依据是什么? 问:免征、减征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是否还要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如果征收计税依据是什么?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应包括在内。 因此,市政建设配套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并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商贸企业是否适用加计20%扣除的规定?问:商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科技用地后又进行了场地平整等土方工程变成熟地,待转让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因此,商贸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能加计20%扣除。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哪些个人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问:哪些个人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问: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组织,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新防伪措施是什么?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新防伪措施是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是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分别是什么颜色?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附征能否按季申报?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是否可以实行按季度申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营改增”后原地税发票是否可以使用?问:“营改增”后,原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纳?问:“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还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填写地址?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动产地址应当如何在发票上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五)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对享受财税2016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问:对享受财税2016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股权奖励如何计算? 问:股权奖励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的规定,(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问: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营改增”前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如何处理?问:2016年4月30日前个人已签订住房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5月1日以后办理的,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期的规定?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债务互抵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合同,应根据债务互抵合同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有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如有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融资租入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融资租入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问: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问: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问: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在商场促销活动中参加抽奖所得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在商场促销活动中参加抽奖所得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未兑现的合同缴不缴纳印花税? 问:未兑现的合同缴不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扫微信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扫微信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在品牌推广活动中向扫微信的人发放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之间转让股权应缴印花税? 问:合伙人之间转让股权应缴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该企业合伙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房地产公司建造的样板房是否要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公司建造的样板房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企业搞促销,在活动中向外单位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搞促销,在活动中向外单位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何原则?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何原则?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如何补开5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发票?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七)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或金锭的,应在哪一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或金锭的,应在哪一环节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五条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2016年5月1日以后,自然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自然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的,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的,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系统是否缴纳房产税?银行、保险系统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36号 )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地点在国外是否缴纳印花税? 境内外资企业的股东转让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地点在国外,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外国公司,请问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合同签订双方都要缴纳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法律效力又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对涉及股权转让的书据和凭证,其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所规定的税率。股权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如何确定?股权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售后回租业务是否缴纳契税?售后回租业务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要求打印的账页、装订成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要求打印的账页、装订成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第三条规定,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对于樱桃园内用于采摘和观光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税?对于樱桃园内用于采摘和观光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第三条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因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在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改制过程中房屋评估增值,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新企业的注册资本,则房产税应当如何计征?企业改制过程中房屋评估增值,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新企业的注册资本,则房产税应当如何计征?复:对房屋重新评估后若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房屋原值的,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若房屋原值未作调整,仍按照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符合上述一种或几种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因此,免税单位将自用房产无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上述政策是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征税的规定,如果双方均为免税单位,则应当由房产原所有人按照余值缴纳。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何原则?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何原则?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何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何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组织,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哪些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哪些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对“次”是如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对“次”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单位把车赠送给员工,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把车赠送给员工,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个人取得的汽车,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按照汽车的评估价并入计算纳税。问题: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答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因此,免税单位将自用房产无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上述政策是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征税的规定,如果双方均为免税单位,则应当由房产原所有人按照余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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