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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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主讲教师:章玲,第十章环境民事责任,2,第一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条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包括:1.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8,第三节无过失责任原则,一、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10,二、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原因及意义,1.环境污染和破坏是现代大工业的产物,现代工矿企业本身就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险源,其生产规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大,其工艺技术也越来越复杂,虽然采取了种种安全技术措施,仍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意外危险。2.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中,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因为这要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11,三、无过失责任的例外,也称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所谓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2)由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12,案例一,青岛化工厂,1978年7月1日7时许,电器设备遭雷击跳闸,输送泵电源中断,造成大量氯气外溢,附近群众吸入氯气中毒,其中一女工王娟,其居住地距离事故发生地点近百米,是这次氯气污染的重点区,她因吸入大量氯气造成支气管哮喘,住院治疗一年后,病情才好转,但仍有阵发性哮喘发作,尤其以夜间为甚。医院诊断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王娟在治疗期间,一切费用(工资、医疗费等)均由化工厂承担。出院后,化工厂以医院结论未证明系氯气中毒所致,只继续承担王娟半个月的费用就不再管了。王娟所在单位-机具厂提出:病是化工厂氯气中毒引起的,王娟不上班,已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工资和医疗费应由化工厂支付。因而拒绝发王娟的工资,也不报销医药费。由于两个单位互相推委,给王娟治病和家中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因此,王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案例二,武汉市桥口区长丰村51户渔民状告双虎涂料公司等28家企业排放工业废水致使该村2000亩渔池严重减产,要求厂方赔偿损失579.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51户渔民要求被告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有人认为,因污水养鱼,造成鱼苗大量死亡,养鱼专业户损失不小,法院为什么还判其败诉呢?,14,第四节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赔偿损害1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国家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15,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所拥有财产的减少或者丧失。人身损害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所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16,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在民法通则中是指侵害行为所引起的人格伤害。,17,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18,2.赔偿损失的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2)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19,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1)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2)对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分三类:a.人身伤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b.人身伤残,指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身体重伤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工作能力者。c.死亡,对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死亡。,20,二、排除危害,1.概念指国家强令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行为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危险这样一种民事制裁形式。这一制裁形式实际包括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形式。,21,1)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法妨碍或阻碍。排除妨碍的特点:一是妨碍必须是不当的,否则不能要求排除;二是针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妨碍行为并未直接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但是正在进行中,因此,具有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和预防财产损失的作用;,22,2)停止侵害是指强令停止已经发生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其特点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准备侵害或者侵害行为已结束,则不适用此种制裁形式。3)消除危险是指要求行为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制裁形式。其特点是环境污染危害的危险客观存在,并确实威胁到周围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主观臆想,也不是环境污染危害已发生。,23,2.排除危害的特点和意义这种制裁形式具有防止污染危害环境后果发生的特点,因此,采取这种制裁形式可以减轻甚至避免对生命、财产的危害,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相比更具有积极意义,它除有制止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作用外,还具有预防的意义。,24,第五节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一、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1)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2)可以适用调节原则(3)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强制力(4)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不是被告,25,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1.“举证责任转移”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是指有权要求致害者赔偿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不必提出关于致害人有过错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只需要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行为或可能有污染行为的表面证据,赔偿损害的案件即可成立,如果致害者要否认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就必须提出反证,这就是所谓由原告举证转移到由被告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26,1)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原因a.公害民事纠纷案件的受害者一般是农民和城市居民,他们对工矿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过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由于涉及到专门的科学技术而难以了解,因而难以提供排污单位是否有过错等证据事实;,27,b.受害者一般不具备监测环境污染危害的科学知识和测试手段,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能求助于有关部门进行监测,以取得科学证据,但这又会产生一个时间差,致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污染事实。,28,c.如果坚持由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者举证,不但会使受害人在公害赔偿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意味着对污染危害环境者在被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是无需顾虑环境污染危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这就等于鼓励工矿企业不顾后果地污染环境。,29,2)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意义a.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b.可以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30,2.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实行该原则的原因a.一般侵权行为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侵权则要通过“环境”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b.种类繁多的污染物排入环境后,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各环境要素之间会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的反应和作用,这样不仅给确定危害后果带来了困难,而且在认定某一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时,也容易发生偏差。,31,c.绝大部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环境污染物的潜伏期也较长,因此,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实施之间,时间间隔较长,这样一方面使得因果关系表现出不紧密性和隐蔽性,另一方面,历时久远,事过境迁,证据容易灭失。,32,d.正是由于前面三个方面的原因,致使要查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要长,人力要大,而且要求有深博的科学技术知识和专门的仪器设备,但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在人力、物力及科学技术水平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33,第六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法定期间”就是指权利人向法院提其诉讼要求保护其权益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34,思考题,1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2什么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害民事责任中为什么要实行该原则?3什么是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实行该原则有何意义?4什么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实行该原则的原因是什么?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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