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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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讲、法律的一般理论 知识点1: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律的定义: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二)法律与道德联系区别(1)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1)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2)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并且强调两者的平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知识点2: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2.法律规范的特点(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二)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点睛: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例:“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律规范属于()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强制性规范E.任意性规范答案:AD(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由假定、模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 点睛: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模式,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知识点3:法律渊源和法系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制定机关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国家之间(二)法系1.法系法系是在对一国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2)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法官可援引法律或判例,一定范围可创造法律。(3)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知识点4: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2.刑法3.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4.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5.经济法,如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6.社会法,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知识点5:法律关系五、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权利人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不能滥用权利而损害义务人的利益。(四)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肖像、名誉,法人名称等。4.智力成果(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通常划分为人的行为和事件。1.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1)人的出生与死亡(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第二讲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6: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理论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各种签约行为、联营行为都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有些必须是无偿,前者如买卖,后者如赠与。(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若显示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示公平。(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有偿法律行为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4)主张撤销权。一般有偿法律行为,强调受让人明知,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强调明知。(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偿法律行为则无此要求。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纺锭形式。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从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法律行为决定,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就不能存在。知识点7: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二)法律行为的生效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链接:合同法: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1)口头形式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3)推定形式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即表明购买的意思。(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即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点睛: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知识点8:无效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定金条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2)质押或留质条款。链接:质权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区分情况处理:(1)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区分情况处理:(1)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2)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区分情况处理:(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2)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9.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知识点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1.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比较:(1)效力状况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有撤销权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或者选择变更,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效民事行为无此限制。(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2.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3.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4.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知识点10: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概念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例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例如:结婚行为。2.条件的特征(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应当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条件必须合法。3.条件的分类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消灭条件)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始期”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终期”第三讲代理制度知识点11: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行为,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代理与代表(1)独立性不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3.代理与行纪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1)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属于行纪人,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行纪必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和有偿代理。(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知识点12:代理权二、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代理权产生的根据:(1)法律的规定;(2)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指定;(3)被代理人的授权。(二)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知识点13: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追认权属于形成权。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2)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知识点14: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三)表见代理的效果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第四讲诉讼时效制度知识点15: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特点: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的是胜诉权。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权利的消灭。点睛: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形成权可以援用的主体当事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援用法院能主动援用法律效力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期间性质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不变期间知识点16: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3.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4.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点睛:“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如公司请求经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赔偿请求权。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点睛:“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意思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没有过除斥期间,但对方当事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甲与乙于2008年1月1日订立合同,2009年5月1日甲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若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甲败诉,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法规定的除斥期间为: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请求权。该案例中甲于2009年5月1日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那么在2010年5月1日前申请撤销合同就都没有超过规定期间,所以甲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识点17:诉讼时效的中止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知识点18:诉讼时效的中断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具体含义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另外,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其中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具体情形包括: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例如:甲乙二人合伙做生意共同欠丙的10万元人民币货款于2009年1月1日到期;则甲乙系连带债务人,丙对甲乙二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若2010年3月1日,甲向丙书面承诺2010年5月1日还款,则丙对甲的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丙对乙的诉讼时效也中断。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点睛:“代位权诉讼”我们将在合同法中专题讲解,在此先不讲。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例如:甲欠丙10万元,2010年1月1日到期,同年3月1日甲将自己(欠丙1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乙并且达成债务承担书面协议,则“甲乙达成债务承担书面协议”之日3月1日,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五、诉讼时效的延长了解第五讲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知识点19: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特征:公权性(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强制性;程序性。(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当事人没有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院的判决与仲裁区别: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知识点20:仲裁的基本制度二、仲裁的基本制度(一)仲裁概述仲裁是指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争议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自愿性 、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二)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三)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六讲、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既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领悟宪法在今天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增强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从而能够树立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观念,做到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点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这主要是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一个宪法性文件,在当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此后,先后制定颁布的宪法分别是: 1954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和现行的 1982 年宪法。现行宪法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全国人大先后于 1988 年 4 月、 1993 年 3 月、 1999 年 3 月、 2004 年 3 月通过四次宪法修正案,从而使这部宪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行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保障人权的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包含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 (三)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四)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 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合作的基本方针,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合作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四、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和,它包括选举组织、程序和方法等,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选举原则是选举制度的精髓,其内容包括: 1选举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4秘密投票。 5差额选举。 五、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 单一制是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所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国家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形式。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一)普通行政地方 1省制。2市制。 3县制。4乡镇制。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国两制”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但与一般省不同,它享有高度自治权。近期关注:省县直辖的体制 六、我国经济制度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四)国家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七、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旗。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歌。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宪法第1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七、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旗。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歌。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宪法第1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北京是我国中央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由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以下的规定: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权。 5 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8 特定人的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作了如下的规定: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照法律纳税。 6 其他方面的义务,如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征 (一)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五、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一)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二)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三)不损害整体利益 六、我国公民的人权保障 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在第 33 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对我国今后的人权事业带来积极的影响和变化:一是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二是与人权有关的社会问题将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三是人权相关机构将逐步设立和加强。四是全民人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说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按其职权性质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行使职权的范围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5精简、效率的原则。 二、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集中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隶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主要职权是:(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行使国家立法权;(3)行使监督权;(4)任免权;(5)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如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6)荣典权;(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人事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 (三)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主要职权是:一是行政立法权。二是提出议案权。三是行政领导、监督权。四是人事任免权;五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它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和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决策机关,享有武装力量的统率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按照现行行政区域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决定地方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主要官员;监督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除了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它们还可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第五节 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一、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性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可以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治的理想。 第二,树立宪法权威可以充分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树立宪法权威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宪政的建立,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二、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宪法实施保障又称宪法监督,是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活动的总称。一是要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二是要保障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合公民个人行为的合宪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2法律保障。3组织保障。4依靠人民群众。 宪法参考题目一单项选择题1、宪法( )A、是总法典 B、是基本法 C、是根本法 D、不是法2、我国现行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年通过的。A、1954 B、1975 C、1978 D、19823、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是( )A、一党制 B、多党制 C、多党合作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民主专政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无产阶级政党6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权?( )A. 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B. 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但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 补选全国人大代表D. 补选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的原则。A、单一制 B、议行合一 C、民主集中制 D、三权分立8、依法治国应当与( )相结合。A、依宪治国 B、依法行政 C、以德治国 D、以法治权9.现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0.现行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A、居民选举 B、选民选举 C、公民选举 D、村民选举 1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B、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的分配制度。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 )的分配制度。A、按劳分配 B、按需分配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按资分配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A、家庭承包经营 B、个人承包经营 C、分田到户 D、个体经营14、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A、初级义务教育 B、中级义务教育 C、初等义务教育 D、初等教育15、一切国家机关实行( )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A、效能 B、精简 C、考试 D、轮岗16、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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