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招投标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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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 汇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 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 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应当先履行 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 2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并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 第九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选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其资格由国务 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 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 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 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 数量 实施地点 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 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 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 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 标准有规定的 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 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 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 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 4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 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 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 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投标 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 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 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 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5 第四章 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 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 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 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 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 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 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 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 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 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务 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 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 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7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 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 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 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8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 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 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 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 标无效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 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 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 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强制招标人委托 9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责令改正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 处分 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 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 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 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 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 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 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规 定 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0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国家计委第 3 号令 2000 年 5 月 1 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 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 公路 管道 水运 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 电信枢纽 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 灌溉 排涝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利枢纽等 水利项目 五 道路 桥梁 地铁和轻轨交通 污水排放及处理 垃圾处理 地下管 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 教育 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 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 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 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11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三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 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 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 部门的限制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 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 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国家计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30 号令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以下简称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 计委令第 3 号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 经贸 建设 铁道 交通 信息产业 水利 外经贸 民航等部门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 34 号 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 已经批准 三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 已经核准 四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13 五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 定 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 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 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 不值得的 五 法律 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 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 立项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 能力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 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不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在国家指定 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4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内容 规模 资金来源 三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出售招标 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 止 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 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 的设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 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 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 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法 律 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 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 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 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 标准和 方法 采取资格后审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 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 预审合格通知书 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 15 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专业 技术资格和能力 资金 设备和其他 物质设施状况 管理能力 经验 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投标资格被取消 财产被接管 冻结 破产状态 四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 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 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 拟订招标方案 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二 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编制标底 四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 组织开标 评标 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 草拟合同 七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未经招标人 同意 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并按双方约 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合同主要条款 16 四 投标文件格式 五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 技术条款 七 设计图纸 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 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 外 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 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 商标 名 称 设计 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 术标准时 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 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 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 不可分割的单 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以及 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 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 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 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 出现特殊情况的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 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 指数体系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17 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 现场 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 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 招标 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 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 标底编 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 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 依据有关计价办法 参照有关工程定额 结合市场供求状况 综合考虑投资 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 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 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 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 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 理工作提供设计 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都无资格参加 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 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报价 三 施工组织设计 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 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 金除现金外 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18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 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 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 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作废标处 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 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 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为无效的投标文 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 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 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 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 修改的内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 投标人不得补充 修改 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 修改 替代投 标文件的 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 修改或撤回 通知 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 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 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也不得组成新 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 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 含 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使联合体 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 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 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 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 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19 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 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 中 低价位报价 三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 内定中标人 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或者协 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更改报价 二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 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 标人额外补偿 四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 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 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 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 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0 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 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或向其明确投 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拒 绝 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 使之成为具有 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 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 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 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 的小数点错位 应以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 产生的附加收益 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 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 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 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 但不得作为评 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 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但 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并标明排列 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招标人可 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确 21 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 增加工作量 缩短工期或其 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 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 需征得其书面同意 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中标人应当提 交 拒绝提交的 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 形式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 合同价格应当控 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 应当在中标合同 签订前 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 在初步设计及概 算调整时 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范围 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技术条款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主要条款等 内容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 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 招标人有权在签订 22 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 可要 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终止合同 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应 当要求中标人改正 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的 应当报请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的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 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 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 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 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 中标无 效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 竞争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 者泄露标底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 中标无 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 23 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根据 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 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招标无效 一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少于五个工 作日的 四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 少于二十日的 五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 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 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 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 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 并 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 24 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 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收 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 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情 节严重的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并处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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