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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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 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 特别 是经济成分 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 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 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 加 强安全生产立法 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遏制重 特大事故 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我国已经明确将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写入宪法 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和政 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统筹 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 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安全生产工 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 二 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 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也 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 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 各级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 因此 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 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以便依法监管 三 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 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 全面 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 以人为本 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 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要体 现人性 要考虑人情 要尊重人权 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 不能忽视人的需要 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 点 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 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 权利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 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 挫伤 应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 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 要真 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四 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生产事故多发 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 要解决这些问题 切 实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 全责任 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 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措施等加以规 范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五 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 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 行为的纵容和姑息 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 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 加以 约束 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 所以 必须制定明确 具体 严厉的法律制度 充分运用刑事 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 实现文明生产 安全生产 总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 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二 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 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 其权力来源于人民 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 过程中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 不徇私情 不为利益所动摇 全心全意做好本 职工作 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 合法 公正 公开原则 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 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执法主体 内容 程序都必须合法 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 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 必须做到适当 合理 公正 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具有客观 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公开是 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 包括 执法行为的标准 条件公开 执法行为的 程序 手续公 开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 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 认识其违法行为 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 使其知法 懂法 守法 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联合执法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 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 在安全执法过程中 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 形成合力 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重 大问题上 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维护当地政府的 声誉 尽到应有的责任 5 依据事实 尊重科学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 尊重科学 处罚要准确 合理 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 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一 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 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 既包括作 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 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 技术性法律规范 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 力同等原则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 宪法 宪法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 效力的规定 二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 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 称 安全生产法 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 律和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是我国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的核心 2 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 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3 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如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 如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等 三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 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 四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一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 是由法律授权制定 的 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 安全生 产问题为目标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如目前我国有 27 个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大制定了 劳动保护 条例 或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有 26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大制定了 矿山安全法 实施办法 五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 立法法 的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组成 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 交通 运输业 化学工业 石油工业 机 械工业 电子工业 冶金工业 电力工业 建筑业 建材工业 航空航天 业 船舶 工业 轻纺工业 煤炭工业 地质勘探业 农村和乡镇工业 技术 装备与统计工作 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 劳动保护用 品 培训教育 事故调 查与处理 职业危害 特种设备 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 部门安全生产规 章作为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 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方面又从属 于地方法规 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六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 据 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 安全生产设备 工具类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 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 1919 年创立以来 一共通过了 185 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 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 际劳工标准 其中 70 的公约和 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 际性公 约 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 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 的规定 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 目前我国政 府已批准的公约有 23 个 其中 4 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二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 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 包含多 种法律形式 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 8 个类别 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业 安全法 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 准 1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 危险物品 建筑业 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 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主导性的法律是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 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 重大危险源监管类 安 全中介 管理类 安全检测检验类 安全培训考核类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 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 2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 煤矿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石油天 然气开采业 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 绩 先后颁布实施了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矿山安 全法实施条例 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 有 26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大制定了 矿山安全法 实施办法 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 3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放射性药 品管理办法 等法规 4 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 行业规章一直沿用 1956 年颁布的 建筑安装工程技 术规程 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我 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 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可是目前还没有 一部统 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 5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 道路 水路 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法 原则上也 适用于这些行业 目前 这些行 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 如铁路运输业有 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 护条 例 等 民航运输业有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 民用 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等 此外 民用航 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 规则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及 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海上交通运输业有 海上交通安全法 及 海上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和 渔港水域交通 安全条例 内河交通运输业有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 不少交 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 标准等 6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 娱乐场所 公共建筑设施 旅游设施 机关 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 作 目前这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消防法 及与之相配套的 公 共娱乐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规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等 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 规 7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 5 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 主要有石化 电力 机械 建材 造船 冶金 轻纺 军工 商贸等行业规章 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 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 因 此 安全生产法 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性法律 8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 我国政府批准的有 23 个 其中 4 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 当前 国际上将贸 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是发展趋势 随着 我国加人 WTO 参与世界贸易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 我国的安全生产 立法和 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 则 一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二 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 即法律的效力范围 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安全生产法 的时间效 力是 本法自 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三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 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 查活动 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 保证 安全生产法 第 十九条首先对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 矿山 建筑施工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是否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则要根据其从业人 员的规模来确定 因此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 除从事矿山开采 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 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 理服务 第十九条 还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做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规 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 营 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 管理 五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并及时准确上报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在 安全生产法 中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 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的 最基本的 权利 并在 安全生产法 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一 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 检举权 控告权 拒绝权 安全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 赔偿请求权 安全生产法 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 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 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 出批评 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 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二 从业人员的义务 对于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 遵章守规 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有 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 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 效的监督方式 建立举报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 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 舆论监督的作用 及时 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 线索 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增加监督管理的力度 因此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以使举报监督制度 化 法定化 在 安 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进行了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 查核实后 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于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 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 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 产 法 第六十五条对社会群体应行使的举报权力规定 居民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 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三 监察部门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 其工作人 员是国家公务员 因此 他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对监察部门的职权规定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 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 主要包括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处理权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对有关设施 设备 器材的处理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 从而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 行 因此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 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 施的组织保障 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 统 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 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对于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 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三 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四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 报或者拖 延不报 五 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 质和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安全生产法 明确了各 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照 安全生产法 相关条款的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 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依照 安全生产 法 第九条的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 安全生产法 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 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和违法行为的不同 规 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等等 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执行 如不遵守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技人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 停产停业整顿 有上述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 成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 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 以保证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 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须依照有关法 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履行警示告知义务 对 于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对安全设 备还必须进行 经常性的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以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还 应当做好记录 为从业人 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这是保 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 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 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 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 用 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 经营 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 就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的规 定 对于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将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 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分开 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使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 要 设置明显的标志 将堵塞的出口腾空 将封 闭的出口打开等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如果生产经 营单位在 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 不采取改正措施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 顿 直到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 商店 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 才能 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而擅自生产 经营 储存危险物品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 处以一定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 还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 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 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些都是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 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 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违反规定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将由有关行政执 法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还要与承包方 承租 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承包 承租时 按照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 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有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 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应当 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果各方不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在安 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明而出现疏漏 甚至因此酿成安全事故 各方依法签订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大家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 才有利于保证同一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 如果违反这 一规定 根据 安 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8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 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 这是针对当前在采矿业 建筑业中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 生 死合同 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只给受害者或者家属很有限的补偿 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是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合法性的法律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第八 十九条规定 该协议无效 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技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 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 件 4 安全生产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应由有关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 即予以关闭 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 吊销其有关证照 10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一 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具体包括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的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 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主管安全评 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 并已取 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具有 10 名以上注 册安全评价人员 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从事 5 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聘有与申 报业务相关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 有害因素的调查 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 危害程度的预测 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 分析的仪器设备 二 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规定 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 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 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介 认证 检测 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并对其做出的安全 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就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罚 款 撤销资格 构成犯罪的 就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 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5000 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 的机构 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章 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 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分为以下几种 1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 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该罪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生产经营 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 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是经营单位职 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 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2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情节严重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 的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就是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行为 依照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 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 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 立法依据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该法的立法依据是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匾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 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 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二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 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 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 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五 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法 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 辖 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1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适用的当事人条件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等做了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 该法规定 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这也是行政处罚原则之一即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原则 说明行政处罚不是目的 而是一种手段 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 保障法律的实施 防 止违法和犯罪 维护安定团结的社 会局面 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 行政处罚法 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 行政 处罚 对于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该法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 现 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 该法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 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行政 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 应 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行政机关 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 政处罚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七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依照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1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昕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 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 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 八 行政处罚的程序 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时 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 条对简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的 通过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行 政 处罚法 的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一般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 当事 人要求昕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昕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 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做了规定 九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 的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做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应 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当 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对行政处罚收缴罚款做了详细规定 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 罚时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十 违反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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