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zl.doc

上传人:s****u 文档编号:12780670 上传时间:2020-05-2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0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zl.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zl.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zl.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2.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3.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二、简答题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即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据。(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1,确定了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从而为刑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2,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保障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3,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障查明案件事实,为应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前提条件;4,规定了刑事诉讼由一系列前后衔接的阶段和具体程序构成,使案件的错误、缺陷能够及时纠正、弥补;5,规定了一定的制度、程序,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调解制度以保障实体法的高效率实施。(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案件,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刑事诉讼法所要承担的实际职责,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答:诉讼的特征:1.诉讼是阶级社会的产物。2.是国家实现司法权的活动。3.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纠纷。4.是复合性的活动。作业二一、名词解释1.当事人: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3.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到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和方式。4.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5.证人:是指因了解案件事实而被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二、简答题1. 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答:(1)居于当事人地位,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2)被追诉,有直接利害关系;(3)重要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2. 简述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的条件。答:(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业三一、 简答题1. 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答: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35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诉讼中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二、 论述题1.试论犯罪嫌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答: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 辩护是针对侦控机关的追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以控诉的存在为前提。2, 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法律依据: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通过提出相应的事实和证明材料等手段,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有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2.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第一、应允许其自行辩护。第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第三,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也应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作业4一、名词解释1.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3.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4.专门管辖:即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二、简答题1.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答: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除了上述三类犯罪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作业5一、名词解释1.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2.自行回避: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 自行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3、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二、简答题1.简述回避的理由。答: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 简述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答: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作业6一、名词解释1.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2.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3.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4.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二、简答题1.简述指定辩护的条件。答:(1)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3)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4)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2.简述辩护人的责任。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内容:(1)确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准则。(3)立足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辩护。作业7一、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2.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判断。3.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4.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5.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二、简答题1.简述鉴定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答:鉴定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2)鉴定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公正无私地进行鉴定。(3)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4)鉴定人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2.简述法院作有罪判决时的要求。答:法院作有罪判决时的要求是:(1)案件的各项事实和情节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各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3)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4)根据各项证据,得出唯一的、排它的结论。3. 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答: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则:(1)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3)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主要事实只能做唯一的结论。三、 论述题1. 试论证据的本质特征。答: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本质特征主要有:(一)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在我国“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证人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范围。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三个属性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作业8一、名词解释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5.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6.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二、简答题1.简述逮捕的条件。答:逮捕的条件(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 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 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2.简述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答: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3. 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作业9一、名词解释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诉要求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诉讼参与人。二、简答题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2)原告人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带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附带民事诉讼的起因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作业10一、名词解释1.期间: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2.期日:是指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4.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5. 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 种方式。二、简答题1.简述期间与期日的区别答:期间与期日的区别主要是:第一,期间是时间段,而期日是时间点。第二,期间是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单独从事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而期日是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第三,期日一般由司法机关指定,而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改变。作业11一、 名词解释1.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二、 简答题1.简述立案的条件。答:(一)有犯罪事实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符合管辖规定2.简述立案的材料来源。答: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作业12一、 名词解释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3.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4. 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5.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6.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7. 通辑: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简答题1.简述通辑的条件。答:1,实质条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逮捕。2,形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2.简述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时,应当具备的条件: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业13一、名词解释1. 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2. 公诉: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3.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4.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5.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6.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是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二、简答题1. 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答:自诉案件分为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2.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答:(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三、论述题1.试论酌定不起诉。答: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适用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被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具体而言包括:第一、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第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第五、在犯罪过程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第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第七、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第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形:第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第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第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第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作业14一、名词解释1.审判:就是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3. 独任庭: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设立的由审判员一人组成的审判机构。4.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合议制审判。5.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6. 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二、简答题1.简述独任庭的特点。答:只设立于基层人民法院;只能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主持;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一审自诉案件或情节轻微的一审公诉案件,不适用于审理二审案件或犯罪较重的一审案件。2.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答:首先,独任庭、合议庭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而临时设立的。其次,独任庭、合议庭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并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只有在独任庭、合议庭审理案件后,由院长提交才对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再次,独任庭、合议庭的任务只是审判具体案件,不能讨论决定法院的其他审判工作。作业15一、名词解释1.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2.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3.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和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诉讼活动。4.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二、 简答题1.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答: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2.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答: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简化。三、 论述题1.试论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争议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经控辩双方同意而决定适用的在审理方式上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审理程序。(一)适用范围条件:第一、被告人不争议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二、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第三、经控辩双方同意而决定适用的例外: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的;其他不宜适用本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特点第一、法官可以开庭前阅卷,不必受程序性审查原则的限制。第二、庭审过程简略,如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第三、一般当庭宣判。第四、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作业16一、 名词解释1.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2. 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3.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二、 简答题1. 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答: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准确性。三、论述题1、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答: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一)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几种情形: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自诉人提出上诉的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4.经过二审审理,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再审的,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3.对被告人判处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期。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三)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作业17一、 名词解释1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采用的特别审判程序。二、 论述题1. 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答: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采用的特别审判程序。其特点如下:第一、适用对象单一,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任务特定,其一为全面审查死刑判决或裁定,确定该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是否正确,判处死刑是否适当;其二为对本案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第三、 程序的启动不附加任何条件,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第四、死刑复核权由法院行使,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死缓)案件有核准权,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有核准权。第五、死刑复核程序是终审程序。作业18一、 名词解释1.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论述题1. 试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审判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则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第三、 提起的条件不同第四、 有无提起期限要求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者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对有罪改为无罪的,法律并未规定任何限制。第五、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第六、 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第七、 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作业 19一、名词解释1.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2.监外执行:是指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而将其放在监外执行判处的刑罚。二、 简答题1、简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种类。答: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2. 简述执行的特点。答: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第一、 执行的主体较广泛。第二、 执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第三、 执行内容的特定性。第四、 遵守特定原则:严格执行原则;强制执行原则;迅速及时原则。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