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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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第六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第四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选择,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含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四、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含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其文字内容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稍窄一些。美国采此原则。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意义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对专利权人不公正,因此美国也承认等同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完全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该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应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德国过去采此原则。这种做法可以使专利授权人得到充分的保护,但第三人会觉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确定。,折衷原则。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此原则。这种原则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个规定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地保护,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比较合理。,我国专利法采取了第三种原则,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依此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混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而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有时还要参考申请过程中的所有文件,特别是专利权人在文件中曾经认可、承诺、确认或放弃的东西,不得因指控侵权而翻案。为了弄清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必要时还应参考申请时的现有技术,如果根据申请时的现有技术,某一技术是当时的未知要素,那么,在权利要求中就不包括该项技术,即它不是专利权应保护的范围。,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1.专利侵权行为2.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1.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它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还有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客观上为别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种侵权的客体限于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2.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对有效专利的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例如为个人消费目的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只有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有效的时间、地域范围,并涉及受该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时,侵权才能够成立。,实施专利的行为,就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就方法发明专利而言,是指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是指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有些实施专利的行为虽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就不是违法行为。如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或有损害之虞。,主观上行为人不需要有过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条文中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种类,1.直接专利侵权行为2.间接专利侵权行为,1.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许诺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2.间接专利侵权行为,间接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别人侵犯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实践中,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故意制造、销售、进口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包括以合法途径取得专利技术资料,但无法定权利或约定授权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一般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1.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一)侵犯一般作品著作权的行为,1.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等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或其他制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行为。,构成要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即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使他人的著作权受到某种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既可以是对著作权人物质利益的损害,也可以是对作者人身或精神权利的损害。,侵犯著作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绝对权,任何相对人都负有不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之权利的法定义务。但应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不予法律保护的和已过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的作品,只要在尊重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前提下使用,就不会造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另外,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行为,只要其实是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也不构成侵权行为。,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有以下19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上述15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610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侵犯一般商标权的行为(二)侵犯驰名商标商标权的行为,(一)侵犯一般商标权的行为,1.一般商标权的保护范围2.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3.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种类,1.一般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了如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不受商标法保护,而且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否则,同样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2.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它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有侵犯商标权行为。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种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有两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还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侵犯驰名商标商标权的行为,1.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2.侵害驰名商标商标权的行为,1.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按“使用原则予以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这一规定,自注册之日5年内,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权;而对于恶意注册的,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此处所说的可以放宽显著性条件,是指商标在设计上的显著条件。我们知道,商标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积极条件。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扩大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按照商标法的传统规定,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但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为了有效地给予保护,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扩大了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权人享有的特别期限的排他权。在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中,对商标权人享有此项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与其驰名商标冲突的已注册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有权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至于恶意使用或注册的,则不受该时间限制。我国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2.侵害驰名商标商标权的行为,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意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混淆。,四、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三)侵犯商业秘密,(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含义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构成要件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种类,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含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构成要件,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种类,非法利用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非法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布图设计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者进行商业利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分为以下两种: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三)侵犯商业秘密,1.侵犯商业秘密的含义与构成要件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1.侵犯商业秘密的含义与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的含义: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商业秘密侵权的三个构成要件:原告有商业秘密存在,即权利人保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法律上的商业秘密。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对有关信息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如果是被告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或者使用同样的信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些合法手段如:独立开发获得;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该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视,属间接的侵权行为。,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权力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定职权,通过法定程序,采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的确认、管理、争议解决以及侵权纠纷查处等方面实施的全面的法律保护。,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不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构如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权、特殊标志、地理标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商业秘密。海关总署: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商务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科技部: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权力,(一)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二)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三)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四)知识产权执法的职权,(一)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知识产权依法颁布专用证明,以及依法进行确定或证明的行为。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行政机关的确认方式不同。,(二)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裁决。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和专利权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决。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三)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权,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四)知识产权执法的职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而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著作权法第47条、专利法第57条、商标法第53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40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查封和扣押:查封和扣押是限制财产流通的两种常见手段。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这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如,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罚款等几类。在不同的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不同的。如:,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行政管理部门可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甚至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措施。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专利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一)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责任(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三)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一)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责任,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等等,(三)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因侵犯注册专用权行为而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一、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启动二、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第四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选择,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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