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单选多选判断.pdf

上传人:s****u 文档编号:12741283 上传时间:2020-05-20 格式:PDF 页数:22 大小:189.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单选多选判断.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四川《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单选多选判断.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四川《社会保险法》考试题库单选多选判断.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 、 单 选 题 1.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逐 步 实 行 全 国 统 筹 ,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逐 步 实 行 ( B ) , 具 体 时 间 、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A 全 国 统 筹 B. 省 级 统 筹 C. 市 级 统 筹 D. 县 级 统 筹 2.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 D )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查 询 、 核 对 其 缴 费 和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记 录 ,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 A 不 得 B. 不 得 免 费 C. 应 当 定 期 D. 可 以 免 费 3.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认 为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的 行 为 侵 害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核 定 社 会 保 险 费 、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或 者 侵 害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的 行 为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 A ) 。 A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B. 社 会 保 险 复 查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C. 调 解 、 仲 裁 D. 监 察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6. 以 欺 诈 、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 处 骗 取 金 额 ( D ) 以 下 的 罚 款 。 A 50% B. 100% C.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D.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1. 社 会 保 险 法 由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年 10月 28日 通 过 , ( D ) 起 施 行 。 A 2010年 10月 28日 B 2010年 12月 30日C 2011年 1月 1日 D 2011年 7月 1日 2.社 会 保 险 运 用 ( A ) 法 则 , 在 社 会 范 围 内 分 散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位 的 风 险 。 A.大 数 B.平 均 C.经 济 D.金 融3.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是 ( C ) 。 A. 民 主 协 商 、 自 主 确 定 的 企 业 行 为B. 按 职 工 个 人 意 愿 决 定 的 个 人 行 为 C. 国 家 立 法 、 强 制 执 行 的 政 府 行 为D. 全 民 参 加 的 公 众 行 为 4.国 家 多 渠 道 筹 集 社 会 保 险 资 金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险 事业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 国 家 通 过 ( D ) 支 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 A. 发 行 特 种 国 债 B. 财 政 转 移 支 付C. 设 立 专 项 基 金 D.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5.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后 , 其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余 额 ( A) 。A.全 部 可 以 继 承 B.不 可 以 继 承 C.继 承 个 人 缴 费 部 份 本 金 D.继 承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本 息 6.已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的 企 业 破 产 后 , 对 已 办 理 离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员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 采 取 ( A ) 。A.由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B.移 交 民 政 部 门 ,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C.一 次 性 结 清 的 办 法 D.由 破 产 清 算 小 组 发 放7.( B ) 可 以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由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A.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B.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C. 城 镇 居 民 D. 农 村 居 民8.因 工 伤 发 生 的 ( C ) 费 用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 A. 治 疗 工 伤 期 间 的 工 资 福 利 B.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当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C.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当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补 助 金 D. 五 级 、 六 级 伤 残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的 伤 残 津 贴9.职 工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交 通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 或 者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和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过 程 中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按 规 定 认 定 为 工 伤 和 视 同 工 伤 的 ,如 第 三 方 责 任 赔 偿 的 相 关 待 遇 已 经 达 到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待 遇 标 准 的 , 用 人 单 位 或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A ) 。A. 不 再 支 付 相 关 待 遇 B. 补 足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C. 不 再 支 付 伤 残 补 助 金 D. 可 以 支 付 伤 残 补 助 金10.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为 失 业 人 员 出 具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 并 将 失 业 人 员 的 名 单 自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之 日 起 ( B ) 内 告知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A. 十 日 B. 十 五 日C. 三 十 日 D. 六 十 日 11.职 工 应 当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生 育 保险 费 , 职 工 ( D ) 生 育 保 险 费 。 A.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1%缴 纳B. 按 单 位 平 均 工 资 的 1%缴 纳 C. 按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1%缴 纳D. 不 缴 纳 12. 国 家 设 立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由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以 及 国 务 院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构 成 , 用 于 社 会 保 障 ( B ) 。 A. 基 金 的 全 国 统 筹 B. 支 出 的 补 充 、 调 剂C.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营 D. 支 出 的 增 加 、 均 衡 13.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由 ( A ) 等 组 成 的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会 , 掌 握 、 分 析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营 情 况 , 对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 实 施 社 会 监 督 。A.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 参 保 人 员 代 表 , 以 及 工 会 代 表 B. 企 业 代 表 、 参 保 人 员 代 表 , 以 及 人 大 代 表C.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 司 法 机 关 代 表 , 以 及 工 会 代 表 D. 企 业 代 表 、 参 保 人 员 代 表 , 以 及 人 大 代 表14.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 按 日 加 收 ( D ) 的 滞 纳金 。 A. 百 分 之 一 B. 千 分 之 一C. 千 分 之 五 D. 万 分 之 五 15.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应 当 足 额 安 排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社 会 保险 费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将 被 征 地 农 民 纳 入 ( C ) 制 度 。 A.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B.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C.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D.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保 险 16. 社 会 保 险 法 由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2010年 10月 28日 通 过 , ( D ) 起 施 行 。 A 2010年 10月 28日 B 2010年 12月 30日C 2011年 1月 1日 D 2011年 7月 1日 52.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的 起 付 标 准 根 据 不 同 等 级 医 院 按 次 确 定 。 一 个 参 保 病 人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多 次 住 院 时 , 一 般 起 付 标 准 要 ( B ) A. 逐 次 增 加 B. 逐 次 降 低 C. 维 持 不 变 D. 降 低 10% 53.国 家 建 立 和 完 善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管 理 办 法 , 由 ( A ) 规 定 。 A 国 务 院 B. 卫 生 部 C. 财 政 部 D. 省 政 府 54.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的 ,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 退出 工 作 岗 位 , 享 受 ( B ) 的 待 遇 。 A 用 人 单 位 按 月 发 给 伤 残 津 贴B.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月 支 付 伤 残 津 贴 C.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D.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55.用 人 单 位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终 止的 , 应 当 自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之 日 起 ( C ) 内 ,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A 十 日 B. 十 五 日 C. 三 十 日 D. 六 十 日 56.职 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 B )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月 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明 细 情 况 告 知 本 人 。 A.本 人 直 接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B.用 人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C.通 过 银 行 从 工 资 中 划 拨 D.通 过 个 人 账 户 划 卡 缴 纳 17.社 会 保 险 运 用 ( A ) 法 则 , 在 社 会 范 围 内 分 散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位 的 风 险 。 A.大 数 B.平 均 C.经 济 D.金 融18.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是 ( C ) 。 A. 民 主 协 商 、 自 主 确 定 的 企 业 行 为B. 按 职 工 个 人 意 愿 决 定 的 个 人 行 为 C. 国 家 立 法 、 强 制 执 行 的 政 府 行 为D. 全 民 参 加 的 公 众 行 为 19.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坚 持 ( B ) 的 方 针 , 社 会 保 险 水 平 应 当 与 经 济 社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 A. 维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B. 广 覆 盖 、 保 基 本 、 多 层 次 、 可 持 续 C. 公 民 共 享 发 展 成 果D. 城 乡 一 体 化 20.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 记 账 利 率 ( A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 免 征 利 息 税 。 A. 不 得 低 于 B. 不 得 高 于C. 可 以 低 于 D. 一 般 等 于 21.一 部 分 职 工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 过渡 性 养 老 金 和 综 合 性 补 贴 组 成 。 其 中 基 础 养 老 金 按 职 工 退 休 时 上 一 年 全 省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 A ) 计 算 。A. 20% B. 60% C. 1/120 D. 1.3% 1.4%22.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个 人 ,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的 , 退 休 后 不 再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享 受 ( B ) 。 A.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B.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C. 一 次 性 医 疗 补 助 金 D.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23.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和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 。 享 受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人 、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残 疾 人 、 低 收 入 家 庭 六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和 未 成 年 人 等 所 需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 ( C ) 。A. 可 以 适 当 减 免 B. 可 以 暂 缓 缴 纳 C. 由 政 府 给 予 补 贴 D. 由 财 政 给 予 补 贴24.职 工 发 生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自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之 日 起 ( C ) 内 , 向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A. 10日 B. 20日C. 30日 D. 60日 25.因 工 伤 发 生 的 ( B ) 费 用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A. 一 至 四 级 伤 残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的 伤 残 津 贴 B. 五 级 、 六 级 伤 残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的 伤 残 津 贴C. 五 级 、 六 级 伤 残 职 工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D.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伤 残 职 工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26.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 C ) 内 为 其 职 工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未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机 构 核 定 其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A. 十 日 B. 十 五 日C. 三 十 日 D. 六 十 日 27.失 业 人 员 应 当 持 本 单 位 为 其 出 具 的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 及 时 到 指 定 的 ( C )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 A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B.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C.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D. 职 业 介 绍 中 介 机 构 28. 个 人 与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社 会 保 险 争 议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 A) , 提 起 诉 讼 。 用 人 单 位 侵 害 个 人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的 , 个 人 也 可 以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依 法 处 理 。A. 调 解 、 仲 裁 B. 行 政 复 议 C. 复 核 、 复 查 D. 行 政 监 督29.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由 ( A )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 按 日 加 收 滞 纳 金 。A.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B.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C.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D. 税 务 机 关30.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 隐 匿 、 转 移 、 侵 占 、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或 者 违 规 投 资 运 营 的 , 由 ( D ) 责 令 追 回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A.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B. 财 政 部 门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C. 监 察 机 关 、 审 计 机 关 D.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 财 政 部 门 、 审 计 机 关31. 社 会 保 险 法 由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年 10月 28日 通 过 , ( D ) 起 施 行 。A 2010年 10月 28日 B 2010年 12月 30日C 2011年 1月 1日 D 2011年 7月 1日32.社 会 保 险 运 用 ( A ) 法 则 , 在 社 会 范 围 内 分 散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风 险 。A.大 数 B.平 均 C.经 济 D.金 融 33.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是 ( A ) 。A. 国 家 立 法 、 强 制 执 行 的 政 府 行 为 B. 民 主 协 商 、 自 主 确 定 的 企 业 行 为C. 按 职 工 个 人 意 愿 决 定 的 个 人 行 为 D. 全 民 参 加 的 公 众 行 为34.国 家 多 渠 道 筹 集 社 会 保 险 资 金 。 ( C ) 对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A.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B. 地 、 市 、 州 人 民 政 府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 各 级 财 政 部 门35.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应 存 入 ( D ) 。 A.商 业 银 行 B.信 用 社C.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D.国 有 商 业 银 行 36.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符 合 正 常 退 休 年 龄 即( B ) , 累 计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的 ,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A.男 年 满 55周 岁 、 女 年 满 50周 岁B.男 年 满 60周 岁 、 女 年 满 50周 岁 C.男 年 满 60周 岁 、 女 年 满 55周 岁D.男 年 满 65周 岁 、 女 年 满 55周 岁 37.年 满 ( A ) 的 农 村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A 16周 岁 B.18周 岁 C. 20周 岁 D.22周 岁 38.某 统 筹 地 区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单 位 缴 费 费 率 为 7%, 个 人 缴 费 费 率 为 2%,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在 职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为 ( C ) 。 A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总 额 的 6% B 单 位 上 年 度 在 职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6% C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总 额 的 2% D 单 位 上 年 度 在 职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 39.下 列 哪 种 情 形 不 能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视 同 工 伤 ( C) 。 A 在 上 班 途 中 , 发 生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B 因 战 、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C 工 作 中 突 发 疾 病 治 疗 后 有 后 遗 症 的 D 因 履 行 职 责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的 40.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标 准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不 得 低 于 ( A ) 标 准 。 A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B 下 岗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费 C 基 本 养 老 金 D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41.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 D ) 内 凭 营 业 执 照 、 登 记 证 书或 者 单 位 印 章 ,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 D ) 内 予 以 审 核 , 发 给 社 会 保险 登 记 证 件 。 A. 十 日 , 十 五 日 B. 十 五 日 , 十 日 C. 十 五 日 , 三 十 日 D. 三 十 日 , 十 五 日 42.用 人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 按 照 该 单 位 上 月 缴 费 额 的 ( B ) 确 定 应 当 缴 纳 数 额 ; 缴 费 单 位 补 办 申 报 手 续 后 ,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结 算 。 A 120% B 110% C 100% D 80% 43. 各 级 ( B ) 听 取 和 审 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 管 理 、 投 资 运 营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的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 组 织 对 本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执 法 检 查 等 , 依 法 行 使 监 督 职 权 。 A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C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D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人 民 法 院 、 检 察 院 44. 全 国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划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 D ) 。 A 逐 步 建 设 B 统 一 建 设 C 分 别 建 设 D 共 同 建 设 45.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对 用 人 单 位 处 应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 D)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A 50% B.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C. 100% D.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46. 社 会 保 险 法 由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年 10月 28日 通 过 , ( D ) 起 施 行 。A 2010年 10月 28日 B 2010年 12月 30日C 2011年 1月 1日 D 2011年 7月 1日47.社 会 保 险 运 用 ( A ) 法 则 , 在 社 会 范 围 内 分 散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风 险 。A.大 数 B.平 均 C.经 济 D.金 融 48.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是 ( C ) 。A. 民 主 协 商 、 自 主 确 定 的 企 业 行 为 B. 按 职 工 个 人 意 愿 决 定 的 个 人 行 为C. 国 家 立 法 、 强 制 执 行 的 政 府 行 为 D. 全 民 参 加 的 公 众 行 为 49.国 家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严 格 监 管 。 ( A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 有 效 运 行 。 A. 国 务 院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B.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C. 国 务 院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D.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50.国 家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金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 根 据 ( C ) 情 况 , 适 时 提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 A.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收 支B.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C.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增 长 、 物 价 上 涨D. 离 退 休 人 员 与 在 职 职 工 的 比 例 51.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年 满 ( C ) 、 未 享 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农 村 有 户 籍 的 老 年 人 , 可 以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 A 50周 岁 B.55周 岁 C. 60周 岁 D.65周 岁 二 、 多 选 题1.工 伤 职 工 有 ( ABD) 情 形 之 一 的 , 停 止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A. 丧 失 享 受 待 遇 条 件 的 B. 拒 不 接 受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C. 第 三 人 不 支 付 工 伤 医 疗 费 用 D. 拒 绝 治 疗 的2.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死 亡 的 , 参 照 当 地 对 在 职 职 工 死 亡 的 规 定 , 向 其 遗 属 发 给 ( BC ) 。 所 需 资 金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A. 经 济 补 偿 金 B. 一 次 性 丧 葬 补 助 金 C. 抚 恤 金 D. 一 次 性 就 业 补 助 金3.生 育 保 险 待 遇 包 括 ( AD ) 。 A.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B.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C. 交 通 食 宿 费 D. 生 育 津 贴 4.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申 报 、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非 因 不 可抗 力 等 法 定 事 由 不 得 ( CD ) 。 A. 停 缴 B. 代 缴C. 缓 缴 D. 减 免 5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通 过 ( ABC ) 获 取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所 需 的 数据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及 时 、 如 实 提 供 。 A. 业 务 经 办 B. 统 计C. 调 查 D. 核 算 6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汇 报 社 会 保 险基 金 的 ( BCD ) 情 况 。 A. 预 算 B. 收 支C. 管 理 D. 投 资 运 营 7 社 会 保 险 法 确 立 的 我 国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框 架 , 把 城 乡 各 类 劳 动者 和 居 民 分 别 纳 入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努 力 实 现 ( ABC ) , 使 全 体 人 民 在 养 老 、 医 疗 等 方 面 有 基 本 保 障 , 无 后 顾 之 忧 。A. 制 度 无 缺 失 B. 覆 盖 无 遗 漏 C. 衔 接 无 缝 隙 D. 监 督 有 措 施21.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包 括 ( ABCD ) 和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 A.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B.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C.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D.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22. ( ABC ) 医 疗 费 用 不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 A. 应 当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的 B. 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的 C. 应 当 由 公 共 卫 生 负 担 的 D. 在 异 地 就 医 的 23.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 ACD ) 等 情 况 , 确 定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费 率 。 36.( ACD )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通 报 用 人 单 位 的 成 立 、 终 止 情 况 。A.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B.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C. 民 政 部 门 D.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37.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不 依 法 办 理 ( ABCD ) 或 者 侵 害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的 行 为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政 诉 讼 。 A.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B. 核 定 社 会 保 险 费C.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D.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38. ( ABCD ) 和 财 政 部 门 、 审 计 机 关 对 属 于 本 部 门 、 本 机 构 职 责范 围 的 举 报 、 投 诉 ,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 A.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B. 卫 生 行 政 部 门C.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D.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39. ( BCD )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以 欺 诈 、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A.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B.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C. 医 疗 机 构 D. 药 品 经 营 单 位40.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了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制 度 , 从 ( ABD ) 等 方 面 , 建 立 了 比 较 完 善 的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体 系 。A. 人 大 监 督 B. 行 政 监 督 C. 司 法 监 督 D. 社 会 监 督41.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立 法 坚 持 以 下 哪 些 原 则 ( A.B.C.D ) A.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的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B.使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共 享 改 革 发 展 成 果 。 C.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适 应 。D.确 立 框 架 , 循 序 渐 进 。 42.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管 理 原 则 是 以 下 哪 些 ( A.B.C.D ) A.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 分 账 核 算 , 执 行 国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 B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通 过 预 算 实 现 收 支 平 衡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统 筹 层 次设 立 预 算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分 别 编 制 。 C.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D.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投 资 运 营 实 现 保 值 增 值 , 从 而 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奠 定 了 法 律 基 础 。 43、 如 何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法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 ( A、 B、 C、 D) A、 充 分 认 识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重 大 意 义 , 广 泛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宣 传 工 作 。 B、 认 真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学 习 培 训 工 作 。 C、 抓 紧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法 配 套 政 策 法 规 体 系 。 D、 切 实 加 强 学 习 贯 彻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组 织 领 导 。1.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 负 责 ( BCD ) 等 工 作 。 A. 征 缴 政 策 制 定 B. 社 会 保 险 登 记C.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D.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2.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有 权 采 取 (ABD ) 措 施 。 A. 查 阅 、 记 录 、 复 制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营 相 关的 资 料 B. 询 问 与 调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C. 对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公 开 曝 光 D. 对 隐 匿 、 转 移 、 侵 占 、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3.基 本 养 老 金 根 据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 缴 费 工 资 、 ( ABC ) 等 因 素 确 定 。A. 当 地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B. 个 人 账 户 金 额 C.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D. 当 地 基 金 结 余 情 况4.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管 理 服 务 的 需 要 , 可 以 与 ( AD )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A. 医 疗 机 构 B. 医 院 领 导 C. 住 院 病 人 D. 药 品 经 营 单 位5.职 工 因 ( ABCD )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本 人 在 工 作 中 伤 亡 的 , 不 认 定 为 工 伤 。 A.故 意 犯 罪 B.醉 酒 或 者 吸 毒 C.自 残 或 者 自 杀 D.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6. 失 业 人 员 符 合 ( ACD ) 条 件 的 ,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 A. 失 业 前 用 人 单 位 和 本 人 已 经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满 一 年 的 B. 应 征 服 兵 役 的C. 非 因 本 人 意 愿 中 断 就 业 的 D. 已 经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 并 有 求 职 要 求 的7.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 ABD) 。 A. 生 育 的 医 疗 费 用B. 计 划 生 育 的 医 疗 费 用 C. 生 活 护 理 费D.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费 用 8.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收 支 、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营的 情 况 。 国 务 院 ( ACD ) 对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收 支 、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A. 财 政 部 门 B.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C.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D. 审 计 机 关9.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擅 自 更 改 社 会 保 险 费 ( AB ) 导 致 少 收 或 者 多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追 缴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费 或 者 退 还 不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A. 缴 费 基 数 B. 费 率 C. 缴 费 单 位 D. 比 例10. 社 会 保 险 法 从 我 国 基 本 国 情 和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实 际 出 发 , 在 政 府 主 导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上 , 体 现 ( AC ) 原 则 , 坚 持 权 利 与 义务 相 适 应 , 把 缴 费 型 的 社 会 保 险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的 核 心 制 度 。 A. 公 平 B. 公 开C. 激 励 和 引 导 D. 按 劳 分 配 11.工 会 依 法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有 权 ( AB ) , 对 与 职 工 社 会保 险 权 益 有 关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 A.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重 大 事 项 的 研 究B.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C. 审 议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 管 理 、 投 资 运 营 情 况D. 组 织 执 法 检 查 12.符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ABCD )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基 金 中 支 付 。 A. 药 品 目 录 B. 诊 疗 项 目C.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标 准 D. 急 诊 、 抢 救 的 医 疗 费 用 13. 职 工 因 ( ABC )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本 人 在 工 作 中 伤 亡 的 , 不 认 定为 工 伤 。 A.故 意 犯 罪 B.醉 酒 或 者 吸 毒C.自 残 或 者 自 杀 D.下 班 途 中 因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A. 使 用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B.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C. 工 伤 发 生 率 D. 所 属 行 业 费 率 档 次 24.因 工 伤 发 生 的 ( BCD ) 费 用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支 付 。 A. 治 疗 工 伤 期 间 的 工 资 福 利 B.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C. 一 至 四 级 伤 残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的 伤 残 津 贴 D.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25.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有 ( ABC ) 情 形 之 一 的 , 停 止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 并 同 时 停 止 享 受 其 他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 A. 重 新 就 业 的 B. 移 居 境 外 的 C.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D. 因 患 疾 病 住 院 治 疗 的 26. 职 工 有 ( ACD )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生 育 津 贴 。 A.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产 假 B. 超 计 划 生 育 停 工 休 假 C. 享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休 假 D.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7.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通 报 个 人 的 ( AB ) 等 情 况 。 A. 出 生 、 死 亡 B. 户 口 登 记 、 迁 移 、 注 销 C.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规 D. 违 法 犯 罪 28.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为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档 案 , 完 整 、 准 确 地 记 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人 员 、 缴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数 据 , 妥 善 保 管 ( ABC ) 。 A. 登 记 的 原 始 凭 证 B. 申 报 的 原 始 凭 证 C. 支 付 结 算 的 会 计 凭 证 D. 年 度 统 计 报 表 29.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发 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BCD )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 有 权 提 出 改 正 建 议 。 A. 预 算 B. 收 支C. 管 理 D. 投 资 运 营 30.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出 台 , 与 以 前 颁 布 实 施 的 ( ABC ) 一 起 , 构 成 了 我 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完 整 的 顶 层 架 构 。 A. 劳 动 法 、 公 务 员 法B. 劳 动 合 同 法 、 就 业 促 进 法 C.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D.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31.国 家 建 立 ( ABCD )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 疾病 、 工 伤 、 失 业 、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 A.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B.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C. 工 伤 保 险 D. 失 业 保 险32.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 CD ) ,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A. 以 收 定 支 B. 专 款 专 用 C. 分 别 建 账 D. 分 账 核 算33. 国 家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的 工 伤 风 险 程 度 确 定 行 业 的 差 别 费 率 , 并 根 据 ( AC ) 等 情 况 在 每 个 行 业 内 确 定 费 率 档 次 。 A. 使 用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B.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C. 工 伤 发 生 率 D. 劳 动 生 产 率34.因 工 伤 发 生 的 ( ABCD ) 费 用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A. 治 疗 工 伤 的 医 疗 费 用 和 康 复 费 用 B.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C. 到 统 筹 地 区 以 外 就 医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D. 安 装 配 置 伤 残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费 用35.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前 用 人 单 位 和 本 人 累 计 缴 费 满 一 年 不 足 五 年 、 累 计 缴 费 满 五 年 不 足 十 年 、 累 计 缴 费 十 年 以 上 的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最 长 分 别 为 ( BCD ) 。 A. 六 个 月 B. 十 二 个 月C. 十 八 个 月 D. 二 十 四 个 月 44、 我 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范 围 有 哪 些 ? ( A、 B、 C、 D)A、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应 当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B、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C、 农 村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D城 镇 未 就 业 的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45、 社 会 保 险 法 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有 什 么 规 定 ? ( A 、 B、 C、 D) A、 由 于 我 国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同 ,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能 力 和 医 疗 消费 水 平 等 差 距 都 很 大 , 国 务 院 只 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起 付 标 准 、 支 付 比 例 和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等 作 了 原 则 规 定 , 具 体 待 遇 给 付 标 准 由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以 收 定 支 的 原 则 确 定 。 B、 规 定 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直 接 结 算 制 度 。 参 保 人 员 就 医 发 生 的医 疗 费 用 中 ,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部 分 ,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直 接 结 算 ;C、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异 地 就 医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制 度 , 方 便 参 保 人 员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D、 规 定 医 疗 费 用 依 法 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 第 三 人 不 支 付 或 者 无 法 确 定 第 三 人 的 ,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后 ,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46.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应 当 承 担 什 么 法 律 责 任 ? ( A、 B、 C、 D)A、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且 在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期 限 内 不 改 正 的 , 对 用 人 单 位 处 应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下 的 罚 款 。 B、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三 千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责 令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 按 日 加 收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D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处 欠 缴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罚 款 。 三 、 判 断 题1、 个 人 死 亡 的 , 记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的 余 额 可 以 继 承 。 ( )2、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的 , 按 照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与 应 当 缴 费 年 限 的 比 例 计 算 , 按 月 领 取 基本 养 老 金 。 ( ) 3、 国 家 建 立 和 完 善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