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法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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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法制,杨广大业律,长孙无忌武德律,李世民贞观律,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重点问题,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4唐律的基本精神。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6唐代的司法制度。,隋代法制概况,隋代的立法活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的立法活动,1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2大业律。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且删除了“十恶”之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法典篇章体例为12篇500条。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隋开皇律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二十等。3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了“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犯罪。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伦理,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原。4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之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减刑一等。其次,将“官当”列为定制。第三,赎刑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一般都可听赎(用铜赎免刑罚),并具体规定了每等刑罚赎铜的数额。,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初年,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著称的开皇律。法典颁行后,文帝以身作则并要求官吏和天下老百姓严格遵守,促进了隋朝前期“开皇之治”的形成。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贯彻始终。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隋书刑法志)。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大业律颁布不久,因炀帝好大喜功,对外征伐打杖,对内大兴土木,极大地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一时间盗贼蜂起。于是炀帝“更立严刑”。加速了隋朝的灭亡。隋代在中国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它的法制的盛衰史,正是隋王朝的兴亡史。,唐代立法概况,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初年,统治者亲眼目睹了隋代政权由建立、发展到动荡、灭亡的过程,深刻体会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延续政权、维持统治的重要性。为此在推行轻徭薄赋、选用良吏等等措施的同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务求宽简所谓“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地改变和废止。(四)执法严明唐初统治者时刻不忘隋朝立法完善但弃法毁法、导致速亡的前车之鉴,注意依法办事,奉法守法。,唐代主要立法活动,1武德律。高祖起兵后,宣布废除隋朝旧律,“约法十二条”。唐朝建立后,又命刘文静制定“五十三条新格”。至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政局趋于稳定,高祖便下令参照隋开皇律,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刑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称为武德律。武德律因袭开皇律,只是加入了“五十三条新格”,其余均无所改。,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便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武德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经过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定名贞观律颁行天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革主要集中在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一是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二是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三是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永徽律疏,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永徽二年(公元652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经大臣建议,高宗令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主持,广召解律者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疏解。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疏议部分同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永徽疏律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得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六典的编纂,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会典的编纂深受唐六典的影响。,大中刑律统类,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的敕、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由刑部颁行。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便于实用,对五代和宋朝的法典编纂有重大影响。,法律形式,唐代法律的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关系,新唐书刑法志解释为:“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的方面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违反了令、格、式及危害社会构成犯罪,则依律追究刑事责任。几种法律形式并用,构成了唐朝法律的多样性,使统治者在法律的运用上,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形成了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为分则,前九篇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唐律疏议确立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体例结构,较之早期封建法律,其科学性、技术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名例律五刑,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杖一百,刑差为十。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自一年到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刑差半年。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能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到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差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分为绞、斩两等,绞因得以保全完尸而稍轻于斩。唐律规定的“五刑”基本是承袭隋制,但将隋律由重到轻的顺序改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名例律十恶,“十恶”是指危害封建皇权、威胁封建统治秩序和封建伦常的十种性质最为严重的罪名,放在法典之首,作为打击的重点。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定名为“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十恶”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和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另一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犯此“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不仅要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唐律的本质和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1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通过“议”的特别程序给予减刑或免刑的优待。“八议”的对象是:“亲”,即皇亲国戚;“故”,即皇帝的故旧;“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即有大才干的人;“功”,即功勋卓著者,“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即前期皇室后代被誉为国宾者。凡属以上这八种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时,必须奏请皇帝裁决,一般可免除死刑;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应请者的范围比八议扩大,但“请”的限制条款比“议”多,除犯“十恶”外,“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请条”。,3减。指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减一等处罚。4赎。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5当。即“官当”,指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将犯罪分为私罪和公罪。“议”、“请”、“减”、“赎”、“当”等制度确定的法律特权由大到小,享受特权的人也由少到多,构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特权保障体系。清人薛允升说:“(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当然这些特权的享受要以不触犯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之罪,同样严惩不贷。,刑法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其处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是要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饬吏治以及减少贪赃枉法现象。,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又称矜恤原则。唐律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或一肢残废),犯流罪以下,收赎;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瞎二目或二肢残废),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年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不加刑。对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是因为他们“不堪受刑”,所以从轻处罚。,3自首减免刑罚。唐律明确自首的概念为,犯罪未被告发而主动到官府交待的行为。对于自首者,唐律“原其罪”。,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但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5“累犯”加重的原则。唐律中没有累犯的确切概念,但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累科”。这同现今的刑法关于累犯的概念有所不同。唐代的累科采取“各重其后犯之事”的处罚原则。,6同居相隐不为罪。这项原则源于儒家“父子相隐”的思想,是在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唐代规定的相隐范围有所扩大。但唐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重大犯罪不适用这一原则,说明维护家庭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7类推原则。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运用类推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8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唐律称“化外人”有犯的原则。“化外人”指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唐律疏议分则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除总则名例律外,其余十一篇的内容如下:第二篇卫禁律,33条,是关于警卫皇帝及其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城镇、官府、武库、关津要塞和边防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第三篇职制律,58条是关于官吏的设置、职责、官吏的渎职,以及驿传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律,46条,是关于户籍、田宅、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律,28条,是关于牲畜的养护、使用和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第六篇擅兴律,24条,是关于军队的征调、防守、军需供给以及工程兴造等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贼盗律是唐律中量刑最重的一篇。第八篇斗讼律,60条,是关于斗殴和告诉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惩治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等行为。第九篇诈伪律,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印信,玉玺,兵符及官私文书和欺骗财物,诈取官爵等行为的法律规定,其中带有政治性的诈伪行为处刑更重。第十篇杂律,62条,是不便归入其他篇目,又不能单独成篇的各种规定,其中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和犯奸(通奸、强奸)等方面的法律。第十一篇捕亡律,18条,是关于追捕和处罚逃犯,逃丁,逃兵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制和狱政方面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制,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全面调整封建经济关系,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在维护皇权方面,首先,确认皇帝的至尊地位,严惩触犯皇帝尊严和危及皇帝安全的行为。其次,维护皇帝的权力,严惩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直接危及皇权的犯罪。在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方面,唐律在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一系列特权,这些特权的规定,使得贵族官僚享有高于常人的优越的法律地位。为了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社会秩序,唐律还划分“良人”和“贱民”。良人在唐律中称为“凡人”,是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承担者。贱民分为“官贱”和“私贱”,官贱包括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声人等,均隶属于官府。“私贱”有奴婢和部曲两种,是主人的家仆。法律规定,良贱之间不得通婚,良贱之间的互相侵害也实行同罪异同。,二、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为了确保封建政权的社会基础,使每个小农家庭和宗法家庭都成为封建政府的有力支柱,唐律是一步将儒家礼教纲常,道德伦理融合到婚姻家庭法之中。首先,维护父权。父权家长制是封建家庭关系的核心,唐律赋予家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家长拥有财产权。教诫权,即教令惩诫子孙之权。主婚权。其次,维护夫权。再次,严格维护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封建伦常关系。一方面,亲属相犯行为,尤其是卑幼侵犯尊长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和血缘亲疏,分别处以“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从重惩罚。另一方面,对于亲属相犯行为,沿袭西晋以来依“五服”治罪的制度。,全面调整封建经济关系,为了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维护封建的经济关系,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各种经济利益,唐律从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1保障国家赋税立法的推行。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定局势,尽快恢复隋末战乱以来的残破经济,确保封建国家赋税徭役之需,参照北齐律和隋朝的田制,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均田令”,规定封建国家计口授田。受田男丁(官、贵除外)必须为国家承担差科赋役,实行租庸调制。为了保证“均田令”的施行,唐律规定对私卖口分田、占田过限或官吏侵夺公私田等,均处以一定刑罚。同时对基层官吏实施“均田令”的职责也作了严格规定。“安史之乱”后,人户凋耗,土地荒芜,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也随之瓦解,逐渐为“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而得名)所取代。,2市场管理法。唐代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首先要求主管市场的官吏必须公平评议市价。如有从中舞弊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对于垄断市场,随意哄抬物价者,如果“利自入者”,则给予杖八十的处罚。对于通行市场的度量衡,如斗、秤等,必须经管理市场官吏的鉴定,并加盖官印,方准使用,违者,分别情节,给予笞至杖刑的处罚。3货币立法。唐代严格货币制度,严禁“私铸钱”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4专卖立法。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对人民生活必需商品的控制,唐代对盐、铁、茶、酒等商品实行专卖。其中榷盐法有较大的发展变化。宝应元年(公元762年)刘晏执掌盐政,对原榷盐法进行了改革,创“就场专卖法”。就场专卖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变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第二,改革盐政机构。第三,设置“常平仓”,调节盐价。唐代统治者为了有效地推行榷盐法,曾采取较为严密的刑法措施来加以保护。规定:(1)禁止私自煮盐贩卖。第五琦立盐法规定:“盗煮私市者,论罪有差。”贞元中,又规定“盗卖盐一石者死”。(2)对私贩食实行连坐制,“卖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3)对拿获私盐者给予奖赏,“能捕斗盐者,赏千钱”。,整饬吏治,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机构是由官吏组成的,国家的一切政策、法律都要靠官吏去贯彻执行,因此,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国家各项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吏。唐代借鉴了历代统治经验,把加强官吏管理、严惩违法失职和贪赃枉法的官吏作为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1官吏的选任。唐代发展隋代创设的科举制,把通过分科考试选拔人才,作为可以任官的一种资格,为士人跻身仁途开了一扇门,是任官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2官吏的考课。唐代官吏的考课,统一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时间分为岁课与定课。岁课在基层机构进行,每年举行一次。定课为全国性的统一考核,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对象是全国四品以下的官员。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岁课的奖惩是增减俸禄,定课则是以升、降官职,甚至免官作为奖惩。3官吏的致仕。官吏退休,称为“致仕”。唐规定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但如果身体尚好,精力未衰者亦可继任;虽未满七十,但已老衰者,亦可提前致仕。,4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将以非法手段攫取公私财物行为规定为“六赃”罪,即: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其中受赃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都与官吏有关。此外,唐律还规定,监临主守自盗(监守自盗)计赃论罪,一尺杖八十,三十匹绞。可见唐律对官吏贪赃枉法处罚是较重的,对于贪墨罪同样实行“以赃定罪”的原则。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统治者欲以重刑澄清吏治的决心和严惩贪官、震慑他人的立法意图。,唐律的特点,(一)礼法合一(二)法制臻于完备(三)刑罚适中,礼法合一,纲常礼数与封建法律的合,自汉代开始以来,历经数百年的深化渗透和融合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具体表现为:其一,立法指导思想上继承了汉代以来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原则,并进一步深化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把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订和司法之中。在立法中强调“务在宽简”,在司法中贯彻“以律定罪,划一用刑”。其二,在唐律的内容中体现了礼法合一。唐律中不少制度原则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的。其三,唐律的注疏以儒家的经典为标准。综上所述,礼是唐律立法的灵魂,礼的精神完全溶合在唐律之中,礼与法已达到统一,因此自汉朝开始的“引经决狱”之风也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终结。,法制臻于完备,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繁盛时期的反映,是统治阶级在经过长期反复的分裂割据之后,在如何巩固中央集权制度和加强法制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产物,已达到了高度的完备性。1法律形式的体系化。唐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形成相当稳定的由律、令、格、式组成的有机整体,从而使封建法律由秦汉时期的体系庞杂、律令界限不清发展为周密的体系。2法典体系较为完备。唐代除了有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唐律疏议,还编纂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唐六典的出现,打破了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使行政法规与刑律和礼制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3法律调整的内容完备。唐律的内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婚姻家庭等领域,确立并完善了封建法律中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它所规定的四百余种罪名,大至谋反大逆、杀人劫掠,小至家庭骂詈、夫妻斗殴,凡是有害于封建社会秩序的言行,也不网罗其中;各种社会关系、生活细节的调整,无不周详严密。4立法技术完备。唐律篇目条文简明清晰,十二篇五百条既高度概括,又严密周详。条文之后所附注疏,解释法律规范、统一,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可以说,这部完备的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刑罚适中,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代的刑罚与早期封建社会和晚期封建社会相比,更为适中。如死刑,唐代只有绞和斩,而秦汉时有具五刑和腰斩,明清律有凌迟。从量刑幅度看,唐律比秦、汉、明、清各律相较为轻。以谋反罪为例,对于本犯,秦、汉或具五刑或腰斩,明、清为凌迟,而唐律则处斩;对缘坐家属,秦律夷三族,汉律不分老少皆弃市,明、清律是不论老疾,成年男子一概处斩,唐律处绞刑仅及其父和十六岁以上之子,其他则免死从流。因此,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认为是“得古今之平”。,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其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其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后世的封建法典都以唐律为蓝本。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性和独具的东方特色以及广泛的世界影响,在东南亚地区形成了一个区域性的法律家族,后人称之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监察制度,诉讼制度,1诉讼的提起。唐代诉讼的提起有三种方式:告诉、告发和举劾。告诉是当呈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的诉讼。唐律限制某些人行使告诉权,除“十恶”等重大犯罪外,一般犯罪,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得告主人;在押囚犯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者,不得控告他人犯罪。告发是指他人举告或揭发犯罪行为。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犯罪,人人皆有告发的义务,应告不告者要处以流刑甚至死刑。举劾是指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唐律规定,无论是告诉、告发还是举劾,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官府衙门提起诉讼,否则构成“越诉”罪。2直诉制度。直诉是不按照诉讼审级直接赴京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向皇帝本人投诉告状。唐律规定的直诉方式有三种:邀车驾(拦御驾)、挝登闻鼓(击登闻鼓鸣冤)和上表申诉。,审判制度,1管辖。为了明确上下级与同级审判机关的权限,唐律规定了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的制度。所谓级别管辖,是强调上下级机关的审判分工。所谓地区管辖,是强调同级审判机关对牵连案件的审判分工。2证据制度。唐代法律认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口供、物证和旁证。口供是最重要的。为了获取口供,唐律允许刑讯,并规定了刑讯的程序和要求3回避制度。为了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嫌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唐代的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就是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吏、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回避。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4判决。唐律规定,判决必须引律令格式正文。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5上诉。唐律规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如当事人及家属不服的,可以上诉。6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唐律规定,凡死刑案件,均须呈报刑部复核,经中书省和门下省详议之后,奏报皇帝最后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复奏程序。即在对死囚执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反映了唐初统治者“慎刑省罚”的思想,以及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同时说明唐代皇帝对死刑权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7、录囚制度。唐代进一步完善了录囚制度。自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亲录囚徒”始,历代相袭,变为常制。唐代皇帝以下,中央还有大理寺五日一虑囚,监察御史巡行州县审录囚徒的制度。,监察制度,唐代的监察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组织机构日趋完备,官员职责更加明确,对维护唐代君主专制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御史台制度,唐代在中央设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以及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概括起来御史的主要职责有:第一,推问狱讼。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即诏狱,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第二,劾奏犯罪。即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行,请求司法机关审判。第三,巡察内外,一是分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监督其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二是巡察州县,以“六条”为察事内容。第四,监督决囚。大理寺决罚囚徒时,御史要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一起莅临,如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第五,监察录囚。,谏官制度,唐代设置的谏官组织,属下的谏官分别隶属于中书、门下两省,是一种由谏官行使的、针对皇帝和决策机关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第一,谏议。即对于时政得失、皇帝奢侈、滥施刑罚等均有权提出意见,予以制止。第二,封驳。即对皇帝的诏命、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或大臣的奏章,如认为有不妥,有权予以驳回,建议改正。第三,知起居事。即通过记录皇帝的言行及与大臣对国家大政的讨论,监督皇帝及其左右近臣。第四,知匦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匦(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阙、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匦使在朝堂和掌匦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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