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监理招标文件(商务通用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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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2011 年 XXXXX 招标采 购 招 标 文 件 (监理类) 第一册 (商务通用部分) 招标人: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XXXXXXXXXXXXX 二一一年 XX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 1 总则 .1 1.1 项目概况 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 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1.5 费用承担 3 1.6 保密 3 1.7 语言文字 3 1.8 计量单位 3 1.9 踏勘现场 3 1.10 投标预备会 3 1.11 工程建设目标 4 1.12 偏差 5 2 招标文件 .5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 3 投标文件 .6 3.1 投标文件 的组成 6 3.2 投标报价 7 3.3 投标有效期 8 3.5 资格审查资料 9 3.6 备选投标方案 9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4 投标 .9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9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0 4.4 投标文件的澄清 11 5 开标 .11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1 5.2 开标程序 11 5.3 总监陈述(如有) 11 6 评标 .12 6.1 评标委员会 12 6.2 评标原则 12 6.3 评标办法 12 7 合同授予 .12 7.1 定标方式 12 7.2 中标通知 13 7.3 履约保证金 13 7.4 签订合同 13 8 取消中标资格 .13 9 纪律和监督 .14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4 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4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4 9.4 投诉 14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 .14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5 第二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6 1 总则 .16 2 初评 .16 2.1 符合性检查 16 2.2 响应性审查 16 3 详评 .16 3.1 价格评审 17 3.2 技术评审 17 3.3 商务评审 17 4 废标条件 .17 5 定标原则 .18 6 其他 .19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及附件 20 第一节 合 同 协 议 书 .21 第二节 通 用 条 款 .24 第 1 条 定义及解释 24 第 2 条 合同组成部分 25 第 3 条 语言 25 第 4 条 适用法律 25 第 5 条 转让和分包 26 第 6 条 使用监理资料 26 第 7 条 利益冲突 26 第 8 条 通知 26 第 9 条 出版 26 第 10 条 服务范围 26 第 11 条 监理人的义务 26 第 12 条 监理人的权利 37 第 13 条 委托人的权利 38 第 14 条 代表 38 第 15 条 合同价格 39 第 16 条 违约责任 39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40 第 18 条 争议解决 40 第 19 条 生效 40 第 20 条 份数 40 第四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1 一、商务 文件 .4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格式 41 (二)投标保证金承诺格式 44 (三)报价格式 45 (四)商务资格证明文件 47 (五)商务资格证明文件附表 48 二、技术部分格式及要求 .56 三、偏差表格式 .59 四、廉政承诺函(格式) .60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格式) .62 1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 监理甲、乙、丙级企业资质,并通过 ISO 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能力,资金、设备管理能力, 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2 3) 企业现状符合法律规定,开标日前没有下列情况:被责令停业;投标资 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 4) 开标日前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行为。 5) 所监理过的工程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考核要求。 其中: 33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企 业资质; 220kV、110kV 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企 业资质; 110kV 以下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企业 资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安全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总监理工程师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2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 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标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包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标包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包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3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 有中文注释。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书写,投标人 应译成中文,如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第六章投标人 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4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资料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 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 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工程建设目标 1.11.1 质量目标: 变电站(换流站)工程: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 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工 程 质 量 总 评 为 优 良 , 并 满 足 土 建 部 分 分 项 工 程 合 格 率 100 、 单 位 工 程 优 良 率 100 , 观 感 得 分 率 90,安装部分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单位工程优良率 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工 程零缺陷移交,确保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要求;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线路工程: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 范的要求,实现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分部工程优良率 100;单位工程优良 率 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工程零缺陷移交,确保 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要求;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1.11.2 安全目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及建设管理单位有关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 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 3 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 事故,轻伤负伤率6,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较大火灾 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和重大垮(坍)塌 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1.11.3 进度目标: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 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 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的按时完成。 5 1.11.4 投资目标: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控制工程造价。 1.11.5 环保、水保目标:确保工程建设中落实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确保工程顺利通过国家环保和水 保验收。 1.11.6 档案管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 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 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 100、资料准确率 100、案卷合 格率 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移交竣工档案。 1.11.7 科技创新目标:积极支持、协调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在 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1.12 偏差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 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偏差应填 写在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偏差表中,若未在偏差表中列明偏差,则视为 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偏差。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工程规范、技术条件; (7)图纸; (8)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6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按招标 文件中注明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2.2 招标代理机构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收到的澄清问题将通 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该答复将告知每一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但不标明问题来源。 2.2.3 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4 投标人收到澄清和修改文件后,必须回复确认,表明“已收悉本文件。 ” 2.2.5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6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推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 标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投标人收到后,必须回复确认,表明“已收悉本文件” 。 2.2.7 澄清与修改文件发布后,不论投标人是否确认查看与回复该澄清,都 视为投标人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 2.2.8 为方便投标人,招标人发布澄清与修改文件的同时,将以短信或电话 的方式通知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 第 1 部分 投标保证金 7 第 2 部分 投标报价表 第 3 部分 商务文件 第 4 部分 技术文件 3.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 文件。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报价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保修期、工程达标 评优以及工程后评价中,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 款要求、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建设管理制度文件要求等)完成招标文件 所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四控制、 两管理、一协调” 工作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费用、为完成本工程 建设任务而进行或开展的各种相关的工程协调、检查、验收、审查、会议、达 标和创优等所需发生的各种费用、所需缴纳的有关国家及地方税费以及合同包 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监理投标报价具体内容应分为直接监理费和其他监理费两部分。其中其他 监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工程建设任务而进行或开展的各种相关的工程协 调、检查、验收、审查、会议、达标和创优等的费用(含各种施工图审查、施 工方案审查、安全专项检查、质量专项检查、月(季)度工程调度会、竣工初 检的所有费用,质量检查监督、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专项验收(如环保验 收、水保验收等) 、竣工验收、启动验收、达标投产各阶段检查、各类参观视察、 创优申报及检查等可能发生的配合费用) 。 3.2.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现行电力行业取费标准(即国家发改委 2006 年 版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 )为主要指导性依据、基于 3.2.1 条对 报价涵盖内容的定义、工程工期及现场调查情况并充分认识到工程监理工作内 容及要求,结合自身经验,自行测算报价。投标人应在充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 件的内容基础上认真测算报价,以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投标人中标后应投入 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到现场监理机构,以保证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所做出 8 的响应和承诺得到完整的实现。 3.2.3 投标函及报价书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报价表格式编制。投标人可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修改报价。 3.2.4 若投标人中标,其投标价格即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时的合同总价。 (详见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 3.2.5 额外工作计价单价由招标人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直接给定。具体详见投标 人须知资料表。 3.2.6 合同总价分为直接监理费和其他监理费两部分进行报价。其他规定详见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2.7 报价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2.8 投标货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见商务专用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保函有效期必须与投标有 效期一致。 3.4.2 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发生以 下情况之一者,将对违约单位予以处罚: a)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主动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b) 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的; c)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d)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9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资格证明文件及格式的规定提交 资格审查资料。 3.5.2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 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 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主投标 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料表的规定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 函附表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 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版等分别以信封密封包 装。每个包装的封口必须妥善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的每个包装均 应注明“在规定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 10 4.1.2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派专人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 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地址。 4.1.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封封分类(按包) 包封序号 包封名称及内容 包封数量 1 投标保证金正本 1 份 2 投标报价表正本 1 份 3 投标文件正本(商务+技术) 1 份 4 商务投标文件副本 3 份 5 技术投标文件副本 3 份 6 投标文件电子版 1 份 注意:投标报价表正本除单独密封一份用于唱标外,在商务投标文件正 本内还需提供。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时间送达。 4.2.2根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应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期限均作相应延长。 4.2.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1) 逾期送达;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书面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按照规定密封、 标记并递交。 4.3.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 11 截止时间后,除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外, 投标人不得主动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主动补充、修 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或其主动 补充、修改、替代构成对投标文件实质性修改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4 投标文件的澄清 4.4.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 行澄清。澄清应对投标文件不得做实质性变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供的 澄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2 澄清和回复以传真方式进行。投标文件的封面和投标函、投标人资 格简表指定位置,必须写明投标代表人手机、传真电话,并确保该手机与传真 电话评标期间(投标截止日一周内)畅通,否则后果自负。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 标。 5.2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同时当众检查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 5.3 开标后,各投标单位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2 开标程序 递交投标文件时,详见开标程序须知 。 5.3 总监陈述(如有) 鉴于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投标人将在截标后进行总监 现场陈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总监自我介绍(应包括专业、资格、工作经历与业绩等) ; 12 (2)监理项目部组成及各阶段人员投入; (3)监理工作开展初步计划。 每位投标人总监陈述或答辩应控制在 10 分钟以内,均脱稿陈述,并作为投 标的一部分。整个过程将由监察人员监督。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将依法确定评 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 因 在 招 标 、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理 或 刑 事 处 理 的 。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和 第 七 章 评 标 办 法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 评 审 因 素 、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和 第 七 章 评 标 办 法 资 料 表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将选择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作为 13 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7.2.1 招标人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间投标人及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招标代理提出异议,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其法定代表 人的被授权人签字,提供联系方式,反映真实情况。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2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7.2.3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价格 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在中国注册的信誉良好并且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 地市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三章通用合 同条款及格式附件 3 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 牵头人代表联合体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 取消中标资格 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照 7.3.1 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 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如果中标人拒绝按规定签订 合同的,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中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14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 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 第二章评标办法和第七章评标办法资料表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 9.4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 10.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 服务费。 10.2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招标服务收费按每包投标报价乘以相应的 15 费率方法计算。收费标准如表 1 所示。 表 1 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100 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服务 1.8 1.26 0.94 0.49 例如:某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6000.94%=5.64 万元 10.3 约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与投标人约定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由招标人支付给投标人,投标人中 标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投标人如果投标即视为同意此约定。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6 第二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总则 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照 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详 细评审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3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初评 通过初评,将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格性、响应性进行检查;不完整、 无效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文件的初评包括符合 性检查和响应性审查。 2.1 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投标保证金是否已 提供,文件是否按规定签署以及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其他规定。 2.2 响应性审查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 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差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 详评 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及其他因素对有效投标采用综合评 估法评标。从价格、技术、商务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见第七章评标办法资 料表。 17 3.1 价格评审 3.1.1 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 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2 价格计算公式 见第七章评标办法资料表。 3.2 技术评审 见第七章评标办法资料表。 3.3 商务评审 见第七章评标办法资料表。 4 废标条件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 投标人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的。 3) 投标人的投标函及附表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的。 4) 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的;若是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 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5)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工期严重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差的。 8) 投标人的权利义务的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通用合同条款及格式” 、 18 “第八章专用合同条款 ”的实质性规定的。 9) 技术标准和要求不符合第十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的实质性规定 的。 10)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 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 及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使投标文件符合其要求的等,如发现投标人虚假 投标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 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 11) 开标前,项目单位投诉投标人在以往履行合同时存在质量事故或严重不 良履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 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 内的投标资格。 1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备选投标人案的除外。 14) 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如果有) 。 15) 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16)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7) 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18) 投标文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19)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主动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0)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条款的。 5 定标原则 5.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价格、技术、商务综合得分计算后,按以下标 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19 5.1.1 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5.1.2 各标包投标人价格、技术、商务的综合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前 13 名的投标人,并从高到低排列。 5.1.3 以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候选人。若综合得分相同,则以报价低的投标 人排列在前;若报价也相同,则为技术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列在前。 5.2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须知列出的标准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合格地履 行合同义务。授标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方面,其基础是对投 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 的资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履行合同。 5.3 投标人最多可中的标包数在第七章评标办法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对多个 标包均进行投标时应在投标函附表 2 中列明优选顺序。若投标人所投的多个标 包同时得分最高,招标人可以根据其列明的优选顺序授予投标人标包,另外的 标包将授予综合排序次之的中标候选人;若投标人多个标包具备中标条件但未 明确优选顺序,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所授予的标包。 6 其他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不中标的可能,对未中标的原因,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不予解释。 20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及附件 _(建设工程名称)工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21 第一节 合 同 协 议 书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 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 ”)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概况: 。 第 2 条 监理服务范围 。 第 3 条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 。 3.2 安全目标: 。 3.3 进度目标: 。 3.4 投资控制目标: 。 3.5 环境保护目标: 。 第 4 条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 监理 费用 (附件二) 。 第 5 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2 5.2 合同协议书; 5.3 专用条款; 5.4 中标通知书(如有) ; 5.5 通用条款; 5.6 合同附件; 5.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 5.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 6 条 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 7 条 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 8 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 9 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 10 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 11 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委托人执_份,监理人执_份;副本_份,委 托人执_份,监理人执_份。 签 署 页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23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24 第二节 通 用 条 款 第 1 条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1.1 “监理”: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管理。 1.1.2 “项目法人”:即业主,指工程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包括取得项目法人 资格的合法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 “委托人”:是指项目法人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具体实施进 行管理的实体,即与监理人签订本合同一方当事人。 1.1.4 “监理人”: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受委托人委托履行监理服务的当事人,包括 取得监理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本条中的监理人在施工合同中称为“监理人” 。 1.1.5 “代表”指双方各自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任命者职权的受托人。监理 人代表的任命需经委托人批准。 1.1.6 “监理机构 ”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监理服务的组织。 1.1.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工程现场、执行监理人职责的 全权负责人。 1.1.8 “被监理人”指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对其进行监理的法人或组织,包 括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 1.1.9 “承包商 ”指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1.1.10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和 投标文件(如果有)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以及协议书中明确为合同组成部分 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1.11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就监理人实施和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委托人 应向其支付的总金额。 1.1.12 “施工合同 ”指委托人与承包商就工程实施所签订的合同。 1.1.13 “工程 ”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合同协议书。 1.1.14 “书面形式 ”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 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5 1.1.15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16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以上” 、 “以下”、 “以内” 、 “届满”,均包括本数; “不满”、 “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 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 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 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第 2 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2 合同协议书; 2.3 专用条款; 2.4 中标通知书(如有) ; 2.5 通用条款; 2.6 合同附件; 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 2.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 3 条 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为合同语言和执行合同的工作语言。 第 4 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26 第 5 条 转让和分包 5.1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2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 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服务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 第 6 条 使用监理资料 委托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复制监理资料,且无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 第 7 条 利益冲突 7.1 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 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7.2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 8 条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的有关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时 生效。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传真发送。 第 9 条 出版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本合同下服务有关的材料。监理人在合 同履行期间或服务完成或终止后 5 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出版应符合本合同中的保密约定。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10 条 服务范围 监理人应履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27 第 11 条 监理人的义务 11.1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 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并应对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的 准确性负责。 11.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被监理人签 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人应: 11.2.1 根据委托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 11.2.2 如果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可变更任何被监理人的义务。对于可能对费 用、工程质量或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11.2.3 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被监理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 利害关系。 11.2.4 监理人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 造成的损失。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人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 11.2.5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教育) 。 11.2.6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的现场安全负责,并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 列事项进行投保: (1)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2)监理人为实施本合同下服务所派出的人员的伤亡。 监理人应在申请支付首笔合同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的相关 证明(包括保单) 。 11.3 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他资源: 11.3.1 监理机构:监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 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 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 素确定。 11.3.2 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 人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对不胜任 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换。监理人员应包括总 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 28 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资质证 书、工作经验及其他条件。 11.3.3 人员的委派及调整:监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含本数)将监理 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监理 人员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在履 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 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每 月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11.3.4 监理机构的要求: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 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 检测设备和工具。监理机构应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配备足够的满足监理 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 机等设备,接通网络保证能收发电子文件。 11.3.5 其他资源: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由监理 人自行负责。 11.4 监理人应编制监理规划,创优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等监理文件。 11.5 施工过程的监理。 11.5.1 编制监理工作程序:监理人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和工作内容分别制定 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明确工 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 序应符合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11.5.2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本合同和 施工合同的内容,熟悉所有合同条款。 11.5.3 组织施工图会检。在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 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 议,并报委托人。 29 11.5.4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委 托人备案。 11.5.5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 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 确认。 11.5.6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商资格报 审表和分包商有关资质资料,符合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1.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 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 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 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11.5.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 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批准。 11.5.9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启动会、工程协调会) 。 11.5.10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监理机构负 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上次 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 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 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 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宜。 11.5.11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1.5.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拟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 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0 11.5.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 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11.5.14 当承包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 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 予以签认。 11.5.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 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 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 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将不合格 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1.5.16 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 况。 11.5.1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 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 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1.5.1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 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 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5.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 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11.5.20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 师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5.2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 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 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 归档。 31 11.5.22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确定工作: (1)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 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11.5.23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报告;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结算文件。 11.5.24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 制。 11.5.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 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 款。 11.5.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 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 向委托人报告。 11.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 用索赔提供证据。 11.5.28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量,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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