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概论》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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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鑫,一、证据概念,1.1、不同的观点,1、事实说:证据是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例英,边沁“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把它看做是一种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2、根据说: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3、材料说: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4、统一说:证据是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5、信息说:证据是关于案情的信息,信息是证据的内在证明力的表现。,1.2、教材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学谭兵、李浩主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3、两种主要观点及评析,事实说:持这一观点的人基本都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说证据要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本身也是种事实。根据说:“司法机关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判断:“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对事实说的怀疑:根据汉语词典,“事实犹言实事”而“实事则为真实不虚之事”,强调民事证据是事实,实际上是强调民事证据的真实性。但是民事证据,并非完全都为真实。,对根据说的怀疑:证据只是定案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被法院采信的只是证据材料,而非证据,有人为的刻意分割的嫌疑。这中说法会导致自我矛盾。一审法院将某一证据材料排除在证据之外,没有作为定案根据时,该证据材料不是证据。随着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信了该证据材料,并作为改判依据,该证据材料就又是证据了。其次是学理和立法的矛盾:举证、质证、认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他们的对象都是证据,参见民诉法第67、69、71条。如果说只有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才是证据,而当事人提交的和法院依职权搜取的只是证据材料,质证和认证就无从谈起。,1.4、个人接受观点,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根据。民事证据理论新探韩象乾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p25首先民事证据是一种根据并非一定是实事,也就是不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只要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一切材料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材料都是证据。其次,民事证据是一种证明根据,而非仅仅是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只要该材料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不管他最终有没有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依据都是证据。既使当事人提出的是虚假的是伪造的。但是当事人将其作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因此它也是证据,只不过是一种主张证据。,根据这种观点,可以把民事证据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主张证据,本案证据,定案证据。主张证据就是最广义的证据。是当事人提出的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搜取的一切用以证明事实的材料,其功能仅仅是“去”证明,而非“能够”证明。本案证据,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相互质证后,肯定会有一部分被删除掉,具有证据能力或者说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下一节会讲到)的那部分证据就会保留下来,这一部分证据具有可以供法官采纳的资格,也就是本案证据。定案证据,就是,最终由法官所采信的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二、证据意义,不言而喻,“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民事证据理论新探韩象乾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p2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第一: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想胜诉就必须拿出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第二: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法院的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的依据就是证据,离开了证据空谈事实就毫无意义。第三: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三、证据属性,客观性: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关联性: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实事存在一定的联系,可以直接联系也可以间接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1、三属性的基本含义民事诉讼法学谭兵、李浩主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p161-162页。,第一个问题:三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问题(证据本来就该这样),还是证据的采纳问题(这样的证据是否应该被裁判者采纳)?在实务中我们讨论证据三性的时候,一般是判断某一证据能否被采纳,很少有说这是证据的属性的。第二个问题:假设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是证据属性的范畴,他们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1.2、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的问题,1.2.1、客观性是证据的属性还是采用标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可靠的,否则就没办法认定案件事实,但是,我们无法从程序开始之始就就可以检验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这项工作是交给法官来完成的,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反复斟酌才能发现证据与案件片段或案件整体的关系,并形成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实事。在案件事实被认定之前,无法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下结论,即使认定了案件事实,所采用的证据也只是“法律真实”严格走了法律程序,在法律上说完全是可以采纳的,不是“客观真实”。“所以,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实际上转化为法官依据个人经验和素质的要求,要求法官具有这样的能力,要对事实片段反复拼图,对要发现的案件实施整体做出一系列可能的尝试和扩张,这已经不是证据的属性问题,而是证据地判断问题。”民事证据理论新探韩象乾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p36。,1.2.2、关联性的判断标准,甲为乙的丈夫,被人杀害,控方认为丙是嫌疑人,在法庭质证环节提出一样证据丙写给甲的情书,请问这封情书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刑事证据大全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83页。,标准认定: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的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待证事实的真伪。,直接联系:借据可以直接证明借贷事实,医生手术后吧纱布留在病人体内的事实可直接证明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间接联系:交通事故侵权之诉,原告为证明被告是侵权人,提出的被告车辆在事发时间到过事故发生相关路段的录像,以及在事故后在修理厂整修的证据肯定联系:在证明亲子关系中,妻子提出的孩子受孕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证明孩子与男方存在父子关系否定联系:丈夫提出的妻子在受孕期间,与隔壁老王有性关系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喜当爹,上述案例:让大家判断:甲为乙的丈夫,被人杀害,控方认为丙是嫌疑人,在法庭质证环节提出一样证据丙写给甲的情书,请问这封情书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一个男子写情书给一个女子,就很可能爱上他(推理一)一个男子爱上一个女子,就有可能像独占她(推理二)一个男人爱上的这个女子已婚,要想独占她,就很可能想除掉他的丈夫(推理三)一个男人想要除掉一个爱上的女子的丈夫,就有可能想要杀掉他(推理四)一个男人想要杀掉另一个男人,就可能去实施杀人行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推理五)有关联性,只不过关联性非常弱,1.2.3、合法性是程序问题而非属性问题,讨论证据的合法性是把证据的概念和证据收集和运用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法律性只是证据的诉讼程序问题“如果认为法律性也是证据的特种,那就是给证据本身硬塞进某种主观因素,势必会动摇和削弱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法学孙维萍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p34,未经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制谈话,获得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1.2.4、合法性的要求,1995年2月6日最高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一则请示,作出了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明文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很快被修正了,在证据规定68条改成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所设义务,应符合期待可能性,即法律要求人们所做的,应当是一个理性人所能够做到的,而作为敌对方的双方当事人在录制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在事后也基本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可能性,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一般要“悄悄的进行,打枪的不要”,第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法律规定证据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就必须采用该形式:婚姻状况必须用两证来证明;票据权利要用书面形式的票据证明;还有一些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要采信,必须经质证程序,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4.1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能不能成为证据),有人认为有合法性就是有证据能力:“合法性与证据能力、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是:证据材料若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书目1p163。还有的直接就将合法性等同于证据能力。新编证据法学何家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1页。也有人借鉴其他两大法系的说法认为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虽然证据能力上关联性并不涉及关联性的实质内容,但是证据与案件有某种最低程度的联系确实证据被采纳的前提条件”民事证据理论新探韩象乾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p59也有人提出了“证据的采纳标准=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三属性都要有。证据法学孙维萍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p36。,4.2证明力: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大是小),证明力明显是客观的不会因为人的意志而转移,但是由于诉讼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对证明力的判断就离不开两方面的因素即法律的规定和法官的认识活动。对证据证明力判断主要依靠法官的判断还是法律的事先规定,可以将证据判断制度分为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4.2.1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释义及地位,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和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必须依此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晚期,随后就被自由心证制度取代。,自由心证:事实审理法官根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具有证据能力的一切资料和状况,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将自由心证制度纳入原则,但事实审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也遵循自由判断的方式是毋庸置疑的。,4.2.2、两种证据制度的发展,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中世纪自由心证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13、14世纪英国开始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开始实行自由心证的原则。原因:陪审员大多是文盲,不懂法律而且诉讼程序必须采用口头形式;还有一个原因我不太懂,因为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怎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符合法律规定是靠计算方式,陪审团人数众多,不方便采用。在法律上第一个正事承认并采取自由心证的国家是法国:1972年梅尔林德杜埃犯罪与刑罚法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片的唯一根据的义务,并经国民公会通过。到1808年法兰西形式诉讼法典颁布,自由心证制度开始影响整个欧洲。,4.2.3、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为历史之必然,1、社会生活逐渐复杂,证据也随之复杂。2、法官素质的提高3、思想启蒙4、科学技术的进步、实验哲学对经院哲学的批判等,4.3、我们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相对的自由心证民事证据理论新探韩象乾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p133,1、我们国家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是从审判实务看,法官是被允许基于审理活动获得的一切证据资料和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全部情况,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并依据这一确信去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定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2、司法解释对证明力的规定证据规则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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