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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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合伙(普通、有限)、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设立条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2)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注意】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事务管理内部限制(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定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解散和清算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1)有两个以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2个以上50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可一次性缴付,也可分期缴付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事务执行(1)无论出资多少,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4)除另有约定外,经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外人经营管理。(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2)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为本企业提供担保。转让对内: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除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可按约定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1)普通合伙人无论如何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竞争业务。(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竞争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损益分配(1)约定协商决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分担。(2)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1)新人入伙,除另有约定外,应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2)新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协议退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1)有限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财产继承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债务(1)站在债权人的角度,爱找谁找谁,爱要多少要多少。(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1)特定债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普通债务: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期限届满,决定不再经营;(2)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清算人:(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债权申报期限:(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财产清偿顺序: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特殊规定】(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限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不得超过21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的10/7倍2105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2倍5001200万美元(500)注册资本的2.5倍(1250)12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的3倍出资期限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申请外投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注意】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下(含300)超过7/10300-1000万美元(含1000)超过1/21000-3000万美元(3000万)超过2/5(其中在1250以下的,不得低于500)3000万美元以上超过1/3(其中在3600以下的,不得低于1200)出资方式(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业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4)非货币出资的作价方法: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公司:必须评估。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5)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4)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各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而非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出资期限新设立的:(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不超过2年。收购价款:通过收购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特殊经审批后,6个月内付60以上,在1年内付清。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1)合营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或者另找投资者。同步出资:应同步缴付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问题:未缴齐认缴额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出资额的转让转让条件:(1)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个月批复);(3)向第三者转让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组织形式:(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为合伙关系。(3)外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6)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章程的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董事会的职权:(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3)修改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增减等特别决议事项。(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合营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批机关应自收到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复。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1)在合同中约定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3)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外资企业(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所在地的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复。(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3)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4)需要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注册资本增加、减少、转让,并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并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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