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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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16.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 17.冀东油田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办法18.冀东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9.冀东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中油冀安【2005】5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加强油田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健康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分级管理原则,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控股公司。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对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健康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第五条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第三章 生产场所和健康监护管理第六条 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由各单位按程序上报整改计划,限期治理。第七条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作业场所环境中物理因素强度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第八条 对油田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第十条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各单位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并定期报告。第四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职业卫生评价及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第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三同时”是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应采取隔音消音措施;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水、护、密、风、管、宣、革、查等综合治理措施。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 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要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七条 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第十八条 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第十九条 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质量安全环保处申报,登记备案。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诊断。第二十二条 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职业卫生机构出具证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经油田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第二十三条 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所在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第二十四条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第六章 计划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提出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和非职业性)计划,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编制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经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对职业健康计划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和整改。第七章 防护经费第二十七条 开展健康工作的经费,每年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编制计划,纳入油田公司财务预算,用于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第八章 员工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员工权利:(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三)获得职业卫生防护;(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九条 员工义务:(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第九章 健康工作奖惩第三十条 油田公司将健康工作考评纳入HSE体系管理中,并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考核,依照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保考核奖惩办法予以奖惩。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油冀安【2005】5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为规范员工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油田公司全体员工为健康监护对象。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以下简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对象。第三条 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承担。第五条 健康监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油田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分别按开支渠道安排支出。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油田公司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监护工作。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控股公司。第二章 健康检查类别第八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包括:1就业前健康检查。对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退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第九条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第三章 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第十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60号)执行。第十一条 应急性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素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第十二条 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项目由职业病诊断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非职业性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原则上以年龄段确定。 130岁以下员工主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光片等项目,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2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X光片检查。以上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50岁以上员工和处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第四章 健康评定及预后处理第十四条 健康检查结束时应组织个体健康评定。每3年应组织一次群体健康评定。1个体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2群体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构成比等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体检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第十六条 对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员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以及职业禁忌症人员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措施并做动态观察。第十七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员工非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归档,实行动态管理,并永久保存。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办法中油冀安【2005】5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全面、准确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为改善劳动环境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作业场所中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危害因素为检测对象。有国家卫生标准或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职业危害因素为重点检测对象。第三条 检测工作包括以下方面: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油田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工作。第五条 检测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油田公司年度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分别按开支渠道安排支出。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控股公司。第二章 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划分第七条 有害作业场所(岗位)指受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粉尘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其具体划分原则如下:1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为一个场所(岗位)。2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员工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场所(岗位)。3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场所(岗位)。4凡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场所(指石油生产单位)。5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场所。第八条 生产过程中,无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仅受相邻场所(岗位)影响时,不列为职业危害因素场所(岗位)。第九条 临时性生产场所或岗位(指每年连续生产不足三个月或间断生产累计不足四个月的作业场所),暂不列入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统计。第三章 检测点的设立第十条 检测点指在有害作业场所中根据检测的目的和现场调查结果选出的、作为长期或定期检测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其设立原则如下: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2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3同一场所(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同一岗位可合并设点。4移动式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检测点,10米以上设2个检测点。5物理因素检测点应根据各自的测试规范要求定点。6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场所,分别设1个检测点。7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但改进前后检测点应尽可能一致。第十一条 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检测点确定后、变动或取消,须经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第四章 检测方法与周期的确定第十三条 作业场所毒物、粉尘、物理因素等检测方法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第十四条 检测周期的确定。1粉尘及有毒作业场所的检测周期,按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及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的分级原则进行。级作业场所每2年检测1次;级作业场所每1年检测1次;级以上(含级)作业场所每半年检测1次。2噪声、局部振动、高频、微波作业场所合格的每两年检测1次,超标的每年检测1次。3高温作业场所每年在当地气温最高月份检测1次。第十五条 炼化企业检测周期的确定。1毒物检测周期参考或比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原则上划分以下四种:级(极度危害)毒物,每月1次;级(高度危害)毒物,每2个月1次;级(中度危害)毒物,每季1次;级(轻度危害)毒物,每季1次。2粉尘检测参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检测方法(GB5748-85),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原则上划分以下三种:含游离二氧化硅大于50%的粉尘,石棉尘,每月1次;含游离二氧化硅10%50%的粉尘,滑石粉,每两个月1次;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粉尘及其它粉尘每季1次;有毒粉尘应视为毒物,并按毒物的要求进行检测。3物理因素检测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一般每半年测1次。设备噪声,首次检测时应作频谱分析,数据可作长期参考。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局部振动每年至少检测1次。高温作业气象条件应在每年最热月份,在不同时间内检测3次。微波、高频、激光、射线检测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验收时,须连续采样检测3天,每日上、下午各1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连续检测至少3次。第十七条 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检测3天,每天2次。第五章 资料管理及报告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并对以下资料(不局限于以下资料)进行使用和管理。1有害因素检测报告。(1)日常性检测报告。即有害作业场所中定期定点的检测报告。(2)系统性检测报告。即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报告、现有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的检测报告。(3)事故性检测报告。即发生健康事故时的检测报告。2各种卫生学评价报告。3有关报表。主要反映场所(岗位)、作业点检测率及合格率的报表等。第十九条 检测资料由油田公司统一建档管理。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检测结果报告书保存十五年以上,凡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等重要资料须永久保存。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关于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通知中油冀安【2008】100号按照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单位配备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工种参照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冀东油田员工(滩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执行。2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冀东油田员工(滩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对劳动防护用品规定了最低配备数量,各单位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后,统一进行采购。3各单位对自定护品按需进行配备,采购计划应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4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更换等按公司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执行。附:1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2冀东油田员工(滩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3自定防护用品一览表附表1: 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序号护品名称主要工种采注输原稳操作工酸岗位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机械操作工化验工驾驶员招待员科研设计人员保管员中式烹调师油气管线安装工微波通信机务员机关人员1防静电工作服夏1年/套1年/套2年/套2年/套2春秋2年/套2年/套4年/套4年/套3防寒2年/套2年/套4年/套4年/套4一般防护服夏1年/套1年/套1年/套1年/套1年/套1年/套1年/套1年/套1年/套5春秋2年/套2年/套2年/套2年/套2年/套2年/套2年/套1年/套2年/套6防寒2年/套2年/套2年/套2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2年/套3年/套7防酸碱工作服夏1年/套8春秋2年/套9防寒2年/套10焊接服夏1年/套11春秋2年/套12防寒2年/套13防静电衬衣裤2年/套2年/套2年/套1年/套2年/套1年/套14防静电毛衣裤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15普通毛衣裤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3年/套16隔离防护服1年/件1年/件1年/件17防寒皮背心3年/套18防寒大衣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5年/套4年/套4年/套3年/套4年/套5年/套19雨 衣4年/套4年/套4年/套(防酸碱)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4年/套3年/套4年/套4年/套20围裙1年/条21套袖1年/副22管理服3年/套3年/套23防砸滑刺耐油工作鞋单1年/双1年/双1年/双24防寒2年/双2年/双2年/双25防静电耐油工作鞋单1年/双2年/双1年/双(防酸碱)2年/双2年/双2年/双26防寒2年/双2年/双2年/双(防酸碱)3年/双3年/双3年/双27普通工作鞋单2年/双2年/双2年/双2年/双2年/双28防寒2年/双2年/双2年/双2年/双3年/双29绝缘工作鞋单1年/双30防寒2年/双31雨 鞋4年/双4年/双4年/双防酸碱耐油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4年/双32安全帽2年/顶2年/顶2年/顶2年/顶2年/顶33防寒安全帽2年/顶2年/顶2年/顶2年/顶2年/顶34普通单工帽2年/顶2年/顶2年/顶35普通防寒工帽2年/顶2年/顶2年/顶36防晒帽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4年/双1年/顶1年/顶1年/顶1年/顶附表1注:主要工种及类似工种:采注输工种:主要指采油工、注水工、输油工及相近工种,即各作业区及集输公司集输工、管道工;原稳操作工:主要指油气处理厂各岗、CNG加气站各岗;酸岗位操作工:主要指碱操作工、卸酸工,适用于瑞丰化工公司及各主要涉酸、碱岗位;电工:含内、外线电工、值班电工、电力值班员、机电检修工信号电工、电气试验工等,适用于油田各电工工种;电气焊工:包含氩弧焊、维修焊工、焊剂工等工种,适用于油田各电气焊工种;机械操作工:含钳工、机床操作工、车工、铆工、板金工、成型工、木工、维修钳工等,适用于油田各机械操作岗;化验工:含油气水分析工、采油化验工、聚合物化验工、化工产品化验分析工等,适用于油田各化验分析岗;汽车驾驶员:含货车司机、客车司机、电瓶车司机、叉车司机等;招待员工种:含保育员、收发员、勤务员、档案资料员、图书管理员、卫生员、药剂员、水电气计量抄表工、园艺工、保洁工、讲解员、制冷工、印刷工、装订工、打字工、校对工、油印工、复印工、描图员、地质绘图工、晒图工等;科研设计人员:含计算机操作员、机算机维修工,主要指研究院、设计公司、钻采研究院等;仓库保管员:含材料员、物资调运员;中式烹调师:含炊事员,适用于油田食堂各岗;油气管线安装工:含油建及其他相似工种;微机通信机务:含载波值机员、通讯工;机关管理人员:主要指机关各部门、处室、直属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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