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秀江山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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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二黔江区嶺秀江山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 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 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包括商业、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类型) ,也应当按法规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办法与标准,按黔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办法与标准执行。第六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七条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八条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期间,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在城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房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 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第四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 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七条 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公示相关验收材料。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二十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一条 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布,并接受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可以进行查询。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按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及未尽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嶺秀江山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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