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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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街道办事处安委会组织管理机构 组 长:郭 鹏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任志斌 (街道党委委员)副 组 长:李小平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张晓东 (街道党委副书记) 徐二俊 (街道纪检书记) 张树峰 (办事处副主任) 刘 焯 (办事处副主任) 尹 彬 (街道党委委员) 赵 将 (街道工会主席) 张久业 (街道老干协理员) 蔡宝琴 (副主任科员)成 员:穆耀栋 (安监中心副主任) 张建斌(综合执法队队长) 石建生(行政办副主任) 王琳栋(农村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魏世鉴(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马绍前(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侯晓红(经济发展办副主任) 王加圣(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张志勋(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副主任) 郭艳萍(社区管理中心副主任) 贾瑞萍(社区管理中心副主任) 田晋伟(农村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霍永强(畜牧中心主任) 霍俊生(供电所所长) 续振瑞(派出所所长) 王清生(国土所所长) 张亚雄(新义中心校校长) 武院红(城西工商所所长) 张国亮(高阳工商所所长) 晏安林(中阳楼工商所所长) 程辉辉(中阳楼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生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各村书记、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任志斌同志兼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所辖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负有分管领导责任。3、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分管领导责任。4、 各行业领域管理站、所、中心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7、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逐级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街道安委会根据辖区内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相关相应工作措施。2、 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照安全生产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市安监局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3、 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4、 检查排查中要将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手续。5、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分类登记建立台帐,将治理及落实情况留档备查。安委会工作制度一、街道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成员单位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职责的各职能站所、各村(社区)和辖区内重点规模企业。二、安委会要及时收集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组织指导全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突出问题。三、负责制定并实施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相应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五、完成市安委会的各项随机性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一、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街道安委会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村、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本街道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或纪录。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所辖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各成员单位要搞好会议准备工作,与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向安委会主任请假。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 四、各成员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反馈信息,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力度,使全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1、 举报权利和义务全街道所有公民、各行业领域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都有对我街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2、 举报对象和范围(1) 全街道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2) 全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因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组织管理不力等原因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 为了减少成本而对安全生产工作环境没有给予必要的投入,造成工作环境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2、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监管不力,作风不扎实,存在盲目指挥或违章操作行为的;3、 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指示的;4、 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隐患,隐情不报或谎报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串供、或毁灭有关证据的;5、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员工的合理化建议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或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的;6、 对因安全监管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管人员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而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7、 单位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或未全部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的;8、 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的。 三、举报核实举报实行登记建档。街道安委会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小组,核实举报内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予以答复。调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留存安委办。四、奖励措施(1) 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的,街道安委会将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奖励;举报事实属于事前重大事故隐患的,将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若举报人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授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2) 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向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通报事故隐患时,只通报所举报的事故隐患。(3) 奖金领取办法。领取举报奖金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街道财经中心领取,或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帐户。五、举报电话: 街道安委会设立举报电话:7615025。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村(社区)。特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2、 单位负责人或村(社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街道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3、 街道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并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5、 每月28日统计当月所辖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孝义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表报市安委办。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1、 全面调查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分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档案和台账。2、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遇有异常或特殊紧急情况,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立即上报。3、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控管理体系,随时了解掌握情况,落实事故预防措施。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5、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7、 对不认真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制度1、 建立以联防队、兼职消防队员或民兵小分队为主要力量的应急处置队伍。2、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安委会主任应立即召集应急处置队伍,迅速出动,抢救受伤人员,撤离事故现场所有无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同时,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时立即请求专业应急队伍增援。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5) 事故报告人及联系方式;(6)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四、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积极配合,应急处置队伍应服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指挥,协助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一、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专项督查由街道安委会、安委办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以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三、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1) 各有关站、所、中心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2) 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3) 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4) 查处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5) 国家及省、吕梁市及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省、吕梁市及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四、专项督查应当制订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五、专项督查应当由有关领导带队,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六、专项督查应当设置督查意见书、督查内容表,督查中应根据督查内容逐条逐项对被督查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查对,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下达督查意见书限期落实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书面抄送有关安全监管职能的站、所、中心,有关站、所、中心应责成专人负责跟踪督办。七、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并向主要领导汇报、通报督查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将提请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八、督查组织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书、重要资料。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严格奖惩,特制定本制度: (1)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2)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车间及责任人、业主。 (3)各村(社区)、单位对举报和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落实整改。 (4)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则,实施严格考核。全年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对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2、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内容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件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群伤事故(6人以上10人以下受轻伤)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在村(社区)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街道安委会或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在村(社区)和行业监管站所主要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未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协调事故抢险、调查和救援及未及时进行善后处理的;(五)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未请假或非因正常工作需要而未按街道安委会要求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对街道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亲自、及时安排部署和落实的;(六)未按规定设置安监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安监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安全生产投入和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管装备的;(七)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治,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或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依法查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不配合的;(八)对群众举报、投诉或办事处领导批办或上级督办的事故隐患,当年度累计两次没有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反馈的;(九)其他需要提起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情形。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国家、省、市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工委书记徐二俊担任。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种类(一)责令限期改正;(二)诫勉谈话;(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六)效能告诫;(七)建议责令停职检查;(八)行政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有效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监中心、派出所、土地所、工商所、供电所等涉及安全领域的执法职能部门,是联合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本辖区的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有效的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机制。 三、各执法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涉及到企业出现交叉违法行为或在全街道范围内阶段性、集中打击某一违法行为时要采取联合执法、协调行动。各部门在联合执法工作中要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实效性。 四、建立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探讨完善联合执法方式,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果。 五、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中,各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以整体利益为重,充分行使和发挥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权威和特长,共同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和震慑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共同营造平安、稳定的安全生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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